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对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影响与实践分析

发表时间:2021/6/2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第7期   作者:蒋俊红
[导读] 管道工程项目区域跨度大,施工工序多,

        蒋俊红
        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70
        摘  要  管道工程项目区域跨度大,施工工序多,前期工程设计、施工与现场环境很难做到完全统一,存在较大的变更,受制于当前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卖方”市场环境,建设单位、监理现场签认的很多有效的合同外签证,在经过建设单位结算审核后,往往由大变小,由小变无,而施工企业一般不会直接进行法律维权,往往只能吞下苦果,造成较大的经营损失。法律维权作为一种解决工程变更索赔的常用方式,完全可以在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中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本文拟通过江汉油建公司某仲裁案例的成功实践,谈谈“法律维权”对项目权益的影响。
        关键词  工程管理  法律仲裁  经营权益
        
        管道工程一般处于崇山峻岭、水渠沟壑的环境中,施工条件比较恶劣,施工过程中,变化的施工环境对项目管理模式、资源调配、生产组织和盈利水平等方面影响较大。尽管履约双方对工程状况作出了合理性的预测,并以合约的形式暂时固化下来,但其中仍然有众多理性的条件假设,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得不最终进行设计变更、措施跟进、资源再调整,工程量增多,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合约之外的费用。基于合约双方属于不同的经济利益单元,双方对合约之外的费用理解不一,结算纠纷实难避免,一旦双方协商不成,法律维权其实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一、事情的起因
        2012年12月26日,江汉油建公司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天然气公司)投资建设的**省天然气江南产业集中区支线输气管道工程施工项目。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了《**省天然气江南产业集中区支线输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人民币****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8日开工,2013年9月26日前竣工,主要施工内容为:管道线路**KM,新建首末站、分输站和阀室及其设备材料采购、工艺、土建和附属设施安装,沿线线路安装、定向钻穿越、顶管穿越,土石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跨越2市1开发区。
        施工完成后,项目实现财务收入****万元,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万元,经营亏损-****万元,核算出现了江汉油建公司难以承受的非正常性的经营亏损。
        二、事件应对
        针对项目出现了企业难以承受的严重亏损,经过对比设计图纸与现场环境、合同与实物工作量,江汉油建公司发现,项目之所以出现较大亏损,主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延迟开工时间过长,项目规划、改线、外协赔付等方面,与合同签订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尽管现场监理进行了签认,但建设单位始终以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所有风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为由,拒绝将此纳入结算范围,造成施工单位亏损。
        据此,江汉油建公司将此项目定性为严重的非经营性事件予以应对,成立了应对办公室,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法律事务、项目经理、技术、预算等人员,以合同为着入点,结合现场与设计图纸、工期、外协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工程合同造价与实际造价之间的差异性影响,进行亏损原因分析。初步拟定了解决办法,首先基于双方的企业声誉,希望通过双方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以仲裁的形式进行“工程维权”。
        三、项目分析
        1、分析项目特点,厘清合同“缺陷”。通过梳理,江汉油建公司发现,与国内其他管道施工相比,该项目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对外协调难度大。工程经过该省某经济相对发达的开发区,管道所经之处HSSE要求极高,施工管理及后期的地貌恢复协调难度大,外协赔付高,如高速路段穿越等部分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江汉油建公司能够协调的范围,以至于建设单位不得不多次代为协调代为支付。
        (2)建设单位一味强调所谓的总价合同,有意降低和规避其风险,并以此在合同中进行了特别说明条款,即使为快速完工考虑,罔顾现场实际施工变更,亦不予调整:
        ①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协调、包调试、包造价、包工期、包置换投产和试运行。
        ②约定项目涉及的铁路穿越,设计给出的穿越方式仅供参考,施工方案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施工方案发生更改所产生的设计费、消费、可能发生的材料费和施工费用等变化及风险均包含在合同中,此项费用为包死价,不得因任何理由发生调整。
        ③约定工程不发生变更费用,即使施工方提出的如图纸方式变化等变更内容,除执行建设方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外,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结合现场条件,找准“维权”要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比,该项目前期图纸设计、管道走向、施工现场条件以及合同约定等方面,与招标阶段存在较大出入,主要存在以下变化:
        (1)开工时间严重滞后。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8日开工,因项目报地方政府审批,最终于2013年6月27日获准开工,延迟达6个月之久,导致后期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2)管线走向因政府规划调整而发生变化,管线长度增加,造成施工组织调整,费用增加;
        (3)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形成施工措施调整。施工地段坡度较大,而图纸没有显示需要削方降坡,且地质勘察与图纸提供的土石方等级与现场不符,导致需要采取削方降坡和地下穿越障碍物工程量增加。
