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探析

发表时间:2021/7/21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3月9期   作者:于水宝
[导读]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推进,林业的发展理念已经从单
       于水宝
       41133019820813****  河南 南阳 473000
       摘要: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推进,林业的发展理念已经从单纯的以资源利用为主转变为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农可以持续经营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和解决“三林”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本文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业政策的协调与合作,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协调合作
引言
       由于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技术力量薄弱、工作量大,如宗地界线不准确、重、漏;不时出现各种遗漏,如证书和地点之间的差异;矛盾纠纷调解不彻底,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部分林权产权不完全明晰。
1 集体林权概述
       在划定国家森林土地的过程中,有两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集体林业在我们的森林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可被视为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国家森林和林地的性质因概念和差异而异,森林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和社区控制,森林权利所有权是一项自主权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和专属所有权。集体拥有森林土地的权利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也有一些一般特征,如不动产的性质、供应不足、可复制性等。;然而,森林生产是社会生产和自然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森林权利是永久性的。森林权利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
2集体林权冲突的特征
       2.1去政治化
       何雪峰教授认为,政策是利益分配的协商、博弈和妥协过程,将谈判和胁迫结合起来,而非政治化则是利益分配过程中非政治行动的表现,即利益攸关方之间利益分配的经济表现。集体森林权利的冲突源于经济产权定义含糊不清,其最终目标是增加森林种植园的收入,实现社会发展----无害环境的森林。从本质上讲,集体森林权利冲突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冲突只表现为不同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旨在建立国家一级制度的政治行动,这是人民内部冲突的一部分。一旦产权明确,这也意味着集体森林权利的冲突得到解决,有关双方的不满情绪逐渐消失。
       2.2后果二重性
       关于冲突根源的财产权的法律定义以及对森林权利冲突的负面社会学看法,有助于理解社会冲突的单方面(破坏性)后果。在1950年代之后,kosei先生提出了社会冲突的功能理论,认为这种冲突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并强调必须从积极影响的角度看待冲突作为社会结构。集体森林权利方面的冲突虽然扰乱了森林的生产和发展秩序,并产生于森林产权的分配,但不可避免地在冲突各方之间造成紧张关系,并构成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在这方面,集体森林权利方面的冲突当然,本文件认为,集体权利冲突对森林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是整个森林权利冲突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体权利冲突对森林的积极影响的转变必须以相关治理机制为基础,这是法律改革的一个关键要素。
3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价值性
       在执行村庄振兴战略的框架内深化集体森林权利改革。振兴村庄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发展和民族事业的大背景下确定的主要战略之一,也是建设繁荣社会和现代社会主义力量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深化集体森林权利改革和改进集体森林权利制度既是必要条件,也是整个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农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设计和体制安排为有效解决集体森林权利冲突、促进集体森林权利制度改革和加快森林发展提供了指导。深化集体森林权利制度改革、解决森林权利冲突和执行村庄振兴战略是密切相关和相辅相成的。
4现阶段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现状
       关于目前的集体森林权利制度,该国在相关设备方面也处于较晚阶段,从而阻碍了投资,导致相关设备不足,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发展。作为森林权利集体改革的一部分,制定了一个以家庭为中心的分散模式,在筹集和分配资本方面,需要对小规模经营组织进行重大调整和变革。


5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一个理论框架
       5.1政策的负向协调和正向协调
       假设政策的执行能改善福利,同时对某些利益攸关方造成暂时损害,则利益攸关方往往反对政策的执行。如何调和不同利益攸关方的要求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在政策协调分析中引入了负协调和正序概念。在被动协调方面,一名协调员负责协调不同行为者的不同利益,并在不损害相互利益的情况下制定政策。被动协调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利益攸关方的利益,但也可能与其中一些利益攸关方联系起来,剥夺他们更好地利用这种协调的机会。与被动协调不同的是,主动协调不是基于维护所有各方的短期利益,而是基于将眼前利益转向总体和长期利益,以及优化综合和长期政策选择。主动协调比被动协调更为困难,首先需要一个透明和科学的利益评估机制
       5.2政府内部部门间政策协调的等级
       跨部门政策协调分为九个级别(根据职能、进程和机制)。第一个层面是各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第二、第三和第四个层面则是在消极协调的情况下进行跨部门政策沟通、提供咨询意见和克服分歧。第五级和第六级,建立共识和通过更高一级的仲裁解决政治争端吗?接近伊斯兰会议组织提出的积极政策协调概念。在第七级和第八级,高级机构在制定政策、突出部门政策和实现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九级,部门政策充分反映了国家或区域的总体战略。该框架为评估政策协调程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6推动集体林权改革的对策措施
       6.1进行全方位考察和体系建设
       第一,需要在不同程度上研究不同区域的情况,以便全面了解当地情况和执行自然保护项目,同时考虑到森林的特点和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这有助于继续建立法治制度通过制定改革集体森林权利制度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并继续改进和改革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传统制度,有效发展、修改和改进集体森林权利制度。还需要通过关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法律和条例,澄清私人森林的法律地位,并利用某些法律政策为私人森林提供自由发展的空间。保持森林资源在现代森林发展中的重要性,建立森林资源转让制度,规范科学,并不断规范森林产权贸易。
       6.2非林业系统内部在林业政策上基本处于无协调状态
       森林政策取决于林业以外部门的合作和参与,非林业部门自上而下的森林政策协调程度最高。例如,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监事会、监事会和林业局已经发布了关于中央一级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方针,但地方银行、金融和保险部门并没有执行上级的政策此外,在非森林部门,森林政策并不是其活动的核心,因此,管理人员往往无法对下属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简而言之,如果没有当地非森林部门的参与,支持非森林部门的政策就会容易成为空头支票。
       6.3加大集体林权流转法规的宣传力度
       广泛深入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群众真正成为林改的明确人;让林农了解林权流转的范围和程序,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加大现代林业经营理念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提高社会对林业公益性、市场化、协调性、高效性和开放性的认识;让“严格管理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成为林农的自觉意识。
结束语
       林权改革是解放和提高森林生产力、实现资源增长、增加森林种植园收入、良好生态和森林地区和谐的有效手段;通过合理的监管转让改善森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转让,增加森林经营者的收入,是改变森林发展方式、发展林业产业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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