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21/4/30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1期   作者:彭俊凯
[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彭俊凯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一、紧急避险的内涵与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保全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损害较小的权益。法律保护并且鼓励公民在受到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险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因此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但由于紧急避险侵犯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避免滥用紧急避险,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合法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为法律规范所许可。具体存在以下特征:
⒈避险意图
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其中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个方面。避险认识,能明确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并且仅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以及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的效果。避险目的,出于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不能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
⒉避险起因
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危险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四种: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如果杀伤的是一般无主的动物,不构成紧急避险;只有杀伤属于特定人时,才可以构成紧急避险;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即因生理、病理需要不能满足而威胁人的生命的危险。
⒊避险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危险正在发生,指危险将立即损害合法权益或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若危险处于潜在状态或已经结束,则法律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⒋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避险比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次要,而且损害次要的合法权益确实可以换来更大权益的安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方法保护另一种权益。
⒌避险限度避险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一般而言,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为最高权力;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⒍避险限制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由于紧急避险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损害,所有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就行。我认为,“不得已”指的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采取,不包括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合法利益的权利,当两种权利同时存在时,公民可以进行选择。若因危险时公民尚有正当防卫的可能而认定其不具有紧急避险的条件,则会使公民在对抗危险时无法以最有效的方法保护合法权益。
二、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其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通常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据该犯罪行为具体触犯的分则规范或者所符合的具体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都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具体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避险目的、罪过形式、保护权益的性质、过当程度等诸种因素。
三、紧急避险的排除
首先,我国刑法体系下排除假想避险。危险必须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负刑事责任。其次,避险不适时。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不能视为被法律所允许。其避险行为损害的不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的合法权益等于或大于其所避免的损害,则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最后,当危险并不造成行为人迫不得已使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其所谓避险行为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实施避险行为使得与其所承担的特定责任相冲突时,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而损害他人法益的正当行为,为法律所允许,二者区别如下: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侵害者的法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时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4)限度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强调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
(5)紧急避险有关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的限制规定,而正当防卫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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