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探析

发表时间:2020/11/2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崔媛媛
[导读] 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一个重大政治判断,社会发展与制度建设也应当体现出时代风貌与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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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一个重大政治判断,社会发展与制度建设也应当体现出时代风貌与时代特征。容错纠错机制直接影响党政领导干部面对充满机遇和风险的工作是否敢于积极有为,并最终直接关系到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人民福祉的实现。然而,当前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件与滥用风险。新时代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要从培养意识、确立标准与界限,以及严格规范机制运行三方面加强建设。
        关键词:新时代;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引言
        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它本质上是一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全新探索。我国的改革更是充满了艰难险阻,目前己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在这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犯错失误是在所难免的,能否正确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所犯的错误,是关系到改革能否继续前行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许多改革创新项目都需要担当有为的干部去执行和实施。然而随着改革创新的持续推进,“为官不为”的现象层出不穷,普遍存在于当前的政治生态中,为官不为的类型可以归纳成三类第一类是干部自身能力欠缺,无从下手而不能为,第二类是对干部的激励不足,导致干部不想作为,第三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约,使干部害怕犯错而不敢为。不仅与干部自身的主观因素有关,也与当前干部管理制度、官场政治生态等外部因素有关。2014年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对官员心态开展了一次调查,主题是“官员干事顾虑什么、郁闷什么、怕什么”,调查结果显示,有64.4%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官员最怕工作上出现问题,以及求稳怕乱心态严重制约了官员干事创新的积极性‘。这个调查结果说明了两点问题,第一,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有效地改善了官场政治生态。第二,同时新形势下也滋生了为官不为的新问题,一些官员害怕犯错,思想顾虑增加,存在着“不干不错、少干少错、多干多错”的心态,在工作中不追求干成事,只求安安稳稳,如此种种“为官不为”现象严重阻碍了改革工作的开展,官场出现“洗碗效应”,破坏了干事者的改革热情和活力。为了激发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实属必要。
        1容错纠错运行机理
        从容错的概念可以进一步总结归纳出容错纠错的主要构成要素,即主体(特定组织或者部门)、对象(各层级干部)、范围(改革创新过程当中)、条件(符合党纪和法律法规)、程序(事先建立好的工作流程)和结果(是否豁免或减轻处罚)等s个要素。以上6个要素既是构成容错纠错机制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是衡量一套容错纠错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的基本标准。其中,容错纠错主体作为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具有“双重身份”的特点,既是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的参与者,同时还是机制本身的制定者,其有权力决定是否给予容错纠错对象容错处理。容错纠错对象是容错纠错机制的直接受益者,机制的运行可以使其在犯错之后免于或减轻惩罚。容错纠错既可以是主体主动发起,也可以是容错纠错对象向主体提出容错申请。容错纠错主体和对象是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要素,两者除了相互作用外,其行为均受到6个构成要素之外的因素一一外界因素的约束和影响,这里的外界因素主要包括党的纪律规矩、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参与、新闻媒体监督等方面。因此,这七个要素之间既相互作用,又有机统一。
        2完善新时代党政干部容错纠错的对策
        2.1适度容错纠错意识的树立与培养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党政干部的工作内容与环境愈加复杂多变,要求党政干部始终不失误、不出错既不现实也不科学。适度容错纠错意识的树立与培养是解决当前问责在实践中诸多问题的思想基础与精神指导。

容错纠错机制是对客观错误的承认与及时的改正,但需要对错误有所区分。问责中适度的容错纠错意识主要是指充分认识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与局限性。容错与纠错是相互依存的两个层面:包容错误不等于不纠正错误,纠正错误不等于对错误机械的评价与惩戒。“适度”意识的树立需要从责任认定机构与行政决策领导人两个角度推进。从责任认定机构的角度来看,“适度”意识的树立关键在于行政责任认定中对不同性质的责任分别采取纠错和容错,严格确定容错纠错机制的标准与界限,重点破解当前为官不为中的行政决策不作为难题与行政决策中的避责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合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还可以成为问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救济的必要补充。从党政干部的角度来看,“适度”意识树立的侧重点在于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衷与本质,克服和避免避责策略下的不作为、慢作为的动机与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2.2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完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需要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厘清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严格要求和关心关爱的关系。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既要依法治权、加强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又要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激励干部积极履责,干事创业。二是执纪追责和容错免责的关系。“无论是问责制度还是容错机制,本质上都是提高权力运行效能的制度措施。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保证权力运行效能,而容错则是从鼓励权力创新的角度提高权力运行效能。二者的制度目标是一致的。”①三是允许试错与及时纠错的关系。“容错机制不是简单的宽容错误,它还隐含着少犯错误、纠正错误的功能。”②改革就要允许试错,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试错就没有改革。但允许试错并非鼓励犯错,更不可以一错再错,关键还是要坚持容纠并举,尽量避错、及时纠错。
        2.3制定容错纠错的实施细则要避免“规范形式主义”倾向
        从各地出台的关于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或运行规则看,其不同程度存在简单模仿法学范式的“泛规范主义”弊病。许多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通常以类型化列举、兜底性概括方式,试图明确列出几种乃至十几种可以容错或不可以容错的情形。有的地方试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系统设计容错纠错机制。有的地方还围绕当地一系列中心工作,研究制定了各单项容错纠错实施细则。有的地方不仅制定了实施细则,还形成了所谓规范化的运行配套机制。笔者认为,以形式上的规范掩盖实质上的不规范,在实践中恐怕大多面临“事倍而功半,出力不讨好”的局面。我们不能把简单事情复杂化,不能把不应该复杂化的东西变得复杂化,更不能以僵化的“御人”思维,来设计实施细则、制定运行规则。
        结语
        容错纠错机制既是干部干事创业的兜底利器,也是支持干部改革创新的有效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当前,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在构建和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这是在所难免的。科学公正、行之有效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首要是真正认识到容错纠错机制在推动改革创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背景下的价值和要义,关键是要在容错纠错机制中容错的边界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上下功夫,加强容错纠错认定过程的监督,注重容错结果的公开。未来,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还会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必将更好地发挥其对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激励作用,也必将持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
        [2]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EB/OL].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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