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印富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承载法学教育实践性的重要场所。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还存在着单向运作、规范化阙如、后续保障不足等系列问题,凸出法律应用价值导向,通过职业化教育模式,从双师培育、教学效果等多方面修缮法学实践基地。
关键词:法学实践基地;职业化教育;应用价值
习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这深刻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然而,法学教育最大的短板恰恰是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有的学者也将之成为供求错位现象。这一错位现象在法律作为治国利器的时代、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时期,愈演愈烈。由此,固化的象牙塔法学教育模式必然受到冲击,单一的通识型灌输教育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法律之于市场经济,其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在法学知识输出为法学生产力的过程中,国家所希冀的是高校能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而非脱节者。实践教学基地构建起理论教育转化的桥梁,随着各大法学院系实践教学基地雨后春笋般的增量,基地类型也由单一的司法系统拓展至政府部门、公司、纪委监察委等纵向多元化,法学教育的沟壑得以逐步弥合。一场由通识教育到双轨制教育的范式转换,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悄然进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运行、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重视、不清晰等柔性化现象不断上演,实践教学之重要性已成共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仍亟待探讨。下面将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的凸显问题、实践经验、完善理路三个方面予以报告。
一、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凸显问题
(一)徘徊于数量效应的基地建设
2005年1月7日,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提出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构建素质教育模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各高校开始拓展法学实践基地,前期的基地挂牌、基地签约稳步推进。在数量已成规模的情势下,对于基地如何质变,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僵尸基地”。是数量优先,还是质量优先,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在基地建设的初期,需要一定数量的基地来接收学生;基地建成之后,要更加重视基地对学生实践教育的价值。
(二)实践基地沟通机制的失序
1.单向模式,有名无实;多数的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模式,是学校-学生-基地输送型,而非学校-学生-基地-学校循环型。这说明法学院校本身对实践教育的认知不足,实践教育非实践者之责,而为教育者之任。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需要培养学生法律知识应用与转化能力、解决社会事务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作为课程的实践化,不是单纯的实践,其目标不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而是知识及其可能应用的展示和体验。”[ 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单项的实践模式,将学校与实践基地割裂,将学与教分离,脱离了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有实践无教学。
2.规范化阙如,基地建设水平总体不高;一些高校在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实践教学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如学校与学院(系)间管理脱节,管理人员的责、权不明晰,直接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规范程度不高,是当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存在的统一性问题。浅层反应了认识不到位,深层反应了忽略以法律职业素养培养为主旨的教学目标。
3.后续保障欠缺;学生实践教学经费和基地建设经费显得捉襟见肘。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往往是高校或法学院系与司法实务部门以合同形式签订共建协议。但是合同内容基本不涉及款项问题,缺乏专项建设资金。因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司法实务部门,一般院校在学生实践基地建设方面投入的经费也较少。后续保障不足,间接影响了见习水准。
(三)实习与学业的冲突造成“虚假实习”现象;多数院校将毕业实习置于第8学期,该时间阶段与学生毕业选择相冲突,法学学生基本参与实习活动,呈现出以章代实的情势。
(四)基地教育的法律短期工;在实践教育基地培养学生过程中,第四学期的暑假或者第六学期成为实践教学重要节点。因见习周期较短,法律操作的技巧、方法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因案多人少,见习生往往成为
为实践部门“整理卷宗”、“文件打字”的法律短期工。
二、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应然逻辑
(一)凸出法律应用能力本位的价值取向
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在核心价值观上有所革新,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制度等方面围绕“法律应用能力本位”进行选择与调整,这是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要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动态能力结构而非静态的知识结构,在社会实践中检验教学的效果,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立足点。
长期以来,学校固守知识传授中心论,将实践教学置于次要位置。“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大多是在理论学习阶段结束之后,由实践实习去反哺、验证通过理论学习获取的知识体系。”[于志刚:法治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模式的中国探索:“同步实践教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知识中心论导致了第二重脱节,即学生所学知识与司法实践人才需求的之间不匹配。这种脱节现象不仅在本科阶段,研究生阶段亦是如此。通过四年或(六)七年法学学习,踏入实践部门仍需要从零训练。法学与实践同步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用属性。
(二)彰显法律职业人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的实践目标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置也应当以此为标榜。法律职业人是法学实践教育回答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从通识教育到职业教育,意味着法学实践教育更多导向于实践技能、职业素养和职业责任。
