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宪章>对英国的发展的导向》

发表时间:2020/5/9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3期   作者:江相如
[导读] 发生在1215年的男爵起事及其最终结果——《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是英国乃至整个世界历史内不可忽视的一段。
        摘要:“《大宪章的制定者航行于一片缺少航标的未知水域。他们向所有的先行者一样注定无法避免错误,他们在一位背信弃义及其反动走卒威胁下所进行的良好工作令人敬佩。”
         ——迈克尔·亚历山大
        发生在1215年的男爵起事及其最终结果——《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是英国乃至整个世界历史内不可忽视的一段。制定《大宪章》的贵族们不是先进的思想家,没有任何君主立宪、主权在民的政治野心,他们仅仅是想让一位国王能够依照法律、习惯法和惯例治理国家。但从这一保守的种子中结出的,是开启了英国400年近代斗争未来的果实。大宪章毫无疑问的连接了英国国家的厚重过去与广阔未来,对英国未来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向导作用。
        我们的文章将分析大宪章中的各个条款与他们对英国历史发展的引导作用,具体探讨这篇具有63个条款的少见的中世纪长文的意义。但是为了我们更加明了《大宪章》的签订与其中条款出现的原因,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大宪章》签订前,也就是约翰王1199年登基前后的英国,以及经历完十二世纪文艺复兴的欧洲。
【关键词】历史 英国 《大宪章》
       
一、约翰治下:大宪章之因
 (1) 1199~1206 战争之败
        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是英国历代国王中最具争议的一位,但种种证据表明,其在登基之初的确受到了多方信任与支持。
        其兄“狮心王”理查一世于1196年将王位的继承权交到了约翰手中——尽管他曾经试图趁其兄远征之际篡位;当“狮心王”于1199年4月6日去世时,国内的诸位权臣、贵族也支持他的登基——尽管约翰的侄子布列塔尼的阿瑟拥有与其同等的继承权利。
        新登基的约翰也的确未让国内的贵族失望,1200年约翰王代表英国与法王腓力二世签订了《勒·格莱特条约》,通过和平方式保证了金雀花王朝在欧陆的领土权利,获得了权臣与贵族的一致欢迎。约翰的声望在这一年达到了巅峰,但是他在接下来15年的不断失误,以及其性格、经验与能力缺陷的不断显现,更重要的是欧洲政体局势的变化,使得1215年夏天的危机最终爆发。
        造成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依然是同法国的关系,在1201年,因为约翰对于王室联姻与封臣态度的问题,使法国贵族休十世对其态度急转直下,最终向法国国王腓力二世求援,引起了1201年无谓的英法战争,导致上一年刚刚签订的《勒·格莱特条约》化为泡影。而战争于1026年的最终失败,尤其是金雀花帝国在欧陆领土的大片丧失,不仅仅使约翰王的威望受损严重,更加激化了约翰王与封臣们的矛盾。
        矛盾一方面来自高额的税赋。1201年战争爆发后,为了获得足够在法国驰骋的军费,约翰王下令开征战争税,这次加征税收波及整个英格兰,包括历来享受免税权的北部边境领。但总体来看,本次加税初期,矛盾并未被完全激化。
        一方面,在战争中,约翰的许多不当做法也使得他的名声一落千丈。1204年诺曼底沦陷使得约翰的威望飞速下降,1205年才派出对欧陆的援兵以及接踵而至的失败使得人们不得不怀疑他的能力。最令人震惊的事件莫过于1203年阿瑟案件,阿瑟就是我们前文说的布列塔尼的阿瑟,与约翰拥有同等的王位宣称权。约翰在1203年派兵在布列塔尼抓住了包括阿瑟在内的33人,并在不久后将他们一并处决,这件事使得约翰的威信一落千丈,约翰统治集团内部也离心离德,数位重量级的大臣主动离开了宫廷。
        另一面,战争失败之后,在英国与法国均拥有封地的英国封臣面临的更加困难的选择,进一步增强了君臣间的矛盾:要么放弃自己在法国富饶的封地,向约翰王保持效忠;要么向法王腓力二世效忠以保全在法国的领土,但这使他们不得不直面约翰的怒火。在这一事件中,大量的封臣不得已放弃自己宝贵的地产,而另一部分封臣则遭到了约翰的疯狂报复——无论是人身上的还是财产上的——其中就包括了在1199年及以后支持约翰的权臣、贵族。
        总而言之,1201年战争引发了人们对国王的普遍怀疑,但总体来看矛盾仍处在可控范围之内——如果约翰不再婚照百出。
(2)1206~1213 经济搜刮
