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标准地出让模式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效果研究

发表时间:2020/9/9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3卷12期   作者:胡静静 张新磊
[导读] 土地集约利用是解决城市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
        摘要:土地集约利用是解决城市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滨州市标准地供应为例,在阐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必要性及利用原则基础上,就标准地出让模式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模式与效果进行分析。期望能总结标准地出让模式的经验,为促进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方法
        城市化建设背景下,我国土地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的建设对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诸多影响,有必要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基于此,土地集约利用理念理得以产生和发展。标准地出让模式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动态化管理提供了全新思路,其在解决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使用与城市进步的协调发展。
一、土地集约利用的必要性
        我国土地资源人均占比较小,尤其是在耕地资源项目中,我国人均耕地占有率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3%。可见土地资源相当于我国的稀缺资源,有必要进行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从实际利用过程来看,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具有以下必要性:
        其一,进行土地的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耕地保护,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利用方式仍然较为粗放,这使得土地资源污染破坏、浪费较为严重,采用集约化利用形式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其二,对于城市地区而言,进行土地集约化利用,不仅能改善城市用地的布局形式,而且其在人口分布密度控制中作用显著。受其影响,国家可以更加集中的使资源进行城市建设投资,这提升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城市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其三,从微观层面来看,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规范和开发,这有效地解决了土地资源利用问题,提升了土地利用潜力。而在宏观层面,土地资源应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建设教育重大影响,全新化、节约化的土地利用形式,能有效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与统一[1]。
二、土地集约利用的基本要求
1.确保土地利用合理性
        土地集约利用是护理合理利用的一个重要表现,两者在概念范围上具有一定差异,然而其利用特点有一定的互通之处。新时期,在进行土地集约利用的同时,应遵守利用过程合理性的要求。一方面,优化土地利用手段,对土地进行合理安排和组合,确保土地资源基本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应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协同,这样不仅能确保城市发展与资源的相适应,而且能在提升城市空间结构合理性的同时,保证用地发展方向的正确性。
2.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是基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而产生的一种新形态土地利用形式,其要求在实际应用中优化利用形式,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都属于土地合理利用的范畴。从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形态来看,可持续利用是集约利用的思想和依据。基于此,在当前城市土地利用中,应立足于当下,然后从长远的角度进行规划,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使用,同时避免出现土地过度开发及生态环境破坏现象,这样能有效地提升土地资源价值,实现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2]。
三、基于“标准地”出让管理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策略
1.按标用地,全程管理
        将亩均税收、能耗、排放等控制标准列入土地出让文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同时,要求受让人签订达标承诺书,政府将使用“标准地”企业列入使用“标准地”企业名单,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验收、企业运营中对标全程监管。
2.政府与企业相互承诺
        结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以承诺代替审批,实行“拿地就开工”,对守信企业进行扶持,强化了企业按标用地意识,提升了营商环境。
3.变 “以商选地”为“以地招商”模式
        加快闲置低效用地开发整理,将盘活闲置低效用地与“标准地”使用制度改革相结合,实行土地和企业双筛选,进行以地招商,推动经济转型和土地高效利用。


四、滨州市基于“标准地”出让模式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实践
        为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地区开始推行“标准地”供应新模式。截止2019年底,本地区完成标准地60宗,标准低设计面积为5815亩,包含了高端化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诸多产业。在“标准地”出让和管理中,本市区按标用地,进行全程管理,同时在政府与企业相互承诺的基础上,将“以商选地”变为“以地招商”模式。这种标准地用地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土地节约利用形式,同时其盘活了闲置低效土地资产,挖掘了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1.通过“标准地”打造本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通过“供地前亮标准、供地后亮承诺”,筛选出了一批生产效益高、节能环保的“高标准”企业,成为带动开发区发展的龙头,深化了“亩产论英雄”理念,促进产业向高效化、集聚化发展。例如,沾化区以“标准地”供应建设国内最先进的中央控制水泥半终粉磨生产线,达产后税收40万元/亩;邹平市以“标准地”供应建设年产40万平方米建筑施工用铝合金模板项目,投资强度37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30万元/亩以上。
2.利用“标准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企业落地
        “标准地”项目以承诺替代审批,实现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通过无条件并联审批、无理由限时办结实现“拿地就开工”。改变过去的“重审批、轻服务、轻监管”,早介入服务,了解项目需求和办理环节进度,最大程度压减主环节审批服务事项、压减项目需申报材料,增加部门间内部运转。将项目用地线、审批主线和审批评估评价辅线三条主线并行推进,其中审批主线和审批评估评价辅线又分为若干模块,不同审批事项并行推进、并联办理。用地单位一旦签订《出让合同》和相关承诺书,即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3.利用“标准地”推存量盘活,实现高效用地
        充分利用批而未供调整利用指标、“退二进三”、“退二优二”、“五未”盘活等存量土地落实“标准地”项目,在促进产业链延伸、土地利用水平提高的同时,带动片区服务业、运输业等产业集群良性发展。沾化区崇正水泥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通过工厂的“退场”为“进三”打开了新空间,旧厂区更新城市规划为商业居住区,由传统老工业转向了生活服务业,“腾笼换鸟”提高了旧城改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换发了旧城的勃勃生机。2019年全市盘活“五未”土地1.3万亩,其中批而未供8234亩。
4.“标准地”与企业信用建设有机结合,政府管理和服务并行
        抢抓市委市政府培育新兴产业“白名单”制度、深化诚信体系建设的机遇,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项目用地优先使用“标注地”供应,在政府帮助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在工程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与最大优惠,既做到提前介入、政府担保、靠上服务,又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质量不缩水,多方位助推转换经济增长动力,为滨州经济“成势”保驾护航。
5.“标准地”改革模式改变了传统用地观念
        政府对使用“标准地”企业按标全程监管,可以有效防止土地使用过程中囤地、炒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闲置低效用地现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土地制度。
        
结论
        标准地出让模式将土地集约利用管理与推进土地供应与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建立了基于合同、诚信、经济等手段综合管理的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模式,切实有效的提高了新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管理水平,有效得避免了新的闲置低效用地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胡诗薇,刘庆.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城市住宅,2019,26(7):100-102.
[2]冯义朋,赵晓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耦合协调性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大陆桥视野,2019(7):88-91.
[3]宋成舜,陶莉,翟文侠.基于集对分析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9,36(03):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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