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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也会越来越完善。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比以往有了很大提高,随之出现的是这一领域中存在的权利滥用问题。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高,权利滥用对社会安全、稳定的影响力就越大。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正确的解释、并且合理应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禁止权利滥用;法律;规制
美国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是在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的交叉部分产生的,在这一部分,任何被诉侵权的人都可以进行抗议和辩论。但这并不代表否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的基本性质”这一看法,而是对这种权利的认可与保护,并且防止权利的滥用。受到社会化思潮的影响,现代民法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此出现了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知识产权本身却在滥用这一原则,另一种是轻率的否定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价值。知识产权类型基本被认为没有滥用的可能性。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属于大陆法系的私法领域。近代法治历程中,有一项重要成果便是个人权利保护,就像我们很多人都熟悉的一句话——法不禁止就是自由。尽管如此,但每个人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被限制的,人在行使自由时必须遵循尊重他人自由的原则,这才是平等的体现。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国公民行使个人自由与权利时,不能对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也是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最直接、最形象的阐述。
1.1理论基础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早诞生于古罗马法,它本身就是将私权作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十分重视保护个人权利,尽管如此,也并不代表没有限度的保护个人权利。加以限制的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道德层面、人道主义的相关事宜。此外,还要保护相邻关系的所有权。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法国法律加大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认为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奠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19世纪的中后期,一些欧洲国家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德国法律规定:禁止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来行使个人权利。瑞士法律规定:必须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行使个人权利。否则,个人权利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1.2价值
社会主体不同,拥有的社会利益也不同。在个人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如果人人都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通过对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加以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的行使超越界限,保证个体行使权利时诚实守信,不会损害他人利益,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使存在利益冲突,也可以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解决冲突和矛盾。
2、知识产权领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应用
2.1反垄断法规制的优越性
建立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充分保护市场自由,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
反垄断法最大的特点是公私兼容,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众所周知的华为公司和IDC之间的纠纷,尽管纠纷的核心是专利权,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最高院都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判定IDC拥有对市场的支配权,而且滥用了市场支配权,因此对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损害,最终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对试图通过禁令之诉获得超竞争利益的SEP权利人进行了严重打击,维护了标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2利益均衡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奋斗、拼搏、努力都与利益有关。数字出版行业要想实现平衡利益,比传统的出版行业更加困难,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如果只是单纯的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因此加入了利益均衡概念——在特定的利益格局与体系中,利益主体处于均势、和平的状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打破传统出版行业的利益均衡的状态之后,关键要找到新的平衡点,这样才能重新规范数字出版行业的利益规则。
2.3对权利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判定
当认定SEP拥有市场支配权之后,就要对其是否滥用了禁令请求权做出判定。如果SEP权利人没有滥用请求权,那么可以发布禁令。如果权利人对禁令请求权进行了滥用,那么被诉的侵权人可以对SEP权利人做出反垄断的抗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对SEP权利人是否滥用禁令请求权的判定,主要通过分析SEP持有人和标准实施者的主观意愿与状态,也就是根据双方的行为是否善意而做出判定。
2.4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与规制
可以通过四个步骤来分析市场:①分析市场的地位主体:优势地位和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否处于相关市场。②明确相关市场的概念和范围,即界定市场行为、市场主体,还要界定技术涉及的产品市场。③形成市场优势、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④分析市场依赖的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更新速度。
在界定了相关市场的概念之后,再分析后续的三个步骤,如果既得利益的一方通过科学技术获得了权利,并且对新技术进行阻碍,或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那么,站在知识社会形成的角度来讲,中立的只是技术本身。但是,技术理性会一定程度地裹胁人的行为,这时就需要对其矫正,一旦技术的创造者享受了某种权利,那么在被纳入到社会关系的规范之后,就会体现出人和人之间的传统社会关系。
结束语
知识产权是实现经济价值的核心资源,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达成了共识。本文首先从理论基础与价值两方面概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继而阐述了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性,希望可以给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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