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比较人情交往与契约交往之利弊

发表时间:2020/12/23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0月下   作者:吕薇
[导读] 人情交往与契约交往是社会交往的两种基本类型,人情交往在预防犯罪之中有着正向效果也有负面效果,同时契约交往也是如此。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吕薇    200042

[摘要]人情交往与契约交往是社会交往的两种基本类型,人情交往在预防犯罪之中有着正向效果也有负面效果,同时契约交往也是如此。人情交往作为一种熟人社会的交往,常常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作用得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不当求利型人际交往则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击败对方,崇尚的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观念,容易滋生犯罪;契约交往则是一种陌生人社会的交往,主要依靠法规的约束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但是契约并非绝对平等,很大一部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种不平等关系的合法化,成为现代人压抑和不满的根源从而进行反抗。
[关键词]犯罪预防;人情交往;契约交往;利弊
        一、人情交往与契约交往的概述
        要想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就比较人情交往与契约交往的利弊,就得对于人情交往和契约交往有着明确的概念界定。李伟民认为,“人情”包含的意义可分为三种:人之情感;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互动和交往时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资源(可以是物化、有形的,也可以是非物化、无形的);人与人交往相处所应遵守的规范准则,即人与人相处之道[李伟民:《论人情-关于中国人社会交往的分析和探讨》,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我国最早研究人情现象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则会把人情社会称之为 “差序格局”社会这种人情交往的形成基于如下三种原因:情感表达的需要防范个人和家庭风险的需要以及对于不当利益的争取的需要主要的特点有:是延时回报的交往模糊交换的回报熟人社会的交往方式依靠道德约束的交往以及是一种特殊利益的交往。                    与人情交往相对应的是契约交往。所谓契约,它在英文中相对应的词是contract,由拉丁语contractus 发展而来,主要意思就是共同交易,它强调的是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合意。契约社会中的契约 ( contract) 在西方很早就出现了,在罗马法中就有许多关于契约的论述。契约自由可以说是罗马法及以后西方法律的基本理念。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中说: “契约为一种协议,依 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中国的古代,契约称之为“契”,“契”既指一种协议的过程,也可指协议的结果。《说文解字》说: “契,大约也。”比较重要重大的约定、协议就是“契”。契约是人类和谐协调、有序生活的基础和前提。[冯必扬: 《人情社会与契约社会—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在现代社会中,契约交往已经成为一种交往的主要方式,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社会的高流动性、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的结果。其特点主要体现在: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协商一致的交往、精确的交往、依靠法律约束的交往以及是普遍主义的交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契约交往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社会文化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的熟人社会转变为今天的陌生人社会;其二,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社会对于人们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外部规范力量,对于违背信任行为的惩罚不力,惩罚的机制也不够完善,使得违背承诺的成本较低,在现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人们的背弃诚信的行为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契约作为一种约束手段,使得人们对于诚信又多了一层信任;其三,随着社会的进步,从人情信任到契约信任,越来越多的借贷及交易关系通过契约的形式产生,契约等于是一道保险锁,有了契约既不会影响到人际关系,又从中增加一份保障。纵观整个中国的信任感,个人之间可以选择不信任,但如果有一个公共的秩序是可信的,所有中介的平台,包括执法部门、媒体,都是可信的,我们的国家是可以变成一个信任程度提高的社会。  
        人情交往与契约交往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交往类型,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交往者之间熟悉程度不同。人情交往属于熟人社会的交往,而陌生人社会的交往是契约交往通常熟人之间才会出现人情社会的交往,获得的是一种延时回报,具体体现为欠人情还人情的交往过程。在陌生人之间由于彼此不了解,往往是因为交往的需求才走到一起,交往结束了,这种社会关系也就结束了。所以,在陌生人社会其交换只能是契约社会的交往。其二,交往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在人情社会的交往中双方一个主动,一个被动,一个是给予者,一个是回报者。而在契约社会中,交往双方都是主动者,没有被动者。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原则。契约的达成意味着双方的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其三,在契约社会中,目的完成了,交往双方的关系也就结束了,但是而在人情社会中,目的虽然达成了,但交往双方的关系不仅没有结束,而且会得到保持与强化。其四,交往所适用的领域不同。在传统社会之中,人情社会的交往在满足情感需要的同时,也能满足利益的需要。这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人情社会的交往既能防范个人或家庭的风险,也能获得不当利益。到了现代社会,随着保障社会体系的建立,个人和家庭的风险已经有了社会防范机制,而且现代社会是依法治国、权力受到有效约束的社会,这样,风险防范型人情社会和不当求利型人情社会就失去了市场。所以,在现代社会人情社会的交往主要集中在人与人的情感领域。契约社会的交往则主要集中在人与人的利益领域,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交换双方都有利益需求,而这种需求必须通过交换才能满足。[冯必扬: 《人情社会与契约社会—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                     二、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人情交往的利弊
