新乡贤助力乡村法治建设路径探讨 罗丽莎

发表时间:2020/5/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罗丽莎
[导读] 摘要:新乡贤作为新生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重庆市石柱县委党校  409100
        摘要:新乡贤作为新生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现在仍然存在保障新乡贤参与治村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促进新乡贤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不完善,引导新乡贤依法治村的工作重视不足等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二是健全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作用发挥的自治、法治、德治平台。三是强化对新乡贤依法治村的引导与扶持。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法治;路径
        新乡贤是为民解忧、造福百姓、行善积德的先导者,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主体。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主体重要的一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培育新乡贤,助力乡村治理,也越来越成为当下一个重要的议题。因此,本文就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以期提高乡村治理绩效,助力乡村振兴早日实现。
        一、困境: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法治保障不足
        (一)保障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是重要的新生治理主体,但在法律层面缺少应有的制度保障。虽然这些年党和国家在一些场合提及了新乡贤,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要积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怎么样发挥,怎么样取得良好的效果,就不知道了,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新乡贤来源广泛,有的是新时代的“下乡知青”,有的是“告老还乡”的老干部、创业成功人士等等,他们往往德才兼备,向上向善,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道德引领等作用,或多或少受过法治的熏陶,但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法律地位。这样,无疑会影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很难把这些新乡贤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他们本来可以发挥的作用。
        (二)促进新乡贤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乡村治理进入了新时代,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成为必然,新乡贤应运而生,促进新乡贤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建设也就势在必行。但在现实生活中,促进新乡贤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未能建立,导致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保障成效差距甚远,很多新乡贤没有能够有效的参与进来。虽然大多数新乡贤都身怀绝技,他们或者见多识广,或者德高望重,有些拥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有些在某一方面具有专长,是致富能手,但由于工作没有保障,突出表现在无平台、无待遇、无职称,使得他们工作时候有心无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乡村人才的外流,加速农村地区老龄化、空心化,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体化建设。
        (三)引导新乡贤依法治村的工作重视不足
        新乡贤这一群体是由来源不同、身份不一的个体组成的,这一群体往往做不到完全理性,所以需要引导。如果引导不好,就会挫伤这一群体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现有的新乡贤群体中,有的是法律部门退休的老干部,经验老到,但其法治思维更新慢。有的工作在时代前沿,如科技工作者,但也未曾受到法制熏陶,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由于这一群体自身法律素养有高有低,对乡村治理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理念认识不够,必将影响他们投入乡村治理的热情。再加上现在实践中还没有一套程序严谨、方式明确的统一评选和认定的标准与规则,导致他们在法律知识和法治技能方面参差不齐,无法“人尽其用”。应该说,目前新乡贤这一群体已经分布在各个领域,但没有引起基层政府这一级和村两委这一村级组织的重视,缺少必要的引导和扶持,缺乏完备的依法管理机制,使得这一群体还处于游离的状态。同时,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对其经济上支持较弱,使得去内源式发展动力不足。
        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的路径
        (一)完善新乡贤依法治村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与善治是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核,同时,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没有健全的法制和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就没有善治的条件和基础,也就不会产生善治的效果。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来明确规定新乡贤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其参与乡村治理,确保乡村善治的前提。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新乡贤是保障其参与乡村治理的首要条件。要想培养壮大这个队伍,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根据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程序及要求,深入研究乡村法治相关问题,努力将新乡贤治理乡村的有关政策法定化、具体化,制定出相关的细则,建议制定《新乡贤乡村治理促进法》等专门性法律。
        (二)健全新乡贤作用发挥的自治、法治、德治平台
        健全自治为根本、法治为保障、德治为支撑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由之路。在乡村振兴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新乡贤凭借自身的优势在乡村治理中大有可为,但自治、法治、德治平台的搭建是实现其理想的前提和基础。首先,需要村级组织吸纳他们参与村民自治。村级组织要根据他们的资质和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将他们吸引到村民自治中来。为了增强他们的动力,刷新他们的存在感和价值感,可以让新乡贤担任一定的角色和职务,监督和保障各项事务依法进行。村级组织甚至可以将一些非必要由自己亲自行使的权利交给信得过的新乡贤,使其挂职锻炼。其次,需要基层政府为他们搭建法治平台。比如,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新乡贤实行统一的招聘和雇佣,设立新乡贤委员会,根据他们每个人的特点,组建各种各样的“普法宣传小组”、“法律援助小组”等,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所长,优势互补,提升其成就感。再次,加强德治文化建设。乡村治理应该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摒弃不良习俗。把新乡贤文化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建立新乡贤的表彰激励机制,大力开展“优秀新乡贤模范”、“杰出新乡贤”等评优评奖活动,定期开表彰大会,提升其获得感。
        (三)强化对新乡贤依法治村的引导和扶持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从思想上强化对新乡贤的引导和扶持是保障其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新乡贤有着独特的优势,不断其激发其潜能,释放乡村治理活力,需要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引导和扶持。基层政府应承担起乡村治理的主导责任,引导新乡贤有序参与乡村治理。构建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促使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村级组织是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核心力量。首先从思想上要重视,正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其次,积极引导新乡贤真正融入村民之中,容易当地,真正了解村民所需所想,恰好处理村民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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