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保法角度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   作者:顾磊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公民环境诉求日益增多,形成了不少环境群体性事件。
        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亭湖分局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公民环境诉求日益增多,形成了不少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处理此类事件过程中,人们很少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纠纷,一方面表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尚存不足,另一方面表现在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环保法的欠缺。本文分析了环境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中环保法的因素,并分析总结了环保法在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改革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法
        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政府对环境问题处置不当可能会引起社会普遍不满,并可能直接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快速增长说明环境污染与公民的环境诉求矛盾越来越深,而与环保法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却停滞不前。在我国,人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相关问题占不足百分之一,因此研究环保法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法律缺陷
        在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国家、企业、公民在相关立法中和执法中都存在不同的问题,环保法的缺陷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本文将从企业、国家和公民三个角度分别分析环保法在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不足。
        (一)企业层面
        环境群体性产生的原因众多,但是直接破坏环境导致问题产生的是工业企业,从企业建厂到生产再到环境问题产生时,一部分原因是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的环保法对违法企业的缺少足够的威慑。在2016年新环保法实施之前,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对处罚金额相对于因违法排污企业获得的利润来说完全不值一提,许多企业因此铤而走险。
        (二)政府层面
        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和GDP的刺激下,忽视国家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政策倾斜而允许其落户生产,从而导致大多数企业对环保的态度是轻视怠慢。另外,在制定相关的环境政策时,地方政府往往比较保守、封闭,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导致某些政策出台后在社会引起极大抗议。
        (三)公民层面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也逐渐重视自身的环境权益,在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当产生环境相关问题时,人们首先并不是先进行诉讼方式,并没有想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环境权,而是采取过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聚众游行等问题,甚至采用违法的方式变相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二、环保法中诉讼主体问题
        (一)传统的主体追诉问题
        由于司法制度的问题,当出现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往往通过国家追诉、个人追诉、等几种传统途径解决问题。

首先,国家诉讼的比重却少之又少,国家是解决环境相关问题最有力的手段,但是在真正的现实中,国家政府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的少之又少;其次,个人诉讼也在相关法律法条上得不到重视和支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加剧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在实际情况中,更多的环境群体性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公民个人通过司法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后而采用的其他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方式方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公民个人的追诉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二)公益诉讼模式
        公益诉讼作为我国新兴的一种诉讼模式,逐渐被我国所承认。由于个人追诉和国家追诉模式在现实诉讼程序中往往被撤诉或调解而终结,于是需要一种专业的团队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公益诉讼主体的合法化有助于减少环境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少对于公益团队的承认,公益诉讼的主体与环境产生的问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我国首先没有形成共识,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具体案例中会出现许多法律程序、诉讼主体是否被承认等问题,因此公益诉讼依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完善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立法
        完善监管企业相关立法。环境被破坏往往是由企业直接造成的。对于排放标准、选址等相关问题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这些立法对于环境问题的预防有着直接的作用;其次,由于环保法大多都是上世纪产生的,因此处罚标准低、度较小,滞后的法律法规纵容了企业产生的环境问题。
        政府合法、合理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政府在监管方面也有很大的问题,除了处罚力度较小以外,在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往往是采用过激或退让的方法解决问题,过激只能加剧矛盾的激化,而一味的妥协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而处理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明确的立法,在环保法相关条例中缺少对于此种情形的立法和措施。
        (二)解决环保法中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盲点
        有统计显示,在我国人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相关问题占不足百分之一,但环境群体性问题的频繁发生,现在也陷入一个怪圈,即是很多事在产生影响力以后才能解决,正是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们对于环境群体性问题采用极端办法处理的结果,因此环保法相关法条条例急需补充对于环境群体性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重视环境立法中执法的问题
        在解决环境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往往是采用压制、封锁消息等消极办法,而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选择中,地方政府往往是偏向了经济发展,为了GDP、税收、解决就业等能体现自己政绩的利益,总是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难度较大,权力较小,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等其他因素干扰的程度较大;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处罚力度、处罚标准都有瑕疵,而面对近年来陡然增长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加大执法力度是解决环境问题,解决环境群体性问题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汪伟权.《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
        [2]程雨燕.《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其法律对策》,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二期.
        [3]魏小乐 谢大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环保法对策》,法制与社会,2017.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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