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人防工程为何“建”而不“验”

发表时间:2020/5/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何芬娜
[导读] 摘要: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结合上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广西百色市人防边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摘要: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结合上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按照“应建尽建”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建”人防工程数量不断增加。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我们发现有些“结建”人防工程“建”而不“验”(“建”是指项目按规定结合上部建筑建设了防空地下室,“验”是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说“建”而难“验”,具体是指工程主体完工后,甚至工程上部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却没有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已申请却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导致这些人防工程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后,未产生应有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关键词:人防工程;现状;措施
        1 “建”而不“验”人防工程现状及危害
        1.1 存在现状
        这类工程既有社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有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综合性、保障性等项目。这些项目都存在这样一些共性问题:没有专人管护,对防护设备缺乏维护管理,设备年久失修老化损坏,一些防护门锈蚀无法正常启闭;个别项目滤毒通风等设备未安装到位;未通过竣工验收就使用破坏地面等设施;风、水、电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渗水导致室内积水,空气质量差;乱堆杂物;一些物业公司擅自后凿孔洞破坏人防围护结构等。
        1.2 产生的危害
        “结建”人防工程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由于项目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未通过竣工验收,无法认定它是否达到人防工程标准,不能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畴,也就难以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年久失修的情况下,主体结构遭受破坏,防护设备损坏,最终将面临报废的处境。其危害:一是将直接导致大额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造成巨额资金浪费;二是将间接损害该区域城市居民享受防空地下室防护的权益;三是直接减少城市人均防护面积,为平战转换人员疏散掩蔽增加工作量;四是造成了参建各方责任风险。其损失是个人的,更是国家和社会的。
        2 产生“建”而不“验”的原因
        2.1 参建主体未完全落实责任
        施工单位未完全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未履行安装到位责任,建设单位为逃避开支对存在问题采取默许态度等,导致“结建”人防工程已竣工但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2 存在法律“真空”
        现行的人防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对人防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时限,人防工程竣工后,全凭建设单位自由选择竣工验收时间,人防监督机构没有监管法律依据,想管有心无力,尤其是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业主认为建完就行,平时能用就好,建好就用,出现项目长期未申请竣工验收又使用的情况。
        2.3 未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人防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但相关部门已为项目办理了房产预售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办完这些关键手续,等同项目已摘掉“紧箍咒”,出售商品房资金回笼后,开发商不会在乎人防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人防监管部门也失去了管控项目的“抓手”;对于政府部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不关心也不着急是否办理产权手续,人防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变得无足轻重。
        2.4 环境和形势的影响
        一些边远地区人防主管部门成立较晚,人防工作起步慢,产生这些问题都是老项目,受当时环境影响,无论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非公企业和自然法人,对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的认识不到位,依法办事意识淡薄,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执行“联审联批”制不到位,导致项目问题频发。


        2.5 项目疏于管理,整改不到位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将项目上部的商品房出售后,对人防工程往往疏于管理甚至不管,任由工程折旧损坏,而由于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人防主管部门只能按在建或已完工未验收项目状态巡查检查,即使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收效甚微。一些项目通过整改,小问题能够整改完成,涉及大额经费开支的整改,比如人防战时通风系统的安装等,因施工单位、生产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纠纷无法安装,项目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3 对策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这是习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防空的战略定位,也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历史使命。需要我们认真审视存在问题,正视工作“短板”,运用法律手段,推进“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真正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1 把好竣工验收备案关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制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于楼盘较大、业主分期建设、各期建设间隔时间较长、人防面积集中建设的项目,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下达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依据住建部门实施项目分部验收的办法,为杜绝开发商逃避“结建”人防工程,实行“先建先验”的办法。即有“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先建有人防面积的建筑,竣工后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如果先建非人防区建筑,则至少完成人防工程主体工程后才能申请非人防区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2 完善配套法规或政策规定
        出台设定项目整体竣工后限期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限规定,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建设单位无限期延长工程建设工期,保障人防工程结构主体和已预埋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设施不受损坏。
        3.3 积极运用网络平台管控手段
        严格按照新实施的政府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筑工程项目报建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等,对项目报建及建设过程进行实时监管,发现项目异常,及时发出预警,督促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3.4 严格执法
        人防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惩治违法主体,警示其他个体,以法治替代“人治”。
        3.5 建立数据库监管系统
        探索与住建部门共建或单建人防行业企业和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信息系统,能够采取简易程序取证(比如凭监督机构和参建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相关图片等)上传从业管理系统,作为从业企业和个人证件年检、资质认定、资质延续、本辖区从业准入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以刚性管理手段约束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从业行为,杜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从业不良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3.6 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提高人防主管部门业务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能否管控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举足轻重,需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从业人员熟悉业务和法律法规,以“火眼金星”把好人防工程建设最后一道“质量关”。二是及时举办“准入”培训和资质延期培训,为人防工程建设输送“能量”。比如,目前人防系统监理人员奇缺,国家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举办监理员培训,使更多人员获得人防监理资质,以满足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长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4]《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6号).
        [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8]《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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