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学阶段教学是学生接受学习的重要阶段。 所以,学校应着重改革和创新中学课程教学。 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开展初中道德和法治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创新和改革法治教育。 本文探析了新课程下中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新思路。
【关键词】:新课改;初中道德与法治;改革思路
初中阶段是学生是形成自己观念与确立的重要阶段。 中学教育中的道德与法治课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 它不仅培养了学生形成良好道德素质的意识,也有效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中学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实施应重视新课程改革下的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应不断改变自己的教育理念,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提高中学道德和法治课堂的教学质量。
一、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道德和法治课程的兴趣
道德和法治是中学的一门必修课程,它本身就是一门枯燥乏味的课程,老师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知识讲授,没有有效地进行知识拓展,让学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导致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程时提不起兴趣,教学效率和质量低下 对此,老师在课堂上可以有效利用多媒体等教学辅助工具,通过生活中的例子、时事政治和引经据典等多种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紧跟新时代的步伐,弥补教学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使学生多交流多思考,学会利用所学知识,实际把握教学内容,获得成就感,提高学生创造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的进步和发展。 使得学生在新课程改革下,有效地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 例如,在教学《交往艺术新思维》这门课时,其中其中“友好交往礼为先”是这门课最重要的知识点。 围绕这个知识点,老师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列举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礼仪,最后选出组代表进行发言,最后老师总结所有学生的回答,并給予补充说明。 另外,老师可以举出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在与人交往时都运用的礼仪为例,让学生自己判断应该学习的礼仪,规范学生的日常生活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 增强师生互动
课堂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双向交流关系,在新课程改革下实现学生主体性是当代教师面临的新挑战。 但是,学生主体性的实现依赖于教师主导的发挥,教师要积极提高学生的自主参与性,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上,以提高教学质量。
要想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加强师生交流是最快的方法。 很明显,师生之间的交流不是指教师一厢情愿的动或者学生被动的动,而是要考虑初中学生的兴趣、知识水平、人际关系等诸多因素。 在理解以上因素的基础上加强师生交流,必然能提高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在此过程中也能与学生互相理解。 因此,面对中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加强师生交流是教学有效的新思路。 例如,在学习“网上交友新时空”时,为了正确看待网络交友,我深入地了解了这个阶段学生的看法,与学生进行深入的交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交友不再是一件新鲜的事,但网络交友的危险性一直存在。 与此相对,为了营造一种缓和、民主、和谐的课堂气氛,加强师生交流,我首先向大家提出了一个问题:有人认为网络交往太丰富了,完全可以替代现实中的交往,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学生们进入了讨论中,之后,我邀请一部分学生上台谈论自己的看法,,然后讨论网上交友的优缺点,同时分享自己网上交友的经验,向学生说明正确看待网上交友的重要性。 因此,下课后我和学生积极探讨,师生交流异常活跃,这大大缩短了彼此的距离,也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 践行核心素养理念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
在传统的中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模式下,许多教师过于重视课堂教学过程,忽视了实践活动对学生理解教学内容的重要作用。 这种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偏面性。 在核心素养的指导下,教师可以有机地结合实践活动进行课堂理论讲授,使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理论知识的应用载体。 这种教育模式不仅能使学生接受更全面的教育,还能把道德和法治知识深入到思想和行为中。 例如,教师在讲解“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这一章节的内容时,教师可以把学生带出校门进行实践活动,教师可以带学生上街体验道路监督员的工作,指导行人正确的交通规则,比如,应该等看到绿灯时才能过马路,过马路时应该走斑马线等。 这样,学生就充分感受到了交通规则对人身安全和交通秩序的重要性。 这种教学方法体现了社会参与理念在核心素养概念教学中的渗透。
总之,中学道德和法治教育必须按照新课程改革的要求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在实际课堂教学中,老师应突出学生的主导地位,改变传统教育观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理念。 道德与法治教师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敢于迎接挑战,有效改变中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出现的困境,真正发挥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英敏.互动式教学模式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课程教育研究,2017(31)
[2]韦乂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模式探析[J].教育观察(下半月),2017,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