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使用及其必要性

发表时间:2020/8/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2期   作者:姜芳芳
[导读] 摘要:在行政执法领域当中,行政执法证据是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
        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伊春  153000
        摘要:在行政执法领域当中,行政执法证据是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但很多时候,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行政执法证据同样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进行证据收集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范要求,因此,在面对需要被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行政执法证据时,必须寻求有效的应用方式。在下文中,我们就具体对于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及其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行政执法证据;必要性;使用
        一、引言
        众所周知,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而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于危害性的大小这一方面。当行政违法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时,就极有可能会成为刑事犯罪行为,此时,行政执法机关就必须将所掌握的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起来,送交司法机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 行政执法证据也应当被纳入到刑事诉讼领域之内,如果司法机关予以采信,即可发挥作用。在下文当中,我们就具体对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必要性
        无论是刑事犯罪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都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由于二者的危害性不同,其法律性质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当行政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时,就会成为刑事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会在案发时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而在取证的过程当中,随着对于案情掌握程度的逐步深入,行政案件极有可能会转化为刑事案件,此时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都应当及时转交给司法机关。对比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行政违法证据同样能够获得应用。首先,在证据收集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范要求,刑事诉讼领域的案件得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行政执法领域,因此,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收集步骤也更为严格,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参考,适当的节约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过程当中所消耗的时间。其次,二者的审查要求明显不同,行政执法证据更加侧重于提高执法工作的开展效率,刑事诉讼案件则更加侧重于展现完备的证据链条。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链条构建过程中的一个部分。
        三、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
        (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证据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当中发挥作用,最主要的评定标准就在于该证据是否与案件之间存有密切的关系。当行政执法证据被转送至司法机关之后,首先必须对于证据与该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无关证据即便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具备应用价值。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第一时间对于行政执法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要求证据的呈现能够与事件本身情况相契合,既不可有所杜撰,也不可有所扩大。同时还应当重点关注证据的呈现形式,有效提升证据的可靠性。
        (二)排除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证据
        首先,采取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所获取到的行政执法证据不可在刑事诉讼中予以应用。根据国内已有的法律规范,采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手段所获取到的证据是不应当予以采纳的,这是由于非法手段下得来的证据难以充分保障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加之刑事诉讼对于证据审查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必须对于非法手段及时予以排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只是采取一般的违反规定的程序获取到了证据,该证据在通过认定之后所以不被排除。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核的要求适当予以增补或解释。


        其次,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到的行政执法证据不可在刑事诉讼中予以应用。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如果行政执法证据是通过偷拍、窃听等手段获取到的,则不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诉讼证据。我们不可完全将秘密手段收集到的证据与非法证据等同,这一规范要求在秘密手段,对于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前提下可以不予适用。
        (三)采取取行之有效的审查形式
        首先,针对书面证据、物证、电子数据等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当中可以被采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刑事诉讼证据中存在虚假、片面现象的可能性。因此,如果需要在刑事诉讼当中运用到来自行政执法领域的书面证据、物证和电子数据等,必须提前对于这些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获取时间的贴近性、获取方式的有效性、获取时间和地点的适宜性进行验证,否则不应当予以适用。
        其次,针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的陈述等这类口头证据,应当予以严格的筛查。案件的当事人见证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或部分环节,其陈述对于案件的判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无论是当事人的陈述还是证人的证言,都会一定程度上受到表述人主观能动性所带来的影响,加之不同地区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在接受此类证据时,应当排除表述不精准、表达有缺陷的证据。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当中所获取到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司法机关在接受证据移送以后应当重新进行证言及陈述证词的收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自当事人或证人处再次获取证言时,只有判定陈述和证言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契合时才能予以该证据相应的认定。
        最后,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现场勘察或相关技术鉴定过程当中所获取到的证据,同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所获取到的笔录证据,司法机关需要对于笔录证据获取过程当中各流程的合理性进行验证,例如,该笔录证据是否经过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见证人三方的签字认证、获取笔录证据过程当中的现场勘查流程是否足够完善。如果该证据被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中引起了相关人员的异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方面应当重新提取后再运用。反之,如果这些证据已经不具备重新搜集的条件,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法庭应当予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证据进行质证的机会,同时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判定其价值,如果不能与其他所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则不应当予以采信。针对通过技术鉴定所获取到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对于鉴定机构资质、涉及的鉴定领域等因素进行核验。如果该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引起了相关人员的异议,在能够重新鉴定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交所掌握的证据信息,重新进行鉴定。在无法重新搜集相关鉴定证据进行核验时,则应当充分考虑到鉴定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以便判定是否应当采用该证据。
        四、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能够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更为有力的参考,但是行政领域与刑事诉讼领域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据必须满足刑事诉讼需求才能予以采信。在这篇文章当中,我们具体对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他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无论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上来看,都应当加大对于证据的审核力度,严格遵循证据的审核要求,充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体现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与保障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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