        冯必扬在《人情社会与契约社会—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这篇文章中指出,人情社会有三种类型,情感需求型人情社会不管哪个社会都会有,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这一类型的人情社会交换会变得越来越少;风险防范型的人情社会,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不当求利型的人情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没有被抑制,而且呈进一步蔓延的态势。因此,民众普遍认为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人情社会,主要是因为不当求利型的人情社会仍在泛滥。[冯必扬: 《人情社会与契约社会—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可以说,不当求利型人际关系交往给我国社会带来了许多弊端。因为不当求利型人际关系交往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击败对方,崇尚的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观念,而且不当求利型人情交往往往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容易导致社会腐败,滋生犯罪的温床。另一方面,人情交往主要依托于道德对于人们的约束作用来进行作用,好的一方面体现在道德作为凭借社会舆论等道德评价和制裁而得以执行,通过人们的良心以及对于道德责罚的畏惧而遵守规则。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约束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即使是再凶恶的犯罪人对于内心深处也是残存着对于道德规范的认知,而且在私人交往领域中,法律不便于调整每一个角落,这时候道德作为人情交往中的约束手段很好的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康德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这一观点说明个人的私生活领域更多的是依靠个人道德来调节的,道德是一种把人类社会置于法律之前的一道重要的社会控制阀。人情交往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可以为人们提供情感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培养、维持和扩展其关系网的基本方式。显然,这样一种网络方式使人们的市场交易活动的成本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构建正确的人情交往是我们当前必须思考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保持理性的态度去对待这种人情交往。
        三、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契约交往的利弊  
        社会交往方式是人们在特定时期和特定范围内进行交往活动的稳定模式。契约交往方式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交往方式。契约交往方式最适合于公共生活领域,它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有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有利于自由与秩序的结合。[兰久富:《论契约交往方式的现代意义》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契约交往代表了一种规范意识,一种法制意识的体现,如前文所说:人情交往主要依托于道德对于人们的约束作用来进行作用,那么契约是通过规范意识对于人们的约束来进行交往。道德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而法制则是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的力量,划定了人的自由、权利的范围,赋予并且限定了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使得国家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法治状态。契约交往的完善体现在了法制的完善,法制完善是社会完善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之一。
        虽然契约交往对于预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正向效果,但是也要看到其对于犯罪的产生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具体原因如下:当约束社会成员的规则越多,个人行为的自由度越小,那么犯规的可能性就越大,犯规与更多的约束性规则成正比例增长形成恶性循环,在这种基础之上人们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想要打破规则 ;规则属于对事不对人,在面对契约的刚性和普遍性的束缚之下,个人会在服从和反抗之间作出选择。绝对的服从会导致绝对的压抑,而反抗则会带来惩罚;其实契约并非绝对平等,很大一部分是派生与权力的契约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种不平等关系的合法化,成为现代压抑和不满的根源。
        综上所述,契约交往和人情交往对于预防犯罪各有利弊,通过一些措施力求消减不当求利型人情社会,从而使人情社会仅仅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领域的调整则交由契约交往是我们目前应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李伟民:《论人情-关于中国人社会交往的分析和探讨》,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2、冯必扬: 《人情社会与契约社会—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3、兰久富:《论契约交往方式的现代意义》,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美】劳伦斯·弗里德曼: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5、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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