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工作浅析

发表时间:2020/5/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马睿鹏
[导读] 摘要: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验是保证船舶结构、重要设施设备及船舶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基础。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
        摘要: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验是保证船舶结构、重要设施设备及船舶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基础。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及船检人员管理,规范船舶检验行为,对海事管理机构强化船检质量管理、维护船检行业正常秩序、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海事、船检管理、职能、履职
        本文将对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职能开展研究,通过梳理法律法规等对船检管理内容的规定,分析直属海事系统的职责权限,并对直属海事系统开展船检监督管理的途径等履职方式和手段进行剖析。
        一、对船检管理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
        通过收集现行有关船舶检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以及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秉承“依法行政、授权履职”的原则,作者按照不同的法律位阶对其进行了梳理分析。
        (一)法律层面
        作为海上海事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并未对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但其第3条指出,我国港务监督机构(即海事管理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23条规定了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内部复验程序。当事方对复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船舶检验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作出最终结论。第28条规定,船检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属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销检验资格。
        (三)行政规章
        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船舶检验活动、船检机构和人员及其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规定》对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船检管理模式划定为,部海事局集中船检管理职权,直属海事系统具体的履职职权需要部海事局进一步授权。
        《船检规定》第42、47和58条分别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检机构撤销检验证书、通报船检机构和报告部海事局,以及警告、撤销船检人员检验资格等情形。因此,直属海事系统具有上述规定的若干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第17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系统)具有对验船人员警告、吊销证书的管理职能。
        (四)部规范性文件
        《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过错追究办法》规定,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对法定检验船检机构和验船人员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确认工作。因此,直属海事系统负有对船检机构和人员的船检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确认的职权。
        (五)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海事局)是实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直属海事系统负责在本辖区内对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程序》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船检质量问题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方式有,船检质量管理性抽查或专项检查;上级领导批示、相关单位移交、社会监督等举报行为;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事故调查。
        根据《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模式的通知》规定,直属海事系统负责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船舶吨位丈量抽查复核工作。
        二、对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职责的思考
        2010年部海事局下发海人教[2010]9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对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职责进行调整授权。


        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监督职能主要可以归纳为:船检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宣贯、意见收集;法定检验的技术监督;船检质量的监督检查;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和考试监督;投诉受理;对船检机构和人员的船检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确认和有限处置;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和船舶吨位抽查复核工作;参与协助部海事局指定的工作。
        三、直属海事系统履职的途径和方式
        (一)船检法规的组织实施、宣贯和意见收集
        船检机构在开展船舶检验时,将有关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直接传递给船舶、船员和航运公司,发挥船检法规政策等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规范作用和基础作用。直属海事系统应积极宣贯交通运输部与部海事局施行的船检政策法规等,及时跟踪《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船检技术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更新,要求辖区船检机构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法定检验的技术监督和船检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属海事系统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技术监督和靠港船舶船检质量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基本相同,主要通过部海事局组织的船检质量抽检查专项活动;船舶安全检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船舶登记等日常海事监管工作;海事事故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等社会监督行为。
        对新建或改建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的监督,为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迎检成本,可以在开展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和吨位抽查复核工作时开展船检质量现场监督检查,注意检查船舶建造图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图施工,船厂是否按照船检机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参与现场施工的焊接工人是否取得《焊工合格证书》,船舶建造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向船检机构报检及验船人员是否开展检验等。同对船用法定产品检验质量应予以关注。
        (三)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和考试监督
        直属海事系统应建立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查程序,明确相关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材料的标准清单,刻制专用章并建立相关制度等。
        针对注册验船师考试,具体监督内容为考试人员资格审查,收费监督,对考试与培训分开、执行考试回避制度、遵守保密制度进行监督,以及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与监督。
        (四)投诉受理
        船检问题的投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船检机构或验船人员未按船检管理规定或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或检验存在质量问题、船检机构乱收费、验船人员存在廉政问题等;船舶和海上设施未按船检机构或验船人员要求进行项目修理,保证检验的有效性等;非法船检机构、外国验船公司、验船人员在我国港口或沿海水域开展船舶检验活动。
        (五)对船检机构和人员的船检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确认和有限处置
        针对船舶登记、海事调查、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由部海事局组织的验船质量检抽查等具体海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船检质量问题,应由船籍港直属海事局开展调查和处理,并回复问题发现的直属海事局。
        直属海事系统对船检质量问题开展调查时,应当选用资深安检官、船检管理人员等成立技术专家组,必要时可从国内船检机构或外国验船公司选调验船师参与调查。对于问题的定性和确认应当充分尊重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六)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和船舶吨位抽查复核工作
        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和吨位复核都是船舶建造检验管理的某一具体工作,直属海事系统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模式的通知》规定和部海事局的要求,建立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海事执法人员按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即可。
        四、结语
        船检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直属海事系统应在明确自身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完善船检管理制度,建设船检管理机制,强化船检管理,规范船检服务,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履行好自身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1]林新通,曲鹏翔,加强海事船检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考_林新通,世界海运,2015,38(10)。
        [2]张衍正,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分析,中国海事,2015,(12)。
        [3]汪璐,船检海事和运政船舶数据共享的实现分析,中国水运,2015,15(11)。
        [4]牟小平,海事管理机关如何加强船舶检验管理,水运管理,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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