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

发表时间:2020/12/2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谭超
[导读] 摘要:因为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现在和将来都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而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主体、政府等相关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黑龙江七台河  154600
        摘要:因为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现在和将来都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而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主体、政府等相关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以专门法保护为主体.实行由专利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共同组成的多层次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使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符合时代的潮流。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一)明确界定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无法跟上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这些限制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也降低了我国计算机软件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二)软件开发公司提高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意识在软件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一定要积极面对各种挑战和潜在威胁,重视自身软件是否抄袭其他软件或者其他软件是否抄袭自身软件。企业自身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自身开发的软件进入市场时要及时开发的软件注册为新软件,明确软件的版权;在开发新软件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重视保存软件机密文件,具体来说,和每一个公司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明确每一个员工的保密责任;也要积极和行业协会合作反对盗版,增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要积极关注行业内软件的发展动态等。
        (三)合理选择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方式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同一个案件中的计算机软件可以是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有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又决定作用。所以,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才能更好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四)加快建立计算机知识产权软件保护的有关法律计算机软件具有特殊特点,其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内容和形式,在当前的受保护法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中内容构思的保护还没有到申请专利的程度,同时计算机软件不断更新,所以其形式上的保护也不是长期性的。而专门的有关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可以满足其保护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所以以著作权、专利等已存在的法律为依据,建立相互联系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好的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一)专利本身只保护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而不保护自然规律、逻辑法则本身,而软件与数学有不解之缘,它总是离不开算法。算法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反映的是自然法则和逻辑思维过程,因而软件本身并不能成为专利法的客体,只有那些利用了自然力、对客观世界进行了改造、体现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计算机程序发明,才能被认为不属于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能够获得专利权的通常是与某种设备、机器结合在一起工作,实际上是整个设备、机器中组成部分的那些计算机程序。
        (二)专利保护要求软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90%以上的软件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因而采用专利法模式保护软件导致大部分软件因不具有“三性”而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
        (三)发明专利在得到批准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种审批至少要一年才能完成,在实行延迟审查制的国家(如德国),这个期间还要长。而程序的经济寿命往往只有一两年,等到专利获得批准时,软件恐怕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另外,由于软件的数量很多,缺乏反映现有技术的文献,因而要对其进行检索、审查也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审批还需要相当高的费用。即使软件获得了专利,但专利权的维持费用也相当的高。
        (四)各国专利法都明文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将发明内容充分地公开。这项规定对软件所有权人而言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只要旁人了解到了软件程序中的思想、结构也就可以开发出具有同样功能的新的软件来。所以公开软件程序的内容,反而失去了保护软件的意义。


        (五)专利所具有的高度独占性,在很大程序上不利于其他的软件开发者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一步的开发和创新,这将影响软件技术的进步和提高,而且对发展中国家软件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
        (一)虽然作为商业秘密的软件,有可能给所有权人带来高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如果一旦泄密,除了依据合同、协议对泄密者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盗窃者、第三者追究责任以外,软件所有权人几乎没有其他方法。
        (二)把软件作为商业秘密固定下来所花费的成本也很高。软件所有权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或与每一位知情者或使用者签订合同,给付高额费用以阻止其泄密或跳槽,或采用其他严历的措施,但都要费尽心机,且防不胜防。
        (三)商业秘密规定在各国的竞争法当中,各国制定的条款都各有特色。而计算机软件则是发展很快且具有国际性的事物,即就需要在国际上得到统一的保护,但要制订相应的国际公约,还是一段相当长的路。
        四、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策略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面,顺应了软件保护的国际趋势,将计算机软件列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在著作权法的第3条中得到了体现,但为了更加完备地保护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的权益,我国采用了适用著作权法与制定单行法规相结合的方法。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后,又经国务院的授权,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又于1992年4月6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确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实施和软件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著作权法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般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特别法,它的颁布了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成立,但是由于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从而就导致了我国这个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体系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借鉴用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来形成世界一流水平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在这个法律保护模式中,我们要充分考虑以下3点:
        (一)要考虑到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已经采取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方法。
        (二)既要考虑现行国际惯例,又要考虑国际立法趋势。这是因为当今世界经济是连为一体的,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这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所以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不能脱离世界软件保护体系之外。
        (三)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软件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软件的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许多先进软件尚依赖于进口。所以,我国未来软件的立法既要保护民族利益,又要有利于国外先进软件的引人。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世界已经全面进入以互联网为中心的信息时代,促使计算机行业发展迅速。而计算机的服务技术行业不断开发和研究相关软件,他们根据客户的不同,应用JAVA、Android等编程语言,形成软件。可是,因为我国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计算机软件行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促使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问题频繁发生,并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最近几年腾讯和360等公司不断因软件知识产权产生纠纷,引起了我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刘琳娜.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J].法制与经济,2018(07):58-59.
        [2]车弈弢.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7.
        [3]马丽莲.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7.
        [4]王运嘉. 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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