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周铭

发表时间:2020/9/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4期   作者:周铭
[导读]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证券投资的大潮中,证券行业蓬勃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1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证券投资的大潮中,证券行业蓬勃发展。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证券行业的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而法律作为保护投资者的最后一道屏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用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是任然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不懂法、不守法、不执行的问题。文章试图从证券投资和金融法两个领域入手,从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了解证券市场现状,发现问题,希望相关金融法可以对投资者进行切实的有针对性的保护,相应的,也希望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可以对相关金融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证券投资、投资者、法律保护
        (一)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对帮助企业融资,实现社会资金高效、有序投资,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大量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银行贷款资金效率低、成本高、门槛高,很难帮助企业进行高效率融资,无法形成有效的资本供给,大量闲置资金很难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实现资本的保值、利用、增值。而市场上各类企业的发展又产生了巨大的资金需求,又需要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大量民营、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市场就成为企业获得融资、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平台。通过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可以将社会闲置资金与企业融资需求进行配置,改善市场上资金的供需矛盾,形成高效的资金流动。“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是筹集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证券市场与中小投资者的关系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等各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是由各个主体共同建设、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市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市场表现出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的主体的利益诉求可能会完全不同。尤为困难的是,在涉及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方面,关系甚广、影响很大,与整个市场的机制建设、文化氛围有极密切的关系。
        在各类证券投资者中,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维权成品最高,发声能力最弱,而且容易受到大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其他实力雄厚的投资者的侵害,因此,我们常把保护投资者权益,具体化为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如果能将数量多、实力弱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好,那么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发展前景都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也有助于实现证券市场为企业发展融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1.证券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市场信息,尤其是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对证券交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灵魂是信息的公开性、完整性和披露的及时性,它是维系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石。如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能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就无法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市场的透明环境,最终将损害广大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虽然法律规定投资人拥有知情权、质询权、查阅权和诉讼权等诸多权益,但在实现这些权益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困难,当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往往因为高额的维权成本而放弃维权,最终导致无法挽回损失。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发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投资者的表决权难以实现
        表决权指投资者由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参加股东大会,并就大会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表决的权利。表决权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共益权,体现股东权益,居于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的核心位置。中小投资者享有表决权有助于实现自我权益诉求,表达自身意愿,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但是,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很少有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则更为少见。统计数字显示,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改过程中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比例不超过 30%,很多证券投资者认为与公司大股东、机构投资者相比,自己持股比例极低,不能对投票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参与投票费时费力,缺少参与的便利条件,使得很多投资者没有参与的积极性。


        3..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上市服务中介机构是一个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载体,上市公司侵害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往往会和这些机构有密切的关系,甚至于他们有可能会相互勾结,共同谋划对证券投资者的侵权行为。企业上市需要履行极其繁琐的上市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证券承销发行公司、律师法律顾问等诸多主体都会参与到公司证券发行中,这些中介机构在发行过程中需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如果他们没有将自身职责履行到位,就会导致上市企业带病上市,这样的融资必然会给证券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在很多情况下,大股东、公司管理层、证券公司以及共他相关的上市中介机构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侵害证券投资者利益。他们联合进行的虚假信息发布、非法关联交易、违法内幕交易往往非常隐蔽,不容易被投资者发现,进而使得投资维权更为艰难。
        (四)完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具有信息产品的属性,只有建立起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力地规范包括管理层的信息披露,才能建立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体系,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妥善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需要进行的关键工作就是要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意识,使市场上各方可以获得权威可靠的信息来源。加强对上市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其次,完善公司内部相关会计制度,严格控制各项经济活动,规范财务行为,从制度上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再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切实做到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缩短披露时间,建立证券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制度。此外,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对证券公司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依法惩处。定期公布监督、处罚结果,加大违法企业的失信成本,抑制上市公司从事虚假信息披露的冲动。
        2..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
        加强诚信建设可以从制度、培训、评价、监管、评估等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制定中介机构诚信行为准则,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诚信立业、守法经营、自律自查的职业理念;二是针对证券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组织专题培训班,从职业教育的角度将诚信建设融入到每一人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中,从职员个体角度将诚信建设落小落细落实;三是建设诚信指数评价体系,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及诚信义务后,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定期对各项工作的诚信指数进行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公开,方便查询使用;四是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重大工作项目、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发现失信行为则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必要时可以取消从业证照,禁止其再次从事相关行业;五是完善资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我国资信评估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体系,使资信评估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证券监管体制
        “没有良好的政府监管,就不会有良好的证券市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监管工作的重心,监管部门应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合理分配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树立国家法定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丰富证监会的监管方式方法,增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克制使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直接干预具体市场行为,加强与银监会、央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晰证监会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将监管责任与工作分工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与分析,做到权责分明,有责必纠;在监管的过程中,保持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主观性决断,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管工作。在监管过程中,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平公正,也要尽力实现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提高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厉约束监管部门的行为,防止腐败和“钱权交易”。
        (五)结语
        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券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须要保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行业的公平性较美国等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仍有明显的落后趋势。若想提高投资者的地位,及时有效地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
        作者简介:周铭,女,1996年生,山东泰安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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