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发表时间:2020/8/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0期   作者:杨艳梅
[导读]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收入确认的相关概念,剖析会计准则与其的密切关联。
        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176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收入确认的相关概念,剖析会计准则与其的密切关联。将把重心放在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的各个方面的差异,以及这些因这些差异而存在的影响。主要从确认收入的原则、条件、范围、时间等方面来详细分析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这样可以提供一些参考给实务工作者,以便于他们进行纳税调整或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
        关键词:税法;会计;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形成差异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异
        不同的会计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当中会对同一会计对象产生不同的解释和作用,相关会计人员在某一会计期间进行会计计算时也会因为不同背景的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等因素产生一些结果上的差异。我们通常称产生的这种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且这样的差异仅体现在当个计算周期内。所以这一部分的不同不能仅仅用片面的制度规定去消除,而是用一些其他的途径进行外部协调。另外,因为税法是为了去保证一定的财政收入并且防止税款的流失,所以需要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因为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保留差异并且承认之中的合理性。然而这种差异也不是一种有利的因素,我们应该恰当得缩小,但防止盲目的彻底消除。如果一味的选择消除,则会产生给部分企业创造了偷漏税的便利环境这样的结果,这样会给国家造成部分税收的流失。
        (二)暂时性差异
        与永久性差异相对的是暂时性差异,顾名思义这种差异的主要特点是差异存在的时间比较短,且是一种可以更改可以调整的差异表现方式。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计税基础、公司账面资产价值情况等相关会计要素的不同而产生的。在此种差异的背景下,税法和相关会计制度就成为了改变差异现象的工具和调解杠杆。假使我们的处理办法恰当,可以在最大限度去减少产生这种差异的成本。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差异可以通过调整系统协调处理。考虑收敛成本是确定暂时差异的必要先决条件。收敛成本的含义是:“两个系统的收敛总是由一方或两方作出必要的让步,使双方能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部分利益是收敛成本。”具有趋同性质的企业成本和企业收益是调解改重差异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此外,暂时性差异进行协调恢复的先决条件是净收益不等于小于零。
        二、税法与会计对确认收入的主要差异
        (一)从概念上探讨差异
        收入的概念体现在税法上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在收入以及利得两个概念的定义上没有明确的界限。在税法里,关于企业收入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收入概念的信息主要是收入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流入。获得收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主要指的就是公司的收入和营业所得。因此,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收入包括会计制度的收益和利润两部分。这同时也考虑到了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会计制度及税法的完善程度。
        (二)从收入确认原则探讨差异
        对于企业来说,收入毫无疑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要素和指标,它最重要的特点是可以客观直接地体现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如果我们把税法当作一个参考点,将税法的性质当作成一个决定性的因素,那么我们的重点便是实现收入的社会价值。
        税法更加注重会计事件发生是否符合制度规范。以企业的进项税金抵扣这一行为为例,从税法的层面来看,其抵扣行为发生一定要有认证环节。而在会计层面来看,在货物交易发生时原则上就应该可以进行抵扣。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二者对于权责发生相关概念的理解不同。会计更加强调的是当下一个会计事件产生的实质性结果,而法律层面则更加注重一个事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对于一个采用融资方式租用着且实际控制着某个固定资产的公司来说,这种控制行为反映在会计和法律层面也有着不同的解释。与会计认为其拥有着实际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的解释相反的是,法律层面认为其并不拥有所有权。而在税法层面上讲,它又是完全依靠法律依据来判定的,所有的税务工作者不能够光凭自己的意识来对相关问题做判断。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
        (三)从收入确认条件探讨差异
        我们所规定的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前提做了明确的要求。(1)在义务和风险的承担者的角色方面,企业在原则上可以不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进行义务的承担。相对的,该种购买行为发生后所附带产生的风险与利益便转移给了买家。如果相关报酬已经被买方所获取而风险依旧在存在于卖方,那么我们就可以判定该种交易并不属于收入确认。(2)售出产品控制权的归属问题也是关键。在收入确认前提的语境下,当企业成功售出一个产品的同时,那么它也失去了对于这个产品的实际控制权利。举个例子,在收入确认概念的前提下,当一个房地产企业已经实际将土地售出之后,尽管其独自进行了后续的土地开发工作,但却并不能独自获得开发成果产生的收益,必须与购买土地的另一方企业共同分享利益成果,原因就在于当土地售卖交易达成的这一刻,该企业就已经失去了肚子对该土地进行收入确认的权利。
        (四)从收入确认时间探讨差异
        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而言,对于收入确认在具体时间截点上的理解和界定存在着一异同异,主要通过以下情况来表现:(1)当遇见货物销售时有分期付款的情形,从税法角度来说,会按照所签合同的最终收款期的所有的应该收回的款项来确认收入。(2)在售后回购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解释也大相径庭。(3)二者在收入确认时间截点上理解也并非全然不同,佣金单是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和凭证方面,二者达成了一致的解释。


        (五)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订了五个标准来判断收入的实现情况。从会计层面出发,确定会进入企业的利益方可进行会计处理,那些带有不确定因素的利益则不做相关会计处理。利益流入企业的确定性影响着会计和税法的界定。对于已经确定了的利益,会计会进行收入确认。反之,则会将其归入“发出商品”的枯木当中。另外,对于税法,当另外的条件全部符合时,企业的有关经济利益不论能不能确定进入了企业,都必须第一时间进行收入确认的处理。而在税法里面的规定则是,假使企业采用分期收款,在对商品的进行计量时,应该依照合同里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基础确认收入。
