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0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1年4月   作者:冯一枫
[导读] 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冯一枫    浙江杭州

摘要: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
关键词: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市场经理
        一、前言
        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企业各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其选举产生的监事会、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实质在于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强调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平等,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1]。因此,笔者就如何优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二、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董事会建设
        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战略问题,如战略政策的制定、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监督、企业与外界的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等,都与董事会的作用密切相关。传统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表面上看,董事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这样一来,董事会和董事长就必须直接对政府负责,股东大会就形同虚设,公司制企业的优势就被消灭了;与厂长(经理)负责制一样,政府的权力是许多市场化企业无法企及的[2]。如果具体的国有股东和股东大会不起作用,实行公司制后的国有企业仍会像以前一样处于“老大”缺位的状态。因此,只有使各类国有实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管理,才能使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发挥作用。
        (1)保证董事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国际惯例,企业董事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整体行动,行使职权。董事长虽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分别设立办公室,解决内部人控制加剧的问题。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条件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将所有者排除在企业之外,实际上是在没有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情况下经营国有资产,形成了董事会空壳和内部人控制的普遍现象[3]。因此,使董事长作为产权代表相对独立地行使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可以有效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2)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推广。根据发达国家的公司制度,美国有1000多家公司,董事会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9人,占81.8%。借鉴国际惯例,规定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逐步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形成合理的董事会人员结构,建立董事追责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否有效,取决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中,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履行职责,控制功能弱化,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除了职工监事外,还由政府决定,导致其工作性质和任务的不确定性,或不作为,或与经贸委、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工作重复,行政监察或审计部门,而不是从股东的基本立场——追求利润和资本保值增值约束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的行为;国有企业监事的职责与行政监察、审计、党的纪律检查等部门的职责重叠,必然淡化这些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4]。
        (1)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定。明确监事工作的职能、任务、范围和方法,确保监事工作走科学规范的轨道,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定期检查评价监事工作,结合《企业实施细则》(2)国有企业监事会组成多样化,实施奖惩。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股东代表、债权人、内部员工代表等各利益相关者组成,同时引进独立于企业的外部人员加入监事会,比如从研究机构和大学聘请专家。而聘请的企业外人专家在加强监督方面可以发挥更客观的作用(3)监事会必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拔和任命监事。监事会负责人为利益领袖的主要股东代表。监事会由大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以确保监事会能够公平履行法定职责(4)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强《公司董事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明确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主要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
        四.经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任期制与契约管理与职业经理人制度有一定的区别。职业化程度越高,对企业的要求就越高,从而能够逐步推进企业改革。企业可以先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符合条件的、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或“只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没有成立董事会的,就不实行职业经理制度;如果实行职业经理制度,必须符合《操作指引》中的企业条件。但是没有成立董事会的,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可以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商议其他大股东后,由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其中,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是针对过去大量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实行无任期、无合同、有合同而又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要求。要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契约、严格履行契约、刚性考核和履行聘任协议、业绩合同等制度,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尤其要强调考核结果,不仅要影响到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五、结语
        在我国,以国有股东为主的公司管理者也由政府直接选举产生,影响了公司制度的市场运行机制。在市场化条件下,国有主体及其主导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市场化经营和竞争要求国有资产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对市场信号反应灵敏,通过适当的市场化运作,使国有资产和私有制经营成为其主导财产保值增值;二是国有产权主体的客观特征,使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及其部门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所有者的经营行为,这导致国有资产普遍缺乏所有者的利益驱动和对企业的有效传导,即老板的缺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道德危机频发。
我们从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来看,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去改善和优化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核心,其必须积极地走规范化、高效化发展之路,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地处理,以现代的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助推国有企业的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单凯琳.国企改制背景下法人结构治理探讨[J].财经界,2020,(34):76~77.
[2]王绛.十年来国资国企改革回顾与新形势新任务[J].现代国企研究,2020,(11):44~48.
[3]梁军刚.建立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路与举措[J].现代企业,2020,(11):110~111.
[4]杜媛,魏佚轩.要素市场化配置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J].财会月刊,2020,(17):1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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