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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环境也逐渐面临着严重的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点源面源以及河流污染等方面,如果不能对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污染进行合理解决,将会对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形成一定的阻碍。因此,一定要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对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并采取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生态修复;完善建议
引言
环境损害从实质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恢复的方式来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实践中存在很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许多行为人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触犯了刑事法律,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让行为人承担双重责任,方可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寻求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比单纯的刑事处罚更有意义,因为前者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补救,相较之而言,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新经济形势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1.1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近年来,生态环境逐步恶化与人们的行为密不可分,再加上大众节水意识淡薄,水资源浪费现象较为突出,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生态环境,让我们的生存家园不复美丽、健康,水资源使用更是陷入了危机。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与水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运用先进科技来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还要对环境污染问题加大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水环境,生态环境将会得到明显改善。
1.2符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政策支持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政策的指引,我国在近些年出台了许多关于环境修复补救的政策,旨在使得当事人在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之间合理分配,把环境修复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需要承担一些辅助措施以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比如,补植复绿、放养鱼苗等。通过这些辅助性的补救措施,可以有效地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1.3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正式掀开了生态环境建设的新篇章,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可以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理应给予高度重视。只有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才能增强该地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激发人们留在家乡、建设家乡的强烈欲望,最大程度调动社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那么区域经济发展速率将会不断加快,不同区域之间也能得到协同发展,缩短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创造了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有力践行。
2新经济形势下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缺乏规范性
基层调研发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的规范性较差,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一些地方在生活污水处理中简单地将城镇污水处理的管网模式搬到农村,不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特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同时,对一些特定区域而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严重缺失,国家在推荐技术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区域气候、地理地貌以及社会经济、民族风情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水土不服”,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违反实事求是原则。为此,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差异性特点,制定区域性的标准,规范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模式。
2.2生态修复责任适用方式不一致
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方式,再加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司法实践中针对生态修复的案件适用不一致。在适用程序上,有些案件在还没有到法院审判前就允许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去修复环境,有些是直接在判决中适用。在裁判尺度上,有些法院认为行为人同意进行生态环境的恢复是一种悔罪表现,有些法院认为行为人接受生态环境的恢复可以作为量刑减轻的因素考量。除此之外,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有失公允的现象,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尚没有履行环境恢复责任时,法院已经作出了减轻其刑罚的判决,这样很容易滋生裁量失控的道德风险。另外,还有一些法院在判处了自由刑和罚金以后,还要求行为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这样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保障体系缺乏系统性
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管理制度都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甚至冲突。因此,应在“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系统思想指导下,从大尺度、大格局、整体性着眼,构建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制度体系。二是制度的单一性明显。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多以强制性制度为主,缺乏必要的诱致性制度、协作性制度、激励性制度等,往往导致治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3新经济形势下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路径与优化策略
3.1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开展
要想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可以实现顺利开展,同时将相应的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全面落实,首先应该构建出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在农作物种植中,对农药以及化肥使用做出严格规定,并加强对生态施肥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推广工作。对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应该对各自负责的农村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特点进行全面了解,加强对农村饮用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同时在农村建设相应的能源沼气池以及无公害卫生厕所,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进度。
3.2注重生态修复效益的有效释放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很多森林资源也都随之退化。林业生态修复中,要提高对林业保护的意识,改善水土流失减少环境灾害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对林业生态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保护,这样才能对林业生态修复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3.3加强技术推广,保证农村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效果
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发展与环境特点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所以,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中,应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从而才能在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首先,在对化肥农药进行使用时,应该严格采取按土地测量配方施用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减少农作物种植成本的投入,并且还能提升农作物生产效率[3]。对于农村中存在的居住类污染问题可以建立集中污水处理站或者是农村垃圾转运站,从而实现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对于养殖业产生的污染问题,可以采取生态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对营养物质的有效利用,可以在农村集中建立沼气池,从而实现对畜禽粪便的有效处理。
3.4遵循生态与经济协同发展的原则
要想保证生态环境建设与水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效性,就要将其当作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投入充足的资金、技术、资源,制定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计划,不能以任何理由延误相关工作的执行。更为重要的是遵循生态与经济协同发展的原则,借助生态建设来增加经济效益,让企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看到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庞大的收益,吸引社会资本的注入,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给予资金上的强力支持。
结束语
建设生态现代化,必须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综合起来考虑,那么,在面对各种各样环境问题的当下,如何有效适用环境修复责任是十分值得商榷的。通过扩展可适用环境修复性责任的范围,把更多的破坏环境纳入适用范围,契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过多地适用刑法处罚方法,可以将环境的修复性责任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立法来加以规定,符合目前的情况。另外,生态环境修复引入社区矫正制度需要进一步实践,才能使得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起到作用,实现文明进步与自然资源的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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