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债权破产实现的程序保障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钟承建
[导读] 摘要:在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本身就是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两种制度碰撞的产物。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江西赣州  341000
        摘要:在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本身就是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两种制度碰撞的产物。它不仅涉及到详细复杂的技术指标,而且涉及到难以准确衡量的价值标准。本文从价值层面出发,以防止破产为导向,以促进社会、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衡量标准。在保护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同时,应完善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制度,限制和保护破产财产,促进破产财产的最大化。
        关键词:担保债权;破产;程序保障
        一、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处理
        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已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取得代位权,可以在保证人责任范围内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并清偿。这种代位求偿权是以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后追偿债务的权利为基础的。不存在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一经赔偿,就有追索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担保人尚未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或担保人破产时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存在较大争议。结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尚未代其履行债务的,如属一般保证,主债权人应以其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先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其从破产财产中未获清偿部分,方得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如果没有超过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保证人还可通过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来追偿。反之,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自然派生的保证风险。而那种认为先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再由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本末倒置的责任方式与《担保法》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顺序是有所违背的。保证人通过这两种方式承担的责任必然不同,被剥夺第一抗辩权的保证人财产损失明显。因此,认为担保人破产后丧失了提前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抗辩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众所周知,保修合同是一种单向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证人除承担风险责任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可以说,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
        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人不代表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责任担保的,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取得分配,也可以清偿破产财产中未清偿的债务。向保证人追偿的,债权人不得参加在破产程序中,但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债务。这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方式是完全一致的。
        二、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处理
        有学者认为,在担保期间,担保人破产,无论担保人是否履行了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都无权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和参与破产程序,只是可以证明担保人不能再次履行债务。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债权人向破产担保人申报破产债权,它肯定会以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未清偿的数额宣告破产债权。同时,也不能排除债权人同时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良好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处取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债权,债权清偿后,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取得一定的财产。两项之和可能超过其应当享有的债权数额,这对破产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显然不公平。保证人在保证期内破产,被保证人已经履行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解除,债权人和被保证人都无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保证债权的处理
        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破产,这时债权人应如何主张债权?《担保法》颁布以前,可能采取的做法有三种:(1)由债权人选择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申报破产债权。(2)先向破产的被保证人申报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未得到满足的债权,再向保证人追偿。(3)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均申报破产债权。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及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破产时,债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有权同时担保。原因是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比例和数额通常都很低,而全额清偿更是凤毛麟角。因此,为了保证有担保债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债权人应当同时向保证人和被保险人宣告破产债权。
        总的来说,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处理是一项复杂、繁琐、重要的工作。我们不能因为担保人破产意味着担保人责任的解除而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也不能因为担保人破产意味着担保人责任的解除而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同时,由于被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破产、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同时破产,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不能成立。只有在破产程序中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保证责任的方式及顺序处理保证债权关系,才能体现《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的立法宗旨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杜文艳;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安排[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03期
        [2]高艺杰;发起人的无担保债权人视角下的资产证券化第三方利益损害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7年6期
        [3]毕金平;论税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的竞合[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3期
        [4]李霞;试论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12期
        作者简介:钟承建(1989年9月),男,学历本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邮编341000,研究方向: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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