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改进分析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3月第9期   作者: 钟燕
[导读] 目前我国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制度、产权结构体系混乱,导致城乡规划在编排、管控与落实方面均存在大量的难题,本文主要是就目前土地产权背景下的城乡规划改进展开的探讨,并对其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制度、产权结构体系混乱,导致城乡规划在编排、管控与落实方面均存在大量的难题,本文主要是就目前土地产权背景下的城乡规划改进展开的探讨,并对其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土地产权;城乡规划;
1城乡规划现状
1.1土地产权模糊致使管理主体的行为与目标不一致
        土地产权模糊不仅包含产权边界模糊,还包括主体的不清晰。单就所有权问题,不论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之间,还是同一类型的所有权内部,其权限都非常模糊,因而,无法真正明确规划控制对象;但从使用权角度来看,产权期限与规划的不稳定性只会让土地使用者产生获取利益的想法,进而无法顺利将城乡规划落实到位。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无法清晰明确集体界定,因而只会给土地规划增加难度。与此同时,产权的不确定性,还会让集体使用权流转受到影响,更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而且,还会增加经营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城乡规划带来了不利影响。
1.2编制失衡
        城乡统筹一直是城乡规划中的重点,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划策略,但是在真正实施策略的过程中,实际情况与所制定的策略完全不符合,同时由于标准的僵化,不能充分考虑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土地产权差异,导致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同时,城市规划的方式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致使在农村规划的过程中未考虑农村规划中个人与集体之间的长远利益,缺乏相应的可预见性,进一步激化矛盾。
1.3城乡规划审批没有落实到位
        一直以来,城乡规划都不能直接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主要是通过个体行为来凸显自身的优势。而且,城乡规划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布局,调控和安排土地产权,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城乡规划的要求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展现在大众眼前。实际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规划管理部门由于没有充分完善规划专项评价,且事后也没有展开实施情况分析,导致城乡规划不合理;再加上,建设前后时期也没有及时作出判断,致使规划审批不符合要求,甚至还会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
1.4土地产权不规范
        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缩小城乡差异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影响此目标实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在对待农村土地问题、城市土地问题上并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很难维持土地出让权、权益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一致性,导致国家很难进行各种资源的优化使用,使土地产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引起产权制度的滞后发展,给实施城乡规划带来一系列的难点与问题。
2解决城乡规划问题的措施
2.1平衡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城乡规划的安排调整不仅是针对土地使用性质、强度等物质空间层面的内容,更是一种权益的变化。城乡规划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平衡公共利益的工具,但目前在规划过程中主要考虑这种技术性的手段是否能够调配社会权利和土地资源。城乡规划的本质应在于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在多重社会力量的制衡中,发挥规范、协调和监管的作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乡规划应强调从平衡论的视角出发,将公共利益与土地使用产权的维护结合起来,促进公众参与,避免城乡规划对私人产权的侵害。平衡论是指通过博弈来实现公民权力和公民义务的动态平衡,既防止公平权益的滥用,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片面强调公众利益,可能会忽视经济发展,而过度的产权保护又会减缓城市功能提升的速度,即片面强调公众和个人都不可行。


2.2规划内容和程序的科学化
        城市乡镇制定的规划方案除了需要斟酌建筑的建设组合与景观环境建设的相关条件,还要保证在基于土地产权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到掌握土地权利者在未来前景中是否具备发展实力。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综合性预测政府的财政征收能力、财政实力与基建设施建设能力,考虑到土地使用者可以实现的全部情况,譬如制定的地段筹划阶段有无出现具体的变化,或发生什么变化,详细时间、附近产值受到的影响情况等。对已经成熟的区域,要综合考虑到现状,特别是现存土地产权间存在的相关性,需要清晰的确定地权产权,研究目前城乡发展中结合产权格局后表现的功能,并且分析在未来的利弊,同时在土地的二次开发与利用过程中,获取到土地使用人的意见,规避一切可能对权利造成侵害的问题;同时针对全新的领域应当充分开发应用,将产业类型、建筑设计与开发强度等多方面的信息揭露,将接下来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好,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后要开展上述工作的宏观调整和改善,并赋予更加明确的规划方案和章程。
2.3创新规划实施机制
        在城乡规划的实施操作中,需尊重现实与社会利益,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1)在城中村等区域的环境治理中需杜绝“一刀切”的方式。对已经实现物质环境城市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纳入城乡规划中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实现环卫、供水、供电及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推进就业、教育、医疗及养老等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均等化,探索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本分担新机制,实现真正的市民化。(2)正视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城乡规划应赋予地块清晰的产权界限(地上地下)和法律权益,配合土地产权与物权的改革,保护产权,建立合理的赔偿制度。(3)要创新规划实施机制。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供给和需求矛盾突出,城乡土地权属复杂,出现违章乱建、土地权属关系未清等问题,用地处理的周期加长,直接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因此,在规划实施中进行实时的监管控制,在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形成动态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4增强社会大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识,努力提升公众参与感
        为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识,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主要是为宣传城乡规划的必要性,减少城乡规划阻力。当然,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城乡规划模式,比如,民意调查、小组讨论等。紧接着,还必须完善城乡规划组织部门,定期对利益代表层加强培训,以便可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水平。最后,还必须创建城乡管理平台,并尽快转变决策形式,比如,可适当增加决策人员的数量,或是将城乡规划价值进一步挖掘出来,目的是为让社会公众自发将参与城乡规划当成一种行动。
2.5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相关法律
        实现城乡规划的前提与基础是明确土地产权,所以,在我国经济与土地改革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具有大局观,以城乡规划统筹为前提,对在规划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对产生的问题制订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建立统一的土地产权相关法律体系,才可以将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不同的产权结构结合起来,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产权问题,实现分类管理,必须要保证其有相等的权利。同时,要在明确、完善、规范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强化执法力度,这样才能确保规划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结:产权创新设计主体可以让土地资源提升原有价值,实现经济价值的巨大提升,另外可以有效的吸收外部资金的流入,帮助农民稳固获得收入。多途径、双管齐下的规划改革及土地产权破解之道是我国城乡建设发展的未来走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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