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046031
摘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处于重要地位。在国有企业的诸多工作中,党建工作是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目前还有大多数国有企业并没有认识到党建工作的必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重要的影响。本文首先表述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必要性,其次将工作中的现存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将提出改进和创新的方法的理论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党建 改进 创新
一、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必要性
1.1党建为企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企业党建工作都需要被重视,包括作风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因此,企业党建是企业文化蕴含和精神追求的体现,也在隐形地影响着员工的个人思想和团队意识。在当前充满多样性和挑战性的时代背景下,每个人的思想在被动接受着新的冲击,企业必须要做好党建工作,与时俱进,寻求新方法,让员工获得源源不断的前进动力,使企业拥有更好的发展。
1.2党建是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
2016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中强调,新时期要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改进与创新工作,并深刻回答了国有企业党建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同时党的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要求在国企改革中,加强党和建设。
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现存问题
2.1国有企业党建的工作状态不理想
我国颁发过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在此基础上仍有大部分国有企业缺乏党建工作的认识,一般情况下行政领导掌控资源控制权,他们不看重党建工作的宣传、学习和执行,或因费用拨款不足、人员缺乏和结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许多党建工作内容无法展开,影响基层党建工作员工的前进活力和创新生命力。
2.2国有企业党建的工作执行力差
虽然有很多的法规已经落实到企业实体,但执行力度较差。最近几年,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依然是形式主义大于实干操作。党中央组织对党建工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给予了重视,大多数企业也在企业内部成立了党建队伍。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它的工作依旧秩序混乱,不合乎规范的工作流程,并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相合。其中,最基本的是企业的党建工作人员中缺乏高端人才,并且人员队伍的职能理解也存在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以致企业党建的现价段就会出现执行体系的不健全,从而给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党建的工作存在普遍形式主义,这制约了企业的改革与创新积极性,削弱了党建工作的动力,将会使党组织出现员工老化、工作务虚和办事低效等现象[1]。
2.3国有企业党建的监督不足
因党建工作的政治性,所以一般来讲对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该更高。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通常以行政领导的建议为重,这存在严重的弊端,将会导致企业党建工作中的运营不通畅和监督弱化。若监督制度实行不到位,就会使反馈无法得到解决,严重的话会影响到企业内不良分子阻碍党建工作的建设、改革和创新,对企业的不断前进带来重重阻碍。
三、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改进和创新的方法
3.1提高党建认识,采纳更为先进的工作方式
党建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容忽视的,企业的相关人员要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线下的组织学习和线上的培训宣讲,合理地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提高各员工对党建工作内容的认识。为了满足新时代企业的发展,需要具备不断吸收先进党建工作的理念,提升优化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内容。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必须走好员工路线,将此联系到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做好思想引导,将企业效益和思想做到最优[2]。
3.2完善工作体系,提高执行力度
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需要建立在系统完善的执行体系之上,只有完备的执行体系,所有的工作才有保障。制定系统完善的党建工作体系,企业要在符合国家标准下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所处政治环境,结合当前优秀企业的先行经验制定出具有企业特色的党建工作体系,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以此来实现党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之中,各员工要严格按照规章流程进行操作,提高专业才能和职位素养,促进企业党建工作的创新发展。
3.3.加强责任监督管理机制
为了提升党建工作的质量,企业必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并且落到实处。党建工作责任监督机制要细分到个人,做好考核分工的工作,最优的是将考核结果和员工的个人业绩相关,这样就可以督促监督管理人员更好的端正工作态度,也可以促进他们工作的积极性。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建立全面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党建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严厉打击内部的腐败现象,促进企业长远发展[3]。
四、总结
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虽然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盈利,但是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它的改革和创新还是要给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宋长江.浅谈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改进和创新[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6):163.
[2]温兴杰.企业基层党建政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J].现代营销 (经营版),2018(11):36.
[3]花鹏.新常态下企业基层党建工作新途径的探讨[J].中外企 业家,2017(34):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