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张念念
[导读] 摘要:为化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遏制社会不和谐因素,司法界提出“司法为民”、“和谐司法”、“司法民主化”等政治性司法政策,以强调能动司法,并要求在个案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摘要:为化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遏制社会不和谐因素,司法界提出“司法为民”、“和谐司法”、“司法民主化”等政治性司法政策,以强调能动司法,并要求在个案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然而,实践与理论终究是有不同。有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符合民意,从而做出与司法公正相背离的处理结果。导致民众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持有怀疑态度,也给我国的司法裁决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判定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回应民意,才能够使得司法与民意之间愈演愈烈的矛盾得到缓解,同时让司法在行使的过程能够兼容民意,解决司法与民意的问题,提升我国司法公正力,促进司法的发展和独立。
        关键词:司法公正  民意  解决机制
        一、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表现
        (一)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冲突
        司法机关在断案过程中,要求法官以法律思维去作出裁判,一切司法活动都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本前提和依据,最要考虑的是合法性问题。而社会大众则更倾向从道德情感的角度,也就是以道德思维去看待问题,更多的考虑是否符合情理和道德。很多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是存在分歧的,也就是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不一定很好的契合,合法不一定合理,同样,合理也不一定合法。这就容易导致司法与道德思维支配下的民意发生冲突。当法律违背道德,当司法遭遇民意的质疑与责问时,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考虑。尽管民意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非理性,但从道德观和正义感上看,民意很大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司法与民意出现分歧和冲突时,司法机关的裁判既要体现理性和法治,又要适当地符合情理道理。
        (二)法律事实和民意事实的冲突
        司法机关由于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实际上,司法机关认定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有可能和真实的情况为不相符。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很有可能与普通民众认定的民意事实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事实和民意事实之间的冲突。当然,民意事实也不一定就是准确无误的。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社会大众往往容易受到外界舆论的误导,所搜集到的信息缺乏实地调查,很多事情未经亲历便妄下结论[2]。互联网和媒体传播的信息,其中很多也掺杂着虚假失真的信息,面对这样的情况,民众很容易被这种带有煽动性和强烈情绪化的舆论所左右,产生歪曲的民意,对司法机关进行事实判断造成严重干扰。因此,相比之下,虽然法律事实也不一定就是实际的案件事实,但因其是依据客观的证据所认定的,比之民意事实更具可靠性和采用价值。而民众容易受舆论误导,对于案件真相的认定往往偏离实际。
        (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冲突
        正义是法所追求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而正义在法的范畴里可以具体细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实体正义要求平等公正的对待诉讼参与人,不偏斜,不歧视,不专断,更多的强调结果上的公正。程序正义则要求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司法行动,要依据证据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强调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密不可分的,它们共同构成审判公正的基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常常会出现冲突,民众对于案件更多的关注其裁判结果,追求实体上的公正,而司法则更加强调程序性,严格依法裁判,不仅要求审判结果的实体正义,更要求审判过程的程序正义,因而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民意往往是非理性的,普通民众缺乏对法律程序的认知,也不懂得要依据证据规则来判定案件事实,只根据朴素道德观和直观正义感来判断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斜。同时,在民众的观念里,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罪大恶极的人就该被处以极刑,且不应当享受法律的保护,不具有合法权益。
        二、司法与民意冲突的影响
        (一)妨害司法独立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现在法官断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民众们多在网上就案件的发展发表意见,这对司法独立有很大的影响。司法的独立对于司法的公平公正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司法一旦独立起来,不受外界的干扰,就能够让司法行使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公民的利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都要按照法律来行使权力,因此在判定案情的过程中,法律机构一定要依照法律来执行权力,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社会各界的舆论民意,但是一定要保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保持司法的独立。每个人都是感性动物,法官在判定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客观影响,一旦偏离了司法的独立性,我国公民的权力和财产都会受到损失,因此保持司法的独立的对于各个层面来说都是很有必要。
        (二)损害司法公正
        由于司法的行使和民意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会妨碍司法的公平公正性,虽然民众的意愿可以用于评判司法的根据,但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下,极可能会使司法公正受到威胁,阻碍司法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前行。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由于网络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民众看到事实真相和网络上传播的事实有所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民意的走向,进而妨碍司法的公平公正。一旦司法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司法机关对司法案件的评判就会由于舆论动向而改变,导致同类型案件因为有无被社会或者网民关注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民意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存在巧合性,社会舆论的动向会导致司法评判出现了误差,影响司法公正。网络交流工具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意的提出给出了平台,让一些底层的民众和弱势群体能够反应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愿,但由于网络平台管理存在缺陷和弊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交流平台的发展,使得公民很容易跟随不正当的舆论来评判司法案件的判决,进而导致民意和司法的公平发生冲突,产生许多的障碍,降低了司法效率。