        约翰在战争失败后为了重新树立威信,准备在不久之后——原定在1209年——重新对法国宣战。为此约翰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这些准备工作又进一步的激化了英国国内的尖锐矛盾。
        战争结束后,约翰并没有按照惯例解除战争税,反而在1207年加征了新税,本次征税,征收了相当于英国臣民动产总额的1/13,为约翰带来了6万英镑的年收入,也导致了民情激愤,北部边境领的反应尤其激烈,这也不难理解为何大宪章运动首先在北部的约克展开。约翰还采用了特殊的征税手段——盾牌金——来搜刮民财,在约翰前的三位君主,盾牌金作为一种临时特征兵役税仅仅被使用了11次,而约翰执政17年间就征收了11次。
        约翰为了敛财,还向国内的弱势群体——犹太人和寡妇伸出魔爪:为了获得封臣的财产,约翰多次免除了封臣对犹太人的巨额债务,最终与1210年开征的具有极大歧视意义的犹太税;对于寡妇,约翰巧立名目,无论是出于保持独身,亦或是领地的监护权,寡妇们都不得不向约翰屈从。与犹太人、寡妇一并被盘剥严重的还有一些失职官员与犯错贵族,他们被迫缴纳了数值不菲的罚金或者高昂的赎身费,以获取安全或者自由。
        如果仅从惩罚失职官员就推断约翰朝的吏治状况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约翰在位时期卖官鬻爵现象尤为严重。文秘署长、一方郡长都被以不菲的价格卖给了平庸的官员,乃至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一英国最高教职都被约翰出卖,当然这一行为最终导致了不可估量的可怕后果。
        与卖官鬻爵行为息息相关的是约翰频繁插手司法事务。1204到1213年九年间,约翰王频繁进行巡回法庭出售司法,并不断使用提审令状干涉地方司法问题。这一做法令约翰王赚的盆满钵满,但也使地方贵族与官员不胜其扰——他们不仅损失了权利,也损失了利益。而约翰大量的司法腐败现象也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其中的被害者纷纷在1215年加入了贵族党。
        约翰还向封臣们的继承与遗产下手。自金雀花王朝建立以来,诸位君主对于继承税的征收鲜有超过地产年收入两倍的,而约翰朝的遗产税增幅达到三倍并不断攀升,如果拒绝缴纳高额的遗产税,那么产业甚至人身安全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总而言之,两次英法战争之间,约翰王对于臣民的经济搜刮严重破坏了英国的政治平衡与历史传统,对于大宪章的爆发具有决定性作用。《大宪章》中诸多条款集中反映了这一时期臣民的普遍不满与激烈反抗。
(3)1205~1213 教会之争
        始于1205年的英国宗教争端起因是约翰在卖官鬻爵时,向沃尔特·德·格雷以5000马克的高价出售了坎特伯雷大主教(英国最高教职)的终身任命;而在诺曼底沦陷后,约翰声望一落千丈,坎特伯雷教省的主教们希望——并切实的进行了——教区内大主教选举。
        事件本身是始于11世纪末的主教叙任权之争的延续,但约翰不可能不知道1106年《贝克协定》与1122年《沃尔姆斯宗教协定》中关于主教叙任权的规定(“按照适当的教会法”选举高级宗教人员),但约翰坚持要求格雷继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并将自己的人选上报罗马教皇。
        如果在以前,约翰的要求无疑能得到罗马的肯定答复,如果约翰这次的对手不是中世纪最伟大的教皇英诺森三世。
        致力于扩展教皇权威的英诺森三世在1206年做出决断,认定沃尔特·德·格雷选举无效,并在重新选举出现僵局时推出了自己心仪的折中人选,著名的神学家、法学家斯蒂芬·朗顿。教皇原以为约翰会因朗顿的名声与才华接受这一妥协选择,不成想约翰却向教廷致信强烈抗议,并宣布拒绝接受一个陌生人。
        愤怒的教皇在1207年向约翰强硬回信,极陈朗顿的才华与成就,并于当年6月17日为朗顿举行涂油礼。盛怒的约翰则向领域内的教士发出声明,承认教皇任命的教士都将成为公敌。至此,约翰与英诺森三世的关系彻底破裂。
        在数次谈判无效后,1208年,教皇向约翰下达禁教令,而后又于1209年正式对约翰处以绝罚,但约翰决心与教皇抵抗到底。在用铁腕手段火速镇压的北部领的一次叛乱,并索要一大笔赎金之后,约翰向教会展开了疯狂报复。4年间,约翰通过各种手段侵占教产、控制教会收入获得了许多金钱,其从教会中掠夺的财产的数额仅次于发动宗教改革的亨利八世。
        直到1212年,约翰听闻法王腓力二世欲以开除教籍为战争借口,欲对英格兰发动征服时,才决定向教皇妥协。1213年,约翰以向英诺森三世称臣,并承认朗顿最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为代价解除了教廷的绝罚令。至此英国宗教危机才彻底结束。