        (4)因站场设计变更,导致部分站场增加施工工程量。
        (5)当地村民无理取闹或不合理诉求,导致外协费用增加或施工便道增加。
        (6)多重因素引发穿越、顶管等其他施工工序发生变化,人材机等最低施工成本已经丧失了时间优势,导致费用增加。
        四、维权效果
        1、法律维权的过程
        工程施工讲究“短、平、快”,施工单位在确保QHSSE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用最好的资源,为业主提供最优的产品,为自身创造最大的效益,实现双赢之目的。因此,尽管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许多非我方原因制约工程施工的因素,但江汉油建公司仍然按照**省天然气公司的要求,于2014年1月完成线路主体焊接,2014年11月6日送交竣工报告,同日该项目投入使用。
        在项目结算阶段,由于项目现场变化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加较多,费用增加较大,本着双方友好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江汉油建公司向**省天然气公司提交了包含现场重大的变更签证及款项支付要求,双方授权代表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31 日和2014年12月1日召开了三次现场工作会,形成了三次会议纪要,对设计变更及与设计不符而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书面确认。鉴于变更量较大,**省天然气公司与会代表承诺在2014年12月9日前,书面告知江汉油建公司最终的解决方式,逾期不答复,则按照江汉油建公司已上报的额度办理结算。2014年12月9日,**省天然气公司并未按照会议纪要所要求的书面方式给予确认。即使这样,江汉油建公司也曾多次努力,去函去人,希望协调解决,可直至2017年8月3日,**省天然气公司仍然以种种理由,拒绝承认监理工程师已经签认或未签认但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变更工程量,拒不认可增加的工程款项。
        鉴于此,在项目运行达三年之后,江汉油建公司认为,建设单位已经关闭了协商解决的通道,只能借助法律的力量。

在收集、固定好现场签证、影像资料、双方来往函件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后,2017年8月3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江汉油建公司向**省**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要求**省天然气公司就《**省天然气江南产业集中区支线输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现场变更的实物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共计2742.29万元,申述的具体理由及费用构成如下:
        (1)因政府规划调整改变等因素导致线路长度增加了****M,由原来的**KM,变更为**KM,增加费用**万元;
        (2)因**省天然气公司提供的图纸工作量、地质资料与现场不符,导致削方降坡量增加*****多方,增加费用***万元;
        (3)因管道改线等原因,导致穿越工程发生变更、工程量增加,冷热弯管增加***根,增加费用****万元;
        (4)因**省天然气公司提供的图纸与现场地勘不符,实际施工中地下障碍物穿越工程量增加了**处,增加费用***万元;
        (5)因站场设计变更,导致**首站、**分输站、**末站土建等工程量增加,费用增加***万元;
        (6)因沿线部分村委会不合理要求,导致施工便道增加**处,费用增加**万元;
        (7)因铁路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铁路部门额外要求及铁路穿越中的设计变更,**省天然气公司参与交涉和谈判,铁路穿越费用****多万元,比江汉油建公司的合同报价增加费用***万元;
        (8)因上述管线长度增加、改线、异常赔付等原因,导致征地补偿费用增加***万元;
        (9)因**省天然气公司拖延2年才取得**站永久使用权,导致江汉油建公司2013年为此站采购的施工材料,因为2015年春节后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此时该站施工条件、安全防护、工序衔接等方面,与项目新建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必然导致费用增加,但**省天然气公司拒不增加施工费用,迫使江汉油建公司放弃该站建设,江汉油建公司已购材料**万元应由**省天然气公司承担。
        2、维权的效果
        针对江汉油建公司申请维权的诸多事实,**省**市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庭查明:
        在合同签订前的2012年12月28日,江汉油建公司举行了开工仪式,因**省天然气公司的项目批复直到2013年6月才下达,致使前期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缓慢,正式开工后,因为种种原因,对原规划线路进行了更改,改线长度近**KM,增加长度近*KM,削方降坡石方工程量、冷热弯管及穿越工程、施工便道等施工内容,均比原设计图纸有了大幅度增加,这些变更设计方、监理方及业主和施工方均签署了变更单,在合同内外形成的工程量变更或多支付的款项,**省天然气公司均参与了交涉和谈判。
        由于签证变更较多,费用较大,需要对合同内外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为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均有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仲裁庭通过现场摇号,确定了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涉案工程无争议和有争议部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束后,**省天然气公司却对先前协商无异议、本次已经鉴定的部分不予认可,却又提供不了有异议的支撑依据,且之前已经预期未对双方达成的三次会议纪要予以回复。2018年11月27日,仲裁庭终局裁决,认可费用****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工程量调减而减少的部分工程款,**省天然气公司需在裁决书30日之内,另行支付江汉油建公司工程款项2309.41万元,其中:支付工程款****万元,支付材料款**万元,江汉油建公司被迫放弃施工但已经采购的**站施工材料,经双方清点核实后,转交**省天然气公司。
        终局裁决后,**省天然气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9年2月20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驳回了**省天然气公司仲裁上诉案,全部支持仲裁结果,江汉油建公司挽回了项目经济损失2309.41万元。
        五、几点体会
        1、施工单位为何不愿主动“维权”?