        (六)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差异
        会计层面对于利息收入的定义是放贷行为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然而,税法将其定义为企业对他人的资金使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二者对于其反映在利息和使用费收入所进行的收入确认层面上资产使用权力的让渡行为产生的不同理解。税法中提到的财产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均属于其中一部分。此外,包括存款、债券在内的各种资金来往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均可以看作是利息收入。
        (七)提供劳务上的差异
        于会计准则层面来看,企业要进行劳务确认行为,劳务交易结果是关键,如若一个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结果则该企业就不能进行劳务收入的确认。此外,这一确认行为还需要紧紧抓住资产负债表日这一时间截点以及完工百分比这一确认工具。假使有关的劳务无法进行靠谱的计量,则依据另外两个方面做分别考虑。而对于那些可以有补偿的已经有的劳务成本,我们需根据现实情况中发生的劳务成本去作为确认劳务的根据,然后结转成本。此外,还需要注意切勿将那些无法补偿的成本计入劳务收入内,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将其归入当期损益范畴内。另一方面,在税法上,假使企业是从事修理工作领域的,并保证持续经营达到一年便能依照完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
        三、会计制度和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
        (一)增加了对财务核算的难度系数
        收入确认作为财务核算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即使在不考虑税收的环境下,在日常的会计实务操作当中,由于商品市场内容错综复杂,致使财会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时存在较大难度,因此财会人员应该自身的专业性判断和实务操作经验与财务工作进行融会贯通。而当我们把税收情况考虑进去的话,因为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有着很一些差异,并且这些差异是会计人员在工作时常会忽略的地方,这就更进一步加大了核算的难度。由于企业的一些会计人员并没有对会计制度和税收二者之间的异同有着清晰明确的认知而导致的计税错误行为也是屡见不鲜。
        (二)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对收入确定时有着些许不同,并且会计财政的工作职员也没有很好的掌握这些知识,这种在处理财务问题上不严谨,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在纳税行为上的种种问题。从企业自身层面上来看,其结果会对企业本身的财务情况以及整体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从政府和国家层面上来看,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导致国家收入的无谓损失。当企业出现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则会出现一些涉及税法的风险。不论财务人员在处理税务时,是出于疏忽还是故意的主观意识导致了企业少交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了漏税情况,都要受到税法的处罚。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会计职员更应该要掌握好专业知识,并且熟悉税法有关内容,通过法律来对自身严格要求,让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为有关税收的筹划创造空间
        由于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是会计工作人员较难掌握的一个知识点,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遭到他们的忽略和排斥,给工作带来或多或少的麻烦和疏忽。然而当我们看见另一个不同的角度,那么所有的事情都含有两面性,它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益的一面。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到,该种差异虽然会给政府和企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它同时也为企业更好地实现财务利益提供了选择的余地,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观的空间。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额确认时,可以灵活地结合二者的规定,筹划出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科学的纳税方案,既不违反国家的规定,不损坏国家的利益,又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从例子来分析,如果企业要进行一次债券投资,它可以在和投资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从自身情况和自身利益出发,去规定一个利息的最佳支付时间,这样可以在确认利息收入的过程中,通过递延纳税而争取一定是资金时间价值。
        四、结论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的资金筹措渠道也经历着一个由窄变宽的逐步变化的过程。不同于以往主要来自银行等传统渠道的融资方式,资本市场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新兴的融资渠道,这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使更多的人们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经济活动的规模在不断增大,种类也随之而增加,内容也日趋变得复杂,税法与会计准则随着这些变化,两者的差异也越变越大。而其两者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宗旨的不同。对于企业来说,收入是它在未来的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不论是什么收入,它都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企业上缴给政府的税收对国家以及国民有着重要的意义,每个企业在纳税上都有着无法推卸的义务。它不仅保障着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作为我国政府支持各项产业与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国家利用企业的税收也将反哺企业,帮助其发展的更好。
        参考文献:
        [1]杜献敏.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分析[J].山西大学,2015,3.
        [2]马林.新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J].中国商业出版社,2014,4.
        [3]李捷.浅析中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异同[J].2014,2.
        [4]朱劲松.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J].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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