        总而言之,英国宗教危机打击了约翰的威信,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英国尖锐的君臣矛盾,因为大量由封臣的经济压力被转移到了教会上。危机最终的和平解决也给了教会一个很特殊的位置——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偏袒于贵族,这使得教会在1215年危机中扮演了调和者的重要角色。
(4)1213~1215 最终激化
        1213年的约翰可谓志得意满,成功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决了严重的宗教危机,过去十年的经济掠夺使他拥有了历代君王难以企及的巨额财富,而且国内的叛乱已经为约翰所平定,约翰的实力空前强大。此时,约翰终于决定正式进行筹备多年的对法国复仇战争。
        1214年一月,约翰做好了战争准备,制定了两线进攻(的作战计划,并且得到了教皇的支持,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四世达成同盟。当年2月9日,约翰及他的军队从普利茅斯港出发,一周后在拉罗舍尔顺利登陆,并得到当地居民的热情欢迎——他们毫无疑问都是与英国贸易的巨大获利者。
        战争初期,英军的推进非常顺利,在开战后的一周时间内,英国攻陷了法国12座城堡;约翰的神罗、低地盟友也不断向南推进;6月,英国夺回了安茹地区的控制权,但无奈被法军困守在此,无法进一步推进。
        另一方面,法军在七月初集结主要兵力,向比利时方向调动,意图迎击神圣罗马帝国的军队,7月27日,中世纪重要战役布汶战役与图尔耐爆发,战斗经过短暂交锋后,从有组织的战斗变成了混乱的争斗,这使得个人战斗能力出众的法国军队逐渐占据优势,并大获全胜。预估联军的死伤率预估达40%,数位伯爵以上贵族被俘,皇帝奥托四世也仓皇逃回了德国,并最终失去了皇位。
        布汶战役的结果对战争天枰的偏向具有决定作用,而约翰的军队在5月就已经出现了军费不足的现象,约翰向国内宣布再度加征战争税,却丝毫没有感受到来自国内巨大政治压力(本次征税仅达到征税规定额的20%)。9月,约翰与腓力二世签订合约,几乎放弃了金雀花王朝在欧陆的全部领土,而约翰本人为了回避国内矛盾在欧陆逗留到十月中旬才回国。
        约翰回国后,国内的不满情绪已经到达了极点,而约翰此时却又准备立刻惩罚5月征税时的漏税情况。11月,愤怒的贵族——以北方贵族为主力——结成了贵族党,与教士和俗人组成的王党对峙,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1215年1月,为了缓和双方刀盾,约翰接见了贵族党的领袖们,期间《无名自由宪章》被呈交给了约翰,这一文件被认为是《大宪章》的前身,约翰答应在4月给贵族答复。4月,贵族们进一步向约翰施压,在《无名自由宪章》中增添大量条款,称为男爵条款,但因约翰缺乏诚意,谈判无果而终。在教皇调停无效后,贵族们在5月3日正式从法律上废除了对约翰的效忠,并于5月17日占领伦敦,并继续向约翰施以压力。
        到6月19日,因为约翰的军事实力尚未完全齐备,且自身受到疾病困扰,约翰被迫同意与贵族达成协议以作权宜,是为1215年《大宪章》。


        约翰在1214年战争中的失败使他的声望跌至谷底,征税问题又使得矛盾被最终激发,成为了大宪章危机的最终导火索。
       
二、宪章:条款中的英国发展
        在本节中,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分不同类别来分析这篇中世纪少见的长文。
        税收问题是引发本次大危机的重要因素,也得到的贵族们的充分重视,关于税收在大宪章中共有四条。对贵族而言,第(12)(15)条正式规定了他们应缴的税金只有赎金、册封武士费用及长女出嫁费用,第(25)条则规定了市民和村庄的赋税“应按照旧章征收”。这表明了《大宪章》正式用定额税收代替了国王的任意税收,一定程度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国王加税的唯一手段则是第(14)条规定的“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益”,这为未来英国国会的征税权做了法理上的准备,也解释了缘何未来的议会派频频以《大宪章》作为自己的武器。
        约翰在十年间对继承税的大肆征敛引发了贵族们的普遍不满,这些不满在《大宪章》中有了清晰和明显的体现。《大宪章》第(2)条便明确提出了象征继承税的要求,并在接下来几条中保障了对未成年遗产继承人的权利。第(3)条规定了对其遗产应于“成年后交付之”,“不收入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4)条对监管人的选择应是“合法与端正人士两人”,如出现错误则“失去监护权”;(5)条对遗产的开支做出了产业修缮费用与生产支持费用两个方面。第(27)条则额定了如果没有遗嘱,则遗产“应依教会之意见”进行分配,其他人也无权抢夺;第(37)条则规定了当被监护人的地产跨越多个领主辖区时,仅需要向监护人服从义务,从法理上避免了被监护人受到的盘剥。
