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管理中的误区

发表时间:2020/12/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薛世禄
[导读] 摘要:目前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的中国公司越来越多,承包份额也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在国际工程管理方面暴露了一些缺点与不足。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宜昌  443002
        摘要:目前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的中国公司越来越多,承包份额也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在国际工程管理方面暴露了一些缺点与不足。本文就国际工程管理中常见的误区进行分析,希望能有所借鉴。
        关键词:误区、习惯、索赔、意识、责任、机会
        1、合同误区
        合同签订的成功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际工程管理的成败,如果签订的合同的合理性严重失衡,则无论企业的管理水平多好,也能是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而已。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方面虽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说国际工程管理底子薄,经验少。首先表现在合同签订上的几个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没有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中对“日期”的限制说明
        FIDIC合同条款中有很多对具体“日期”的说明限制。业主在确定使用FIDIC合同之前会对该条款中的某些限定词或句作一些修改,投标者在阅读条款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否则损失惨重。如某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这样描述:在收到并接受了承包商的期中支付报表后的28天内,工程师将决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并向承包商和业主递交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在支付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说明:在收到并接受了期中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业主将支付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业主在使用合同时在“收到”后面加了“并接受”字样,这样28和56实际上已经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工程师以“未接受”为由推迟颁发期中支付证书或支付工程款。这是典型的含有欺诈性质的条款,就是利用投标者阅读不认真及阅读惯性失误的“漏洞”。
        类似的条款包括车间图的批复、工程师口头指示的确认、索赔意向书及报告的递交、索赔的解决等等,对这些涉及日期问题的条款,阅读时都应给予高度重视!
        1.2 对关乎“责任”的限定语句没有认真研读,造成责任“一边倒”
        如某合同技术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对于承包商由于任何原因和目的而造成的超挖,不论是否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承包商都应自费。这样以来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超挖都由承包商自费处理,这是一条典型的不合理规定。一般合同对该项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由于承包商的任何原因和目的而造成的超挖由承包商自费处理。就是因为投标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对该项责任的说明仔细阅读、及时指出并最终更正,造成该项目部在隧洞因(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地质原因造成超挖或塌方一项就损失了近100万元人民币,损失惨重!
        英文中两个词的先后顺序颠倒则意义完全改变,在阅读技术规范的时候一定要对相关责任划分的说明进行仔细阅读,避免业主“钻空子”。
        1.3 合同签订之前没有仔细研究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法律中对相关主材的规定
        承包国际工程一定要了解并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风俗习惯。如某工程所在国法津规定炸药一定要在军方的看管下方能领用,现场爆破要在当地警察的监督下进行。根据法律要求:承包商要负责军营和警察住房的建设及现场警察的补助。仅此一项该项目部即损失了近120万人民币,间接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因为所有的爆破作业都要经过军方及现场警察的签字方能进行,这无疑增加了施工程序,延长了施工时间。
        1.4 没有做好现场勘察,尤其是针对现场水文地质
        任何工程在投标前业主都会要求投标者对现场进行地质勘察,投标后则视为承包商已经熟悉并接受现场所有地质条件,施工中由于现场地质条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地质条件除外)引起的一切损失都由承包商自理。所以投标者投标前一定要对工程所在地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尤其是对水文地质方面,对有可能影响施工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把这些因素考虑到投标中去,做到有的放矢,降低风险,避免损失。而有些企业只重视中标目的,一味想办法或降价或找其它办法来达到中标目的,在现场勘察方面做得不够仔细,甚至有些只是“走马观花”象征性地看了一下,并没有做地质钻探之类勘察项目来确定实际地质条件。结果造成想象与实际地质相关悬殊,增加施工成本,造成损失。
        1.5 没有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
        在投标前,承包商要对工程所在地的劳务市场的劳动力的价格、效率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以得到最符合事实的劳务情况,作为投标人工费的参考标准。有些企业则在此方面的做得不够细致,甚至只是网上浏览一下,结果造成投标与实际劳动力效率、价格情况相差甚远,从而蒙受损失。
        2、施工误区
        国际工程远不同于国内工程绝不能以国内的施工方法与习惯来指导国际工程施工。有些中国企业在管理国际工程时把国内一套施工方法与习惯搬到国际工程上来,结果处处碰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 以国内标准代替国际标准
        合同规范会明确规定具体某一工序所采用的标准及规范,以及相应的验收标准。有些企业不认真研究甚至不知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不遵守合同的规范要求而想当然地用国内标准来进行施工,结果达不到标准,屡次返工,费工费时。
