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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属于社会服务项目。优质高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保障,可以有效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也为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管理概述
1.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管理的概念及相关特点
简单地说,合同就是合同的一种。广义上,它是指某种合作关系的约定。在具体情况下,是指双方以上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或者成立所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法律原则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明确界定的合同。在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权利是按照约定取得完整的建筑产品;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其权利是获得工程价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并围绕建设项目业务开展协调、监控、组织规划等一系列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1.2目前的现状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筑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仍是大而不强。监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工程建设和建筑设计的组织模式不完善,工程质量水平有待提高。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员工的技能和素质相对较低。这些导致合同管理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情况,比如合同法律体系的建设跟不上节奏,和缺乏执法,对投资市场的影响操作流程规范,使合同不能发挥它的约束作用,再加上一些管理漏洞,执法不善。另一方面,合同过于范本化,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订立时缺乏前瞻性等问题的出现,无形中给工作人员带来压力,从而造成工作过程中失误或原则性错误的发生。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2.1招投标不规范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招投标的规范性不足,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等、招标文件条款不规范、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出现纠纷。部分发包方拒绝就合同条件进行调整,所签约合同并未以平等协商为基础,是发包方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压低造价以谋取利润,导致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与安全问题。
2.2合同签订不平等
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被迫接受发包方的苛刻合同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方在合同要约方面强调带资、垫资承包工程;发包方向承包方转嫁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及发包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等;发包方盲目压缩工期,并且受到设计不合理、材料供应不及时、资金不充足等因素的影响,施工工期紧张,这就无法保障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
2.3合同履行不严格
合同履行不严格,导致合同管理诸多问题出现,给整个工程建设也埋下了一定隐患。部分承包商中标后并未履行合同规定,导致整个工程建设中存在一定质量与安全隐患。当前工程建设中挂靠的情况较为普遍,越资质承包现象严重,发包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并不具备时效性。由于合同中并未做出硬性时间约束与违规后处理方法,发包人掌握时间,导致施工单位资金回收难度大。
2.4合同监管不到位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问题的出现,与合同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关系。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落实不到位,缺乏明确的职责范围,导致建筑行业内部存在多头监管的情况,缺乏规范化的监管队伍,执法统一性不足,导致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合同执行过程监管不到位。中介组织的作用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尽管带有行政性质,所代表的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利益,自身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等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由于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资金不够充足,导致行业认同度较低,合同监管效果也受到影响。当前公众监督意识薄弱,缺乏良性监督途径与反馈机制,因而公众监督的可操作性不足。
2.5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管理者的素质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工程项目有着复杂的专业分项,专业管理、造价管理等内容复杂,这就对管理者的专业素质与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管理者掌握造价知识、法律知识、财税知识等,掌握工程建设程序,以确保胜任合同管理工作,降低合同相关问题的出现概率。当前合同管理工作中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知识体系支持,管理人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到位,合同管理理念与行为存在偏差,导致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相关管理问题也无法得到高质量的解决。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管理规范化对策
3.1确保招投标公开透明
首先,招标环境需进行规范,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涉黑涉恶等行为的打击要常态化,并且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手段对工程市场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长期跟踪。其次,招标文件需加强审查过程,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深度需进行专业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再次,规范评标的方法,健全评标专家产生办法及评标专家诚信体系建设。最后,招投标管理对合同执行至关重要,大多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只注重前期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往往忽视了后期的监管及合同管理工作。
3.2规范资金使用
在项目资金的拨款前,要严格把控好概预算的审核,对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和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制度要结合项目实情落实,不搞一刀切,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严格规范的按照财政预算、工程进度拨款进行,规范资金的拨款付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于单位内部要加强财务管理,对项目合同价款支付要建立详细动态的台账,做好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对专项款要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从严处理并披露。
3.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把监管的力量进行整合,建立起联合执法的制度。联合审计、监察、建设、财政以及造价等有关部门,对合同管理充分整合。联合各部门对合同中因部门行政职责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漏洞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合同订立时合同文本的前瞻性,在事前严格控制好此过程中事中和事后监督。监察和检查部门要全程进行监督,把联合监督和自行监督管理相结合。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哪一个环节产生了问题,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及时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行政处理或是处罚,同时还要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对那些违法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查或追究。
3.4建立会审制度
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效地促进和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及其资金管理,但结算超概算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投资规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项目前期深度不够导致项目投资控制“先天不足”。二是四是项目业主施工管理不规范。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扩大投资规模或标准的行为频频发生。三是工程现场计量和计价不遵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计量或计价规范。基于此,要建立专业化的会审制度,让参与会审的部门除建设、审计、财政、监察以外,还要组建一支熟悉项目全过程的专家团队纳入会审成员,通过当地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组织进行会审,充分保证会审制度的执行力。从源头抓起,动态控制,从而起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系统的、全过程的监管。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相关讨论中,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机制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这也提高了我国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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