        与税收息息相关的是应该兵役、力役。第(16)(29)条规定了不得强迫额外兵役与保护兵员财产,第(23)条则保护了市镇和个人不被强制要求力役的权利,这无疑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重要保护。
        鉴于约翰频频干涉司法,司法问题,尤其是司法程序问题,也在大宪章中得到了极大的体现,总共有15个条款与司法有关。其中第(17)(34)条意在确保地方司法权独立以反击约翰肆意地方出售司法的行为。针对同样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大宪章》第(24)条明确了非法官人员不得参与司法,(45)条又明确了法官人员的人员标准,并在(40)条中做出了“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的庄严承诺。
        司法程序问题是《大宪章》中一个重要内容。程序上,(18)(19)两条首先规定了正常的司法审理程序,既由中央大法官两人与当地代表四人组成合议法庭进行审理,如未能完成审理则由地方代表自行作出合理裁决;第(20)(21)(22)三条则分别对不同职业的自由人、贵族和教士的不同司法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第(44)条则对皇家森林住民做出了特别的司法规定。诚然,《大宪章》规定的司法程序中有许多问题,例如第(19)条关于未完成审理案件后续的规定模糊不清,便于地方干涉司法;第(21)(22)条又是对贵族、教士司法特权的公开承认,但从历史层面上看,《大宪章》关于司法程序的规定的确是一种进步,他的确避免了英国未来在司法上重新陷入约翰时期的混乱与腐败。
        《大宪章》中关于司法原则的规定则无疑是一大亮点。《大宪章》第(36)条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状的绝对效用,保证了司法参与者的人身安全;(38)条以“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物证”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强调了证据原则;(39)条则正式承认了不宣判无罪原则,保护了自由人的自由与权利。这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大多引自古老的罗马法,但正是通过大宪章,这些法律文明成果进入英国并成为日后英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整饬司法相关的还有《大宪章》中对吏治的重视。第(48)条授予了地方贵族地方监督权,对“各地详加调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50)条则体现了对中央吏治的关注,要求国王立刻革除几位外国大臣的职务。显然,这是以吏治为名的对王党的反攻倒算,在封建时代,政府缺乏真正独立有效的监督,腐败与低效问题始终难以完全解决。
        教会在危机爆发时处在了一个调和者的位置,因此《大宪章》中关于教会的条款仅有3条,但无一例外都体现了英国教会之争的核心矛盾。其中第(1)条便方承诺了“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并承认了教会的自由选举,解决了主教叙任权问题;(22)条规定了对教师的司法罚金仅限于“其在俗之财产”,保护了教产的安全;第(46)条则规定了地方教会由地方贵族,而不是由国王看管。这些原则满足了教会的要求,挣得了教会的支持,而这些原则同样一直沿用,直到亨利八世时期。
        除却政治,《大宪章》中关于社会经济的诸多条款也颇引人注目。
        其中关于妇女问题的条款是必须谈及的话题。第(54)条显然是对传统歧视女性势力的低头,其中规定的对女性的起诉案件如“死者非其夫”,则被告“不得逮捕或监禁”显然是对女性司法权的歧视。但第(7)条规定的寡妇有权保留嫁妆及第(8)条规定的寡妇婚姻自由保护的是寡妇,但象征着全体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受此影响,13世纪后期在英国诸多经济领域,女性已然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这是女性进步的重要一步。
        与女性得到的部分保护不同,犹太人在《大宪章》中的地位依旧尴尬。第(10)(11)条可谓露骨的反犹条款,这两个条款规定如果背负犹太债的负债人身亡,其妻子不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其继承人在未成年之前也不存在利息。这对于食息而生的犹太人无疑是个巨大打击。这也证明的民族宽容、宗教宽容,以及借贷业发展的历史时机还远未到来。
