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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承包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阶段无疑应属结算阶段,双方往往就最终合同结算价各执一词,且各有各的依据,甚至有承包人因在施工阶段就与发包人就有关将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变更事项发生争执,严重的甚至导致工程停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试图简化工程的结算方面的条款规定,以减少结算阶段的争议。本文试从固定总价模式的基本分类为切入口进行探讨,并藉此就工程招标投标及结算争议解决提供一点思路或方式。
有施工单位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施工单位经投标并中标后,施工合同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招标图纸范围内包死,但是后来图纸发生了较大的变更,结算时出现了争议问题,施工方按照实际工程量×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结算值来计算总价,但是审计方把投标图纸上的工程量全部算了一遍,发现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比投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小,认为最后的结算值=实际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投标图纸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以某项清单为例,投标中给水工程中的DN200铸铁管,投标文件上的工程量是800米,投标图纸上的工程量是1000米,投标单价是185/米,后来变更成DN400的管了(只是型号变了),变更单价按照360元/米,我是按照1000×360=360000元编制的,但是审计认为要么按照投标图纸工程量800×360=288000元,要么减去投标时漏掉的工程量即:1000×360-200×185=323000元,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施工方认为审计方破坏了固定总价合同精神,固定总价应该不太计较投标文件中的数量的,但是审计认为有些材料价投标单价过高,结算时如果计入就应对漏掉的工程量进行扣减。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基本上有两种计价方式,一重是采用定额计价,一种是采用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代表社会平均水平,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清单计价模式适用于市场竞争,已经是通行的计价方式。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对应着两种合同组价方式,即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设计图纸及技术参数要求明确,无清单数量的固定总价,在这种模式下,招标时业主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者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允许投标人修改,甚至可由投标单位依据图纸及技术要求重新编制或重新测算,清单数量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这种形式的固定价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一是施工方自己编制工程量清单(分项清单项目特征、包含内容、数量、价格);二是业主提供清单项目、项目描述;投标方自己填报数量、价格;三是业主提供清单项目、数量供投标人参考。
二、准确数量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在这种方式下,工程量清单由业主编制并为其准确性负责,且不允许施工方修改数量。投标人需要注意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结合图纸及技术清单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清单进行复核,是否存在此项要求,对于确认合同价的对价范围及变更的认定影响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本条解释的目的是解决或减少关于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普遍的结算价值确定难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基本特点是,合同的履行的过程周期较长,涉及不确定因素较多,工程的变更或签证是不可避免的。
只要有变更,就会涉及到变更价的确定问题,所以该司法解释作出对于固定价工程的结算问题作出了限定。但根据合同约定,首先要明确所谓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承发包条件范围之内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的。在工程中标后签订这个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是要对原招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的。并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核对的工程量情况做出修真确定合同包干总价。正因为这样所以大多数项目如果是明确要固定合同总价的,那么应该要明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该自行按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最终提供投标报价。
一是当然要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
二是结算时原招标的工程量可以不用再计算,而只审核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项目工作量。
在结算阶段,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结算价=合同包干价±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这里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指的就是设计变更(有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工程签证等,所以,如果审价时发现原招标图纸是10项,实际只做了9项,这个少做的一项就是属于设计变更了,承发包双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审价单位才可以按办理的变更手续来核定费用。
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量:这个应该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必须要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总价可以调整。如果实际确实发生了少做的项目,但是没有相关手续,作为审价单位来讲应该要及时提出双方来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就不能单方面的来扣除或增加费用。
回到上面的例子,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是工程结算的最终目的,既然固定总价合同已经发生了变更,施工方就不能死咬住单价不变这一点,因为你并不是综合单价包死合同.你不能只取一点,即变更工程量,而不变更综合单价。当然审计方的做法是有一定问题的,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下固定总价合同变更的结算方法,固定总价合同是由很多分项组成的,如果上例中的DN200的管,我认为800×185=148000元是做好招标图纸上DN200管的钱,即不变更的情况下不管造价高低,均是施工方投报的结果,但不能因为变更,单独拿出某一项的工程量或者综合单价单独调整,这破坏了“固定总价”的含义,按照审计方的意思,如果将DN200的管取消了,施工方还要赔(1000-800)×185=37000元!而不是将这一分项删除。从公正的角度来讲的话,这样好像也不太合适!应参考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上相关要求,对合同履行的风险合理共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共同承担。
对于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原则上需要明确承包的内容、包干的范围(包括计价时采用什么样的图纸),材料主材价的计取方式等,常规上总价合同都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其它均不作调整。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从而引起费用的增减变化,应该只对该部分进行增减计算,其它应保持不变,但是否采用原报价单价,如果有适用的单价,就保持不变,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需重新双方认定。 固定总价合同只能对应于图纸范围以内的项目,在此范围内工程价款不予调整。但对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合同显然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实调整。本例中,固定总价显然对应于DN200的管道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为DN400,已经超出投标时图纸的范围,应当按实结算。
综上所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着结算方便的优点,但是如果合同对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问题的。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由于发、承包双方利益不同,要达成一致意见,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必然都是很大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对相关内容事先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顺利进行,才能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并将工程造价始终控制在发包方预期的目标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