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300408
摘要:高职混合所有制二级产业学院,是践行产教融合与深化校企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当前在高职混合所有制二级产业学院的实践操作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尤其是如何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中实现双方协同运作、协同治理,寻找协同的平衡点,本文据此展开研究,为二级产业学院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
一.引 言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指的是一种主体隶属公有或非公有所有制,能以新组织联合所有制形态为主,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形式,形成法人化新型高职院校,以融合形态在市场中运行。
因此,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是指办多个资本投资式的办学形式,其中包括政府投入办学、企业投入办学、个人投入办学以及境外投入办学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办学主体建立的二级学院[1]。混合所有制的二级学院建设,将学院的办学主体与学校管理混合起来,融合了不同性质的办学主体。这样的办学形式不像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由单一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办学,所以学校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运作方式也更加灵活。
产业学院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在21世纪初创立的“产业大学”。当时所谓的“产业大学”还远远没有达到正规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不过是由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经济主体联合创办的,通过互联
网平台向社会提供学习产品和教育服务的开放式远程教育组织,其本质上是学习者与教育产品之间的中介机构。在我国,产业学院的概念和最早的实践探索起源于广东省中山市。在2012年前后,先后成立了沙溪服装学院、古镇灯饰学院、南区电梯学院和小榄工商学院4个二级学院,由于这4所二级学院的办学都具有与区域产业发展高度融合的特点,因而被称为产业学院。
二.权责的内部划分与制约
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的内部治理上,“人”、“事”、“财”、“物”无疑是权责划分的重点。具体而言,政府、学校和企业应该在以下内部治理领域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划分。一是在院校发展规划上:政府需要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和办学目标下功夫,学校和企业则在充分协商下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实施、诊断改进、监督与评价。二是在人才培养上:学校在招生、师资引进、课程开发等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利,企业直接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设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规范、评价体系,发挥过程性监督,及时将反馈意见给学校。三是在专业建设上:政府根据大范围的调研结果对学校的专业布局提出合理性建议,基于企业的积极协助,高职院校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创新,确立更加科学的专业建设规划,实现更加高效的资源配置,企业负责开展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评估。四是在财务管理上:政府只提供财政、税收上的政策支持;企业为学院注入社会资本,和学校共同协商确定好办学经费的分配方式,对资金的分配使用具有监督权;学校则需要编制好校财务预算和决算,保证财务公开透明,接受来自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学院还应该承担起多渠道自主筹集办学经费的责任。五是在师资队伍上:高职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布局,核定编制与岗位,建立健全协同考核机制,根据需要聘任教学所需的各类人才、开展师资专业实践能力培训,并对各级各类人才进行考核评价。
三.完善协同治理的利益协调和权利保护制度
1.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资本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
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国有资本是不参与分配办学的利润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公有制性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发生。财政投入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入方式,是政府为满足高职院校正常发展所提供的必要资源[3]。因此,国家在作为投资人为高职院校提供资金时,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权理论上属于国家,其收益属于国家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分配。这就否定了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资产分配可能,理应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不得对其在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会计年度的税后盈利以结余的方式进入学校第二年的财政收益。
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确保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权益保护政策。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资本而言,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利润分配的方法,在促进教育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也适当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确保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和其投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积极性。在利润分配环节,应当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弥补赤字的基础上,先由学校提取合理比例的发展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的分配利润,然后由社会资本按比例提取其合理的办学利润[2]。通过制度设计,完善权利保护体系,保障改革的公平与效益。
2.完善权利保护制度,保障资本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协同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除制定完善实体性法律条文以保障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应当制定程序性条款,完善权利救济制度。管理主体一方问题导致另一方或己方合法权益受损时,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若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协同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应充分发挥党委、董事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确保相关组织的顺利建设和运作。
作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举办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学校是资本融合的结果,并非单一的社会力量办学。因此,通过赋予董事会监督权以保障出资人在实际操作中也并非时刻都能保护社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社会出资人的认可。因此,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来说,必须要明确党委会与董事会的职责权能,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民办学校的董事会决策机制二者巧妙结合,在确保党的领导核心的前提下推进制度改革,在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权益的同时,保障社会资本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推进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协同治理离不开有关各方的制度推进和创新,推进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制度机制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其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必经桥梁。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协同治理主体应综合自身利益与他方利益、衡量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把握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从组织架构、职责职权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构建相应的制度基础,这是一个多元博弈下的动态均衡策略。
参考文献:
[1] 徐伟,蔡瑞林.交易成本:校企共同体产业学院治理的关键[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9):43-47
[2] 罗江红.基于高职校企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师徒工作室建设研究[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98-101.
[3] 陈宏宇,杨文林.校企合作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建设可行性分析———以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为例[J].内燃机与配件,2019(3):23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