        2.2 偷工减料,投机取巧
        不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省略一些必要工序,少用材料,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结果验收不合格而返工,得不偿失。


        2.3 质量控制不严,频出“低级失误”甚至是违章操作
        一个施工项目完成之后并没有首先经过自己“三检”(班组自检-施工员检查-质检员验收)便要求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结果漏洞百出,频频出现一些“低级”失误,有时竟然违章操作。如某项目部洞室锚杆施工时为了通过锚杆“拉拔”及“扭矩”试验而强行在锚杆一端打入钢筋头,结果被工程师当场发现,进而对整个洞室的锚杆的质量产生怀疑,要求全部重新检验,因小失大。
        2.4 欺诈隐瞒,蒙混过关
        有些承包商为验收过关而通过各种手段来欺骗工程师以蒙混过关,事后出现质量事故仍旧是承包商的责任,所有的损失都由承包商承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一般的合同中都有一条类似这样的条款:工程师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商的应有的责任。并不是有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便万事大吉,承包商对质量仍有责任,绝不能存侥幸心理。
        3、索赔误区
        3.1 在合同中放弃索赔权利
        3.1.1 放弃对因地质缺陷招致费用增加的索赔权利
        所有的FIDIC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或即使是合理预见,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地质条件是属于业主的风险,这是不争的事实。可有些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一味退让,甚至是只要业主授标,什么条件都可以谈,把这一项索赔权利“自愿”放弃。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被视为熟悉并接受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再加上“放弃”的这一权利,就等于承包商已经失去了对由于地质原因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3.1.2 放弃材料价格补差
        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合同中规定某些材料要在业主指定的地方购买,但其价格要与市场平均价格相等或相差不多,如果高于市场价格则业主要补偿承包商相应的价差。有些承包商在阅读时不认真阅读该规定,只看到业主规定在什么地方购买,而对价格问题一扫而过,甚至有些企业为中标目的而主动放弃该权利致使蒙受价格损失。
        3.2索赔意识淡薄
        很多企业在管理国际工程时索赔意识淡薄,不懂得平时收集索赔证据,抓住索赔机会,只是一味地赶进度、提高产值。索赔事件一旦发生首先想到的只是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很少想到如何针对此事件进行相关索赔,事后想起却早已过了索赔所限定的期限,痛失索赔机会。
        3.3 不重视收集索赔证据,索赔无力
        有些公司则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工程师发索赔意向通知书,却没有及时收集现场索赔证据,无索赔支撑材料,索赔无力。
        3.4 不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有些项目部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只是和工程师口头讨论关于此事的解决方法及相关费用问题,没有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索赔请求及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得不到索赔结果。索赔讲究的是证据,是白纸黑纸,是合同条款,绝非口头说事。工程师只有在看到索赔报告的时候才会对索赔事件做出索赔决定。
        4、认识误区
        文化差异使得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做事方式与外国截然不同,绝不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方法来看待外国人。妄图用自己的方式来影响甚至改变别人都是徒劳的,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有些中国企业则在这方面的认识上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4.1 “一厢情愿”
        我们某些企业在管理国际工程时,一开始就犯认识错误。什么“施工未行,关系先通”,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关系搞好了,工程师满意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就会应刃而解。结果,公共费用支出了,可工作照样严格按照合同做事,达不到要求工程师绝不会签字认可。
        4.2 延续“传统陋习”
        我们有些中国企业在施工中有一传统陋习,就是明明可以完成100%的,可偏偏只做80%,剩下的20%偏偏要通过“关系”来解决,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工程师只在乎工程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来做,根本不考虑什么“关系”,最终还是要把剩余的20%(一些细小漏洞)完成,费工费时。这其实就是一种思维惰性或侥幸心理在作怪。
        结 论
        国际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不能仅仅依靠开发或引起先进管理技术来提高自己,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践来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进而提高整个企业的国际工程管理水平。希望以上所述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航空工业出版社  2001.12
        [2] 张水波著    国际工程索赔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6
        [3] 王兆俊 编著 国际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案例详解    海洋出版社     2007
        [3] 吕文学著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
        [5] 杨家福著    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   科学出版社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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