        (三)损害法律权威
        由于我国的司法体系还处于完善期间,并没有完全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司法的法律形式,就会导致司法和民意发生碰撞,产生冲突。在古罗马社会中,法院的地位处于国家之上,法院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们认为一旦法院的地位受到威胁,那么国家的安危也会受到威胁。在现代社会中,法院的地位和威严也应该受到维护,司法也应该被民意所敬仰,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民意都是正当,这就会让司法行使受到影响和威胁,裁判的最终结果也会受到改变,司法的判决结果也会变得不可预测,让司法公正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狐疑。有明显的感情颜色和带有偏向性的民意,对案件只有初步的认识和肤浅的了解,再加上没有依据的猜测,会影响到人们对案件的认识,从而产生群体效应,使公众对司法的本身及法官的能力产生不认可、不相信,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甚至于整个法治的态度。
        因此,司法和民意发生碰撞会让司法的地位受到威胁,影响司法的可信程度,让司法框架体系被破坏,阻碍司法体系改革的趋势。
        三、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由于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所以,在司法行使的过程中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降低了司法公平公正的可信度,导致民众的思想意志和司法机构发生冲突,甚至司法的准确性。在司法与民意的冲突解决中,我们不能盲目的追求司法,也不能只体现民意,我们应该兼顾两者的发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通过监督民意的行使而体现司法的公正与独立。这种机制的设置,即在无形中增加了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又不可避免的附带了权力部门的看法,难以真正的代表民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也容易造成倾向性的报道[3]。我国目前也尚未制定专门的《舆论监督法》,根据我国的社会舆论界存在较多的弊端,有关机构应该制定有效的《舆论监督法》来监管舆论的动向和传递,保证舆论的准确性,减少假舆论在社会上的传播,虽然我国之前也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种局限性还无法再社会中运用起来。创建有效的法律规定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通过立法方法鞭策媒体正确的引导和体现民意,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基础下恰当地吸纳民意。
        (二)清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民意干预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监督不足的补救,对司法公开也能起到推动的作用。鉴于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构要遵循法律来审判案件,解决案情中的争议,将法律法规运用到现实生活来,依据法律来裁定案情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虽然法官要考虑民意,接受民众的意见,但是法院和立法机构不同,它不能依据民意来审判,它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司法权力。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民意的地位也绝不应高于法律,而是应与法律保持适当的距离,司法活动作为两者的中间环节,应当上承法律与下接民意,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合理民意,以此丰富和完善法律的内容。作为一种大众表达的民意,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审判中,必须经过合理程序的转化,对民意进行识别和认知,将民意纳入规范化的轨道[4]。
        (三)增强公信力
        增强公信力就是要充分保证民意。我国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时,就必须要在制定的过程考虑到民意,充分了解民众对法律的看法或者建议,使得法律法规更加严谨规范。拥有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维护公民的利益,考虑到民意,民众就会成为法律法规坚强有力的后盾,才能增强公信力。比如说,在设定法律的同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公民的意愿,向社会各界投放调查问卷,收集有效的信息,走进乡村去访问普通百姓对司法设立的意见和建议,间接或者直接的把民众心中的法律法规向制定机构传递,获得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为法律机构提供真实的数据,这样设立的法律才能够让司法得到有效的发展和进步。
        结论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是多种多样的,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数据飞速发展的今天,舆论的出现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司法的独立性也不例外。人们总喜欢在网上对案件进行评论,并发表意见和看法,对司法的发展产生不好的影响。同理,司法的独立性,在一定方面上排斥了民意的体现。法官要独立的声旁案件,不受任何事、任何人的影响。为了解决两者的冲突,增加司法和民意的融合,司法的独立和民意属于不同的领域,但是司法的裁定还是要考虑到民意,而民意的获取也无法脱离法律规定的范畴,这也使得我国的司法更加灵活有力,更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
        参考文献:
        [1]胡磊.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许发民,徐光华.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J].刑法论丛,2009,(3).
        [3]韩晓明.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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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陈小宁.司法改革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封琳.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互动关系的建构[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7]陈发桂.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J].行政论坛,2009,(3).
        [8]张彩娟.民意参与司法正当性之法文化反思[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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