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路径探究
蔡东 李君生
辽源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吉林辽源 136200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党的“十八大”中首次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具有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与专业经营特征,包括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从2014年中央1号文件始,我国大力强调金融政策支持农业新型主体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扎实做好农业金融服务,针对不同主体制定不同金融服务政策。
关键词:金融服务;农业新型主体;贫困地区;服务措施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应当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调发展与农业规模适度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我国深度扶贫工作开展,还要采用因地制宜、精准扶贫的方法,促进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依托强有力的金融政策支持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有力的支援。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弱
目前,我国贫困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弱,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单一,规模较小,结构简单,产业化水平过低,缺乏品牌竞争力。总体看,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不大,产品同质化严重,发展方式粗放,不少企业的农产品未能过质量认证,企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少贫困地区农业经营主体仅以传统的收购和销售原材料为主,现有农业经营主体集约化水平较低。
2.缺少金融信息的共享
我国农村地区还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涉农部门之间缺少有效信息传递机制,单个部门掌握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息单一,影响了金融服务机构惠农政策的制定,金融信息不能实现金融服务高度反映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由于不掌握丰富的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导致金融机构贷款服务与实际需要不符,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成本。
3.风险补偿机制还有待完善
我国贫困地区农业保险水平较低,农业自身具有弱质性,存在高风险经营问题,涉农贷款经营的风险较大,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不良贷款率较高。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补偿基金的覆盖面较窄。农业保险机构较少,商业性保险的参与率低,农户自主参与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措施
1.优化信贷政策
为了更好的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中小微农业企业发展,为贫困地区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我国政府积极强化信贷引导政策,大力倡导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优先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围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大幅度的增加了贷款投放量,农业贷款比重占贷款总额比重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完善了抵押贷款工作机制,简化了贷款审批程序,强化了信贷管理体系,适当的延长了贷款期限,基于多种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从而更好满足贫困地区融资需要。我国政府还拓宽了支付惠农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完善了贫困农户的补贴机制,积极保证各类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大力推动了国债下乡,为贫困地区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从而积极提高农民财产收水平。当前,我国贫困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了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金融支持服务机制,并且金融服务由专人与农户进行对接。
2.夯实基础设施
为了营造更好的农村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环境,满足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在农村地区设置金融服务网点,重视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生态环境。
大力兴建各类型的金融服务站,实现普惠金融服务在农村的体系化建设,积极保证乡镇村屯有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点。同时,不断升级和拓展金融服务网点的各种功能,强调惠农服务点具有存取款、缴款等多种功能,以及相继开办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金融知识普及服务等。依托现有网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户信息档案的建设工作,积极完善农村金融跟踪服务管理机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针对性,满足农村金融现实需要。
3.创新金融产品
为了更好发挥金融服务的支持作用,实现农村金融向着低碳、环保、绿色与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大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形式,重视构建金融服务+农户+龙头企业的服务方式。首先,农村金融扶贫具有精准化的特征,强调基于数据分析提高金融贷款的精准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发展信用贷款业务。其次,创新金融服务项目,拓展金融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把农村金融服务向农业、教育、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倾斜,积极规范农村金融业务行为,同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农村金融服务还积极推动财税结合,依托农村金融带动更多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重视落实融资税费优惠政策,更达深度扶持小微企业,推动个体工商户融资,实现深度贫困地区有效脱贫攻坚的工作氛围。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路径
1.搭建金融服务信息平台
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支持的有效性,还要搭建新型的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信息化。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应当按照要求制定信息采集机制,加强金融数据信息的监管,完善涉农金融信息服务框架,一方面大力推广农村信贷服务对象主动申报信息机制的建设,形成全覆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另一方面完善贷款申请的信息报送机制,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信息的采集建档工作,搭建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涉农信息的服务机制,从而提高惠农政策与支农信息的精准性管理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积极打造一流的涉农信息服务机制,提高涉农信息服务有效性。
2.强化金融风险控制工作
还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风险的补偿机制,一方面探索建立政府性的农业信贷的担保机构,坚持构建政策性、专注性的定位,不断为新兴农业主体提供信贷服务,激发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创业愿望,同时提高涉农金融机构服务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全面建立覆盖范围更广泛的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建立涉农信贷的补偿金机制,解决涉农信贷风险补偿覆盖率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覆盖作用与分散作用。还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的深度与广度,因地制宜的推动涉农项目保险产品,积极开展涉农保险宣传工作。
3.拓展新兴主体融资渠道
为了满足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要,还要拓展贫困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快推动确权登记 与价值评估,完善交易流转机制和处置变现机制,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质押范围。鼓励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本供应链金融,积极盘活农村经营主体的现金流,拓展融资渠道,大力开发互联网金融,强调依托互联网金融拓展融资路径,切实通过资本市场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结论:我国贫困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起步阶段,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高,规模较小,融资能力有待提高。还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基于信息化的平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强调有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有效分担和控制金融服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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