        《大宪章》中一般债务与犹太债的待遇有天壤之别。第(9)条规定了债务不得强夺收入与扣押动产,承认了担保人连带责任;(26)条则规定了负债人失去后,其家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付清债务后的遗产根据遗嘱处理。对一般债务建立相对合理的保护体系固然有利于接待业发展,但是天主教教义的约束使得这种保护难以让借贷业真正发展。
        尽管对债务问题的歧视性条款扰乱了英国的金融秩序,但《大宪章》整体看依然是重商的,依然是利于商业发展的——这和危机最后时刻市民的加入不无关系。第(13)条承认了“城市、市镇、港口”“抱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这显然是为英格兰特别的城市自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未来五港联盟的成立与英国城市商人阶级与贸易的成长奠定了重要基础;第(41)(42)条规定了平时商人出英格兰了自由通行权,而战时商人也得到人身与货物的安全保障,这对商业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更加显著的是对英格兰国家信誉的提升,这点与现代的国民待遇与商业安全保障与曲同工;(35)(33)条分别要求统一度量衡以便于交易,清除河流障碍以便利交通,都对商业发展和国家统一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一套英国特色的计量单位也从那时起开始慢慢开始形成。
        对财产的保护则更加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中的私产理念也是承前启后,对英国国家精神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第(28)(30)(31)(32)条分别规定了农产、车马运输财产、木材、地产这些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所有产权不可任意侵犯,(52)(55)条则对国王过去十几年间做出的不合理的土地、罚款进行了追回,(49)条要求国王归还已经交出的人质与担保物;(56)(57)(58)三条则分别要求追回威尔士地区被夺走的的土地、财产与人质。这从经济上对国王进行了反击,维护了贵族权利的同时,客观上保证了经营商人与自耕农的权益。
        另外一条需要特别说明的条款是第(61)条。贵族们显然预料到《大宪章》本身的执行难度,因此设立了一个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拥有全国监督纠错、兵谏国王、贵族自我任命等诸多特点,可谓是一个不受国王干涉的独立运行的条约保障机构,也是独立于国王的监督机构建立、运行的一次重要尝试。可惜的是,这个机构仅仅存在3个月,约翰便撕毁大宪章,发动了内战。在1225年亨利三世及以后发布的大宪章中,第(61)条均被删去,再未出现。二十五人委员会在这三个月间职能发挥情况如何我们无法确实知道,但1265英国议会的召开似乎可以认为是独立运行监督机构的精神延续。
        总结来看,《大宪章》中许多条款令人振奋与赞赏,但留下了许多悬而未决、模棱两可的问题,其中的诸多条款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法治与自由直到斯图亚特王朝晚期都未出现,但我们就此对宪章进行否定显然并不明智。宪章诸多先进的条款本身就反映了英格兰人对法律、财产与政府的思考,他们所作的思考与得出的结论引导着未来数百年的英格兰人,激励着他们将《大宪章》的力量转化为实际。
三、宪章背后:对英国发展的指向
        将《大宪章》从条文中引申出来,可以发现其对英国未来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向,尤其是在法治、人文与宪政三个方面。
(1)法治化 
        从贵族们起草《大宪章》的目的——使国王依据法律进行国家治理——本身来看,其出现就具有法治意义,反映了英格兰国民对于法制的需求。从法律发展层面上看,《大宪章》是英国早期历史中,最著名也最成功的成文法,它整编了英国历代诸多习惯,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在英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堪称开山鼻祖,并一直作为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一部分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从欧洲整体看,《大宪章》中继承了罗马法的核心精神,是属于十二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的一个部分,是全欧洲法律法律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具有国际法律进步意义。