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个税法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15期   作者:普万涛 王媛媛
[导读] 在新个税法背景下,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资福利化和年终奖等方式帮助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普万涛 王媛媛
        云南工商学院
        摘要:在新个税法背景下,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资福利化和年终奖等方式帮助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个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工资福利化;年终奖
一、引言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提升与收入结构变化,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成为关心的问题。对企业而言,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减少员工的纳税支出,也有利于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起征点和年终奖等政策的最新变化,给个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基于此,本文从利用个税税收优惠、工资福利化、年终奖等方式进行了个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
二、相关理论介绍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自然人及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用多种方式做出合理的规划。个税纳税筹划要遵循合法性、时效性和经济性三个原则。
三、个税纳税筹划思路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的方法很多,其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筹划风险较小的一种方法。(财税20061号)文件做出了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政策的大背景下,这对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契机。企业为职工购买三险一金,提升了员工收入、减少了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负税,增加了职工的现金支配。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个税进行筹划,如境内企业的分红收益、国债利息是免税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为员工发放红利和为员工购买国债投资等方式,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利用工资福利化
        增加工资薪金给公司员工增强了幸福感,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人才。但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按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的,工资薪金每提升一个层次,带给员工的可支配现金就减少。如何提升公司员工的工资,且提供给员工更多的薪金支配是公司应当注重的一个问题。把个人的现金性工资转化为福利待遇,是一种可以有效解决最优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方法。1.企业提供免费的午餐和晚餐。2.企业给员工提供住宅住宿、家具和设备。3.企业提供旅游津贴、旅游券。4.企业发放购物卡、水票、打折卡。5.向职工转让股权。6.向职工提供娱乐健身场所、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7.向职工子女提供医疗、教育等费用。8.向职工及家属提供免费交通卡、生活基本保障帮助。9.将公司产品赠送给员工及其家属使用。采用这些方法,企业没有提高工资薪金,但是提升了职工的隐形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水平,同时增加了公司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利用年终奖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那么,企业可以让员工自己选择缴纳个税最少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下面举例说明。
        假定张强和李明分别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和会计,均属于居民纳税人,事务所允许员工自行选择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的方式。张强2020年度的应税收入是45.5万元,含年终奖3.5万元,其可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为7.2万元。李明2020年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为0.4万元,能享受每月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1月,其从事务所获得一次性税前年终奖3.6万元。假设张强和李明在2020年无其他需要按综合所得缴税的收入。
        针对高管张强的综合所得分两种情况计算个税(单位:万元):
        (1)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对应的应纳税额:42-7.2-6=28.8,则需要缴纳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5×3%=0.105,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8×20%-1.692+0.105=4.173
        (2)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8.8+3.5)×25%-3.192=4.883
         因此,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节税4.883-4.173=0.71(万元)
        针对会计李明的综合所得分两种情况计算个税: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3.6/12=0.3,适用税率3%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3.6×3%=0.108。由于李某月税后收入不足5,000元,所以李某只对年终奖进行纳税0.108万元。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则3.6+0.4-0.5-0.3=3.2元,适用3%税率预缴,则其1月份应纳个税3.2×3%=0.096万元。其每月应缴纳个税如下表:

        由上表可知,李明全年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表明李某在2020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预缴的960元可以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申请退回。因此,在该案例中,李明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更有利,可节税1,080元。
        上述案例说明,同一公司的不同员工可以选择不同的年终奖个税纳税方案,公司管理者应认真落实奖金发放办法,合理筹划可以给职工增加可支配工资,为职工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
四、结束语
        在新个税背景下,企业充分结合自身的条件,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在遵循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做到经济性,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作林,新个税法下的综合所得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20(9):148-155
本文得到云南省教育厅项目《学分制下“1+X”财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以新高教集团为例》、《金课标准下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能力体系构建研究》和校级项目《基于学业导师制的民办高校学风建设提升策略研究》的资助。
作者简介:普万涛,云南工商学院会计学院2017级会计学5班在校生;王媛媛,云南工商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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