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普查中城镇人口统计口径探讨

发表时间:2021/6/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4期   作者:冮涓
[导读] 摘要:城镇人口普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统计口径问题。
        永善县统计局  云南昭通  657300
        摘要:城镇人口普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统计口径问题。本文论述了我国城镇人口构成的变化及其影响,重点分析了与第五次人口普查有关的问题。
        关键词: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人口统计方式;
        前言
        城镇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通常以城镇常住人口占该常住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本文通过对近年来人口普查中城镇人口口径变化的分析表明以往人口普查中的城市化水平数据反映了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比性。
        一、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变化发展
        1、行政管理统计主要以行政区划的城市建制为依据对城镇人口进行统计,分市镇总人口、市区人口、镇人口。在《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将行政区域的城镇人口称作城市地区人口。建国初期,因统计资料缺失,多用这一指标表示城镇人口,后随着城镇行政建制的变化,这一指标逐渐偏离了城镇人口的本质含义,尤其是中国八十年代以来"乡改镇、县改市(区)、市管县"的推行,使 1982 年以后的建制城镇人口已完全失去了人口城市化的指示意义。
        2、人口普查资料分城镇人口、农业人口,其数据来源具有权威性,而且有城镇人口地区分布,规模分布数据,有利于分析城镇化的地区差异、城市化规模结构变化。
        二、影响城镇人口数据统计准确性的几个因素
        1.城镇建制标准的变化
        不论人口普查,还是行政管理,城镇人口的统计都是以建制城镇作为基本统计单元,因此城镇行政建制的变化对城镇人口统计数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一共颁布过五次城镇建制标准,每一次都对城镇人口统计产生了较大影响。
        2.户籍政策
        1958年以前由于没有严格的人口流动调控措施,有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户籍对城镇人口的统计影响不大。1958年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制城乡人口自由迁移,自此户籍统计成为获取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重要渠道。197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决定》,基本原则是限制行政级别低的城镇人口向级别高的城镇迁移。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八十年代以前的户籍统计城镇户籍人口与城镇实际人口偏差不大。1984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人户分离"现象开始大量出现。1986 年我国部分大城市试行"蓝印户口制度”,户籍政策的放宽使户籍统计的城镇户籍人口难以涵盖城镇中大量外地户口的非农业人口。
        3.流动人口的变化
        解放初期,国家无力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土改使农民分到了土地,因此农村向城镇流动的人口很少,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向城镇流动的人口日益增多。1980 年以前的人口迁移主要由国家政策主导。统计部门可及时掌握城乡人口变化。80 年代以来的人口流动具有非计划性的特征,尤其是在放宽对农村居民户口迁移的限制以来更为明显,我们可以推算一个较窄口径的人口流动数。
        三、统计口径变化与历史数据可比性讨论
        1.城市化,即农业人口转向工业人口和其他非农业人口,分散在城市的农业人口集中,不断出现新的城市,从而增加城市人口,增加城市数量,形成和改善城市系统;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基础。城市经济关系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农村生活方式正在城市化。因此,城市化水平反映了经济发展。更具体地说,城市化是工业化的产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人口不仅迅速增加,城市数量也大大增加,城市面积相应增加。
        2.在城市和小城镇建设中,必须认真研究和分析不同城市管辖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阶段和不平衡,确定管辖区的战略定位,确定发展方向和优先事项,制定发展计划和工业政策从统计角度来看,为了准确反映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有必要从统计角度对不同时期的城市人口进行调整。

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之间的城市人口统计口径不一致、数字也不一致。当然,城市人口规模的每一次变化都是在宏观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历史数据的可比性。因此,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起采用了采用了常住人口计算这一新的计算办法(即外地人口只要在本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常住人口;反之就不统计为本地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方法国家统计局规定,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人口(均按常住人口计算,不是户籍人口)。此公式可以看出,城镇化率不是以户口性质而是以常住人口计算。而事实上我国的城镇化率统计口径一直存在多种算法的争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曾发表的2013年《城市蓝皮书》认为,中国真实的完全城镇化率与国家统计局早前公布的2012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低了10.4个百分点,出现这一差异的根源就是因为统计口径不一样。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化率是按常住人口计算的,而《城市蓝皮书》中提到的城镇化率是完全能够享受市民待遇人口的完全城镇化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口径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四、城镇人口数据整合的思考
        1.城镇建制与城乡划分标准的相对稳定性
        统计上的城市是指设区市的城区及近郊区和未设区市的市政府所在地。对于设区市的远郊区应该另行划分统计上的市、镇和乡村。统计上的镇是指政府所在建制镇的镇驻地,包括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与居民委员会相交错的村民委员会。此外,我国大量存在着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旅游区,还有很多非农业经济已经高度集聚,而且很发达的村,它们不在镇驻地范围内,但规模已达数千人,完全是一个实际的城镇,这类情况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1999年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民政部、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财政部参加,联合制定了统计上使用的城乡划分统计标准,经第五次人口普查使用后,得到不断完善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统计标准。
        2.户籍制度改革出新政策,创新人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结束语
        综上,在全国统一城镇化率计算口径非常有必要,而且要在统一口径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频繁变化,导致主要年度之间不同口径城镇化人口无法直接进行比较。国家统计局虽然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明确了采用新的计算办法,即采用了按常住人口计算,这样每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就具有可比性,如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城镇人口比例占36.09%,比四人普增9.86%,六人普的城镇人口比例占49.68%,比五人普增13.46%,2020年进行的第七次人口普查城镇化率也是按常住人口算。但部门仍有不同算法,这就导致数出多门,口径不统一,使用起来也不方便。建议各部门都统一统计口径,这样数据共享起来才更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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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全国第五(六)次人口普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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