从内容上看,司法法规、税收法定、财产法护、人身法保是《大宪章》法制的核心内容,而这些内容在接下了数百年间的英国法治建设与世界法律进步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司法机构上看,宪章禁止了肆意践踏司法机构的行为,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合议法庭,这为未来英格兰陪审法庭与诉讼法庭设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影响至今能在英国庞大的司法体系中发现。可以推断《大宪章》留下的重要法律精神于内容,为英国漫长历史中的法治进步起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2)人文化 
        《大宪章》中还蕴含着诸多颇具人文色彩的条款,导向了未来英格兰人文主义的发展。对人身与财产的保护原本就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在宪章中关于人身、赎身与法律人的保护体现了对人体和人本身的重视。对任何人,无论是未成年人、寡妇或罪犯的生存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这一点在宪章集中体现在保护人再生产能力上,对未成年继承人有财产“修缮费用”等规定,对寡妇则出现“教养费”“遗产斟留相当部分”的描述,对农奴犯罪也有“不得没收其农具”的限制,保护了任何人在经历变故后生存的权利。从《大宪章》适用范围看,“一切习惯与自由”“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说明了宪章权利由贵族推广至教士与自由民,也适用到了威尔士人与苏格兰人,具有普遍保护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倾向。综上可以看出,虽然13世纪人文主义还尚未兴起,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本身已经越来越得到关注,《大宪章》即为英国人文化的开始与重要依据。
(3)宪政化 
        建立宪政本来并非贵族们所想的,在13世纪也没有人具有如此先进的思想,但《大宪章》反抗王权本身就成为了英国反君主专制的一中运动,《大宪章》也自然成为后世反王权的一面旗帜。1215年9月,约翰撕毁大宪章,发动内战,直到1217年约翰之子亨利三世才重新发布承认了《大宪章》。1225年~1294年,每当国王想要征税,贵族们都会以重申《大宪章》作为政治要求,宪章依然是英国政治辩论的焦点,1265年权势滔天的孟福尔伯爵同样要求亨利重申《大宪章》。1297年,《大宪章》成为英国议会第一批正式立法,此后议会频繁向国王索取对《大宪章》的承认,1354年明确了《大宪章》的正当法律程序,到都铎王朝掌权前,大宪章已被重新明确40余次。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对《大宪章》的抛弃,更加强化了其政治地位,议会不断引用《大宪章》来反击专制王权、捍卫自由,1628年《权利请愿书》有许多文字引用自《大宪章》,甚至光辉史册的光荣革命在当时被认为是1215年事件的重演,而《权利法案》则被认为是《大宪章》的再次实施,《大宪章》到达了他对英国历史影响的顶峰,最终其全部条款在19世纪末被议会立法全部取代。可以推断,在《大宪章》反抗王权的意义引导下,英国人不断用它作为武器,推动着英国宪政从无到有,《大宪章》无论从精神还是政治上看,对英国宪政发展功不可没。
        诚如麦克尼考察《大宪章》后所言:“与英国的权利与法律发展密切联系,它的出现,宣告了文明社会最有价值的政府体系在他成长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参考资料:
[1]《英国早期历史三次危机》 [美]迈克尔·亚历山大_著  林达丰_译
[2]《论英国<大宪章>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居正_著
[3]《<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 程汉大_著
[4]《企鹅欧洲史3》:中世纪盛期的欧洲》 [美]威廉·乔丹_著  傅翀、吴昕欣_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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