        江汉油建公司首次申请仲裁即获成功表明:只要有完全的强烈意愿,清晰的应对策略,有力的现场证据,最终是可以达到工程维权目的的。但是,从国内“法律维权”现状来看,施工单位有维权意识但意愿不强,成功维权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1)市场竞争的影响。国内工程建设市场基本为“卖方市场”,作为买方的施工单位,面对“僧”多“粥”少的市场格局,不惜自我残杀,压级压价。即使施工过程中明知利益受损,可以通过索赔维权,施工单位往往以牺牲自我利益而告终,目的是换取对方的“市场信任”,以便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2)双方认知上的差异。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买卖双方不平等的现实地位,造成双方认知上的差异,建设单位高高在上,施工单位甘居下风。如果施工单位要求索赔,建设单位往往给施工单位扣上“无理取闹”的“刺头”帽子,施工单位哪里愿意冒失去市场的风险,采取索赔的方式争取正当的权益呢!
        (3)维权过程的繁琐。因产生索赔维权的原因种类繁多,导致索赔要件的认定也多种多样。一旦合约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需要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现场主管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的逐级审核批准。施工单位如果平时工作不扎实,索赔依据准备不充分,办理索赔的时间跨度往往很长,只要监理方和建设单位中的某一个程序久拖而不决,施工单位就会陷入无休止的索赔泥潭中,在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后,施工单位最终主动放弃。
        (4)维权意识不强。近几年,尽管国内依法治企走上了快车道,各企业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得到释放和加强,但合约双方出现维权事件后,特别是施工单位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甚至要通过司法程序,去真正维护自身应得权益的时候,施工单位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往往不愿主动争取项目利益的再分配。
        (5)传统文化的影响。受传统文化、合作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往往把“友好合作”放在首位,对维权有着某种天生的抵触情绪,认为谈维权伤感情,甚至一味顺从合约相对方的“不友好”行为,即使是正当的索赔诉求,宁可“打落门牙往肚里吞”,也不愿跟建设单位“翻脸”。
        2、施工单位如何主动“维权”?
        在依法治企日趋完善的环境下,针对不合理的市场竞争、施工压制而导致的利益受损,施工单位必须理直气壮的进行维权,但要注意一下几点:
        (1)施工单位必须注意“法律维权”的要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大胆维权:
        一是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给施工单位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二是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现场监理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施工单位提出并经监理批准的变更等)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三是建设单位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施工单位的费用增加。
        四是建设单位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五是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六是物价上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其他。
        (2)施工单位必须注意“法律维权”的时效。
        一是索赔时效,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根据通用条款)。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二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法律不维权”或不主张的“法律维权”。如果事先已经知道属于以下几个方面之一的,最好就不要再提出索赔诉求:
        一是无合同文件或法律的依据。
        二是属于己方责任的(如:招、投标文件漏项,可见证的低价中标,施工组织不利等);
        三是索赔事件发生时,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的项目损失等;
        四是相对方与本单位的市场战略息息相关,“工程维权”带来的损失减少远远低于本单位在相对方的后期市场战略;
        五是“法律维权”往往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最终带来的损失减少远远低于维权成本或经过事前调查,对方无力赔偿。
        六是施工单位已经认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即保质保量的履行合同,来对抗防止反索赔等。
        (4)施工单位要注意法律维权的方式方法。如尽量争取索赔在采取法律手段前成功、一事一议、费用与进度分开或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避免正面冲突(实际操作中工期索赔一般容易成功,费用索赔多数难以实现)等等都是很好的解决方法。
        3、结论
        理想的设计图纸与变化的现场环境,必然导致建筑工程或多或少的会产生施工变更。在建筑合同漫长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合理维权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只是采取内部协商、仲裁或直接诉诸于法院等何种解决方式,需要我们准确分析合同约定后,再根据准备的资料、损失的大小、对后期市场的影响等作出理性的判断而定。
        因此,“法律维权”是实现当事人追求公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没有公平的合作是没有生命力的。正确认识、理解、“工程维权”的意义,对解决建筑施工中的实际问题,顺利完成工程建设,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项目维权实践,分析“法律维权”的过程和“羞于维权”的原因,意在提示施工单位改变对维权的“传统看法”,提高“工程维权”意识,把“法律维权”工作贯穿于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平时有意识的研究设计文件、图纸、合同条款,及时保存发生现场变更的证据资料,为后期“法律维权”提供充分的依据,最终将项目的非经营性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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