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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采购制度从过去的以依法必招项目为重点逐渐向依法必招项目和非依法必招项目并重的方向转变。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制定了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制度,为规范采购管理,预防腐败,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依法必招;非依法必招;采购方式
国有企业采购工作历来是腐败案件高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国有企业经济活动中最敏感的部位之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国家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使用,有利于反腐倡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采购规范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制定了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制度,为规范采购管理,预防腐败,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哪些属于依法必招项目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和规模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而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满足上述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非工程项目的采购则不属于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是所有采购方式中条件和限制最为严格和严谨的采购方式,其有适应的环境、适应的需求和适应的市场结构。不论项目大小、紧急程度,一律使用招标方式,显然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
二、国企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是否可以照搬政府采购法呢?
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以及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两种组织形式。常用的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名称多有雷同。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制度照搬《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笔者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国有企业和政府采购的不同,说明国有企业制定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制度不能照搬《政府采购法》。
(一)国有企业不在政府采购定义范围内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采购活动不在政府采购定义范围之内,当然也不受《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对国有企业采购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探究,国有企业依法必招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属规定和一般规定,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非依法必招项目选用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显然也不受《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国有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的不同之处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公共消费,侧重于保障供应商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国有企业采购则需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侧重于经济利益和资金效率;政府采购的资金性质决定了其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选用最低价采购原则,国有企业采购是企业生产的一个环节,更加注重生产系统的整体价值,“低质低价”产品中标,往往存在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拖延推诿、耗材品质低劣等风险,可能给企业科研生产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政府采购一般不会存在供应商短缺问题,而企业采购市场则更加复杂,有买方市场,也有卖方市场,既有市场通用产品,也有企业个性化定制需求产品,国有企业采购既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也要考虑自身生产实际。
三、非依法必招项目如何合理地选择采购方式
(一)招标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采购制度时,参照依法必招项目限额,制定了企业内部限额标准,限额以上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招标是所有采购方式中条件和限制最为严格和严谨的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对采购方案做好评估,采用招标方式往往利大于弊,同时也要防止“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履职观念影响,一刀切的使用招标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集中采购与框架协议采购
集中采购就是打捆采购,即企业对某个时间段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需求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通过招标或者谈判采购,通过定点服务和协议供货的合同方式,确定定点协作单位或供应商,在满足规模效应的同时提高采购的时效性。集中采购不适合小额分散、采购频次较高的全局性资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谈判采购,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协议,协议一般只约定单价而不约定数量和总价,在协议期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条款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更多体现了采购管理关系,内涵较为复杂;框架协议采购相对简单,就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
1、询价采购。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简单项目采购。采购人通过一次或多次比价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
2、竞争性谈判。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
3、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和供应商讨论的项目采购,具备一定竞争条件。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技术、工艺、专利等原因指定品牌或只能从唯一制造商或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项目的10%的。
四、结语
国有企业在采购制度建设过程中,不断将过去以依法必招项目为制度规范的重点向依法必招项目和非依法必招项目并重的方向转变,这既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的变化,也是国有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的客观需要。国有企业在不断的采购实践中,合理选用招标方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切实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永芳.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如何管控风险[J].中国政府采购,2014(05).
[2]刘睿.关于国有企业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5(10).
[3]孙鸿燕.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工程招标采购实践思考[J].招标与投标,2017(07).
[4]李黎.国有企业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机制研究[J]. 招标采购管理,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