“法学实践教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培养和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唐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以法律职业教育为视角的一种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要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培养法律职业人的作用,重点应当体现分类与体系两结合的教育特征。从分类角度看,法学实践教学不能一刀切,全盘一致。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要从实践对学生的诉求出发,培养实践需要的人才。实践基地除了法检系统外,还应当考虑司法局(社区矫正)、学校(法治教师)等部门。从体系角度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需要从课程设计、实践塑造、过程评价等多方面多角度完善。而非简单的把学生送到校外基地,进行考评。
(三)体现能力导向的育人方法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重要的是育人方法的问题。方法不对,问题就会一直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以虚拟案例、标准答案作为轴线,培养了学生的静态思维。然而,实践案例的多样性、结果的复杂性,决定了育人方法的动态层面。从育人方法上看,要从以下几点作出调整。第一,要体现主体性;法学实践教育基地的首要任务是育人,要体现学生在实践中的主体性。学生的主体性,就要引导、教育学生自我思考,通过案例的媒介,传递其中包含着的国情与社情,让学生在案例融入实际中作出自我判断。而非依据简单的线性思维,忽略动态的案例实体。第二,发挥主导性;要让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实践学习过程中,能与理论学习一致,掌握学习的主导地位。而非依赖于场所的交替,失去学习的主导作用。第三,把握主动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对法律适用讲得多,对事实认定讲得少; 知识灌输多,技能培养少,忽略了对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培养。”[张邦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载《教育评论》2016年第7期。]要让学生能够主动学习、主动融入,形成批判性思维。在实践实习过程中,预见真实案例引导学生挖深挖细,运用所学建立自己独立的知识体系。
三、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样本——山政模式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山东政法学院高度重视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充分利用在山东省的区域优势,在全省各地市法学、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共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270余个,基本实现了实践教学基地的全覆盖。以校内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搭建四大平台,创建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一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法学自编案例库,邀请法院校园开庭等,把海量的司法卷宗转化为优质的教学资源;二是建立“专兼互补”的师资队伍平台,优化校内专职实践教学队伍,用好半专职的实践教学队伍,规范兼职的实践教学队伍,最大限度地发挥实务专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让校外兼职教师参与校内实践教学,让校内教师走出去参与社会实践。通过专兼互补的方式,实现教师主体的知识增量与视野拓宽;三是建立实验、实训、实践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平台,培养学生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建立健全实践实训校内基地,与实践部门联合建立实践案例库,填充实践教学素材,及时更新实践教学案例库。体现教学素材的更新性、时代性、全面性。四是建立协同育人平台,创办“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大律师讲坛”“证据鉴识大讲坛”等实务大讲坛,举办高度仿真的模拟法庭竞赛,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更好对接。积极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座,结合社会热点、理论前沿传递法学知识。构建校外实习见习与校内实验实训的良性互动机制,实施双导师制,确保把学校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通过具体的实习见习活动落到实处。五是契合司法动态,深化实践基地类型。在与全省法检系统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基础上,不断拓展实践基地类型。在国家大监察时代,我校积极拓展与各地纪委监察委的实践基地共建模式。
四、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完善进路
(一)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良性运行机制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法律事务部门与高校合作的产物,基地沟通以安排学生见习为纽带,逐渐拓宽领域,在教学模式、课题研究、双师互通等多方面深层沟通。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行机制,首先需要法学院校与实践单位的双重配合,在校外实践的学生,此时脱离院校,接近实务。双方培养主体均应强化人才培养的责任意识,不应孤立任何一方,将责任倒推。其次实践教学基地,不是为实践服务,而是为实现培养法律人才目标。实践部门与院校之间应当细化协议内容,明确校外校内双导师责任,理清培养方向。误将法律实习变为法律打工,从而造成人才培养的偏颇。
(二)将职业化教育作为实践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基地建设的目标定向与职能定位上要明确其职业性,努力营造职业化的实践氛围,用职业化的方式严格要求学生完成人才培养任务,促使其更好的向职业领域过渡。职业化的教育,要重点在职业素养与知识转化两大方面。职业素养,要从实际案例中感知职业责任感,培养职业责任意识。知识转化上,应重点培养学生处理实践案例的思维、能力。这两个方面对院校前期教育与实务部门的实践教育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意味着院校教育不能仅仅重视知识灌输,要重视知识的应用与案例思维的培养;意味着实务部门的实践教育,不能仅仅在于装订案卷、业务打字等流水式工作,还要重视案例讨论、文书写作等能力的融合。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要成为检验和促进理论教学的一个平台,与校内实验、实训相互衔接,融为一体,搭建起一体化的同步实践教学平台。
(三)由单一型教师授课到双元制教育模式转化
“双元制”的教育中,实务部门能够专门提供擅长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负责学生的职业培训工作,而学校具有充足的理论型教师,能够全面的提升学生的文化知识与专业理论知识,两个组织的紧密合作起到了优势互补的效果,最终达到“共赢”的状态。教师的双元制,对于学生法学实践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在主体建设上存在严重不足。教育主体出现了双重脱离,既无院校教师的教育跟踪,也无实践部门的专人负责,导致实践教学无法实现学徒制,变成了学工制。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要确定校内校外双师,由双师共同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学生培养。
结语
从简单的知识普及到法律匠人的塑造,法学教育之路尚且任道重远。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法科生的另一学习处所,对其架构更需深思熟虑。如何摒弃教育的学科化、学院化掣肘,如何更大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仍是中国法学教育未来的重大课题。
[胡印富(1989.01-),山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此文系2018年山东政法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重点课题《从私权中心到道德自觉:大学生思想道德规则弱化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