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 李国东

发表时间:2020/11/1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   作者:李国东
[导读]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中重要一条就是发展经济,而在广大农村想要发展引进资金进行建设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这也是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慎之又慎。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100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中重要一条就是发展经济,而在广大农村想要发展引进资金进行建设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这也是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慎之又慎。需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农村的根本利益,实现农民的收益公平和生活美好。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引言
        在我国,征收目标和征地程序的制度存在缺失是被征收的土地财产权获得充分保障的障碍,但征地时如何通过补偿确保土地财产权有效实现却更受各界关注。笔者拟结合征地补偿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对土地财产权实现问题进行法理反思,并提出相关制度实现之建议,以期对征地补偿实践中处于困局的土地财产权保障问题之破解有所裨益。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农民缺乏话语权
        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下,我国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直接补偿、土地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这些都是摆在面前实实在在的东西,可以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而作为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之后就要面临着无事可做的境地,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需要重新就业,这就给一部分人增加了难度,很多农民因此失业,而在征地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参与,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农民没有阐述自己意愿的能力,只是被动听从指挥,没有在征地的环节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缺乏话语权,所以没有办法保障农民自身的利益诉求。
        1.2补偿项目不全面
        一般而言,我国征地补偿项目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它们都是与被征收土地具有密切联系的直接损失。超出上述项目的损失不属于补偿对象,可见,我国征地补偿项目极为狭隘。2019年8月26日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但由于房屋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其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应当单独被认定为征收客体予以征收、补偿,故本文中的分析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问题。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了避免被征收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一般都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补偿项目,如我国台湾地区对改良物的一并征收与补偿、被征地使用影响接连土地的补偿、残余土地的一并征收与补偿等作出了规定,从而增加了征地补偿的项目和范围,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的保障更加充分。
        1.3缺乏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所执行的是依据用途进行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依据的也是统计部公布的县区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经济情况进行优化调整。虽然方式方法相对比较合理,但是也忽视了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将土地的增加值计算到里面,不能公平地体现价值,对农民来说有失公允。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会获得大部分增量利益,农民获得的利益极少,仅仅是在资金和住房上得到了一些补偿,加上房屋的装修和日常开销就所剩无几了,没有形成积蓄,农民生活起来就有一定的困难了。
        1.4补偿基准不合理
        我国长期对被征收土地按照该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即集体土地的不同用途在征收时不加区别,统一按照或参照被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的确定也与耕地的补偿标准捆绑在一起。由于这种征地补偿制度一概以耕地为评价土地价值的基准,没有考虑到土地的最优利用,也没有对土地的开发价值进行补偿(P173),从而在事实上掩盖了集体土地用途的多样化现实,剥夺了集体土地多样化利用的可能,导致在实践中贬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价值。2019年《土地管理法》改采“区片综合地价”的征地补偿基准,但此举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补偿基准不合理的现状。


        2优化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几点建议
        2.1逐步完善补偿制度
        妥善处理好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工作当中补偿制度缺陷问题,就应当逐步完善补偿制度。一是,结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地方制度,落实好补偿资金总体规划、具体落实、流程优化及监管各项制度;二是,重视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做好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建设用地的明确界定,将征地范围缩小,逐步完善征收征用土地专项补偿制度;三是,围绕着征收征用土地专项补偿制度,确立监管组织专项机构,以确保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各项管理得以妥当落实。
        2.2依据实际扩大补偿范围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由于农民一直是靠土地生活的,所以只有扩大补偿范围才能真正让农民受益,突出农民的权益和地位,实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让其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信心,可以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尤其是增加了关于经济增量的补偿方式,不仅提高了农民在补偿中获得的利益,保证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情况,减轻家庭负担,形成长期的保障制度,获得更多因为补偿而带来的好处,提高生活质量。只有将补偿工作落到实处,农民自身保障增加,生活安全感得到认同,可以间接减轻政府在农民保障工作中的负担,有更多的精力去制定更好的政策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2.3补偿措施需细化
        为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被征地者合法权益和利益,就务必要逐步细化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各项措施,具体可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相关细化处理工作。由于我国各地城市、乡镇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情况存在着差异性,故而制定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期间,务必要着重考虑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差异;二是,确定征收征用土地补偿金,需要由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负责鉴定工作。国家务必要设第三方的土地价值专业鉴定机构,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化基本原则,鉴定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具体金额,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双方的利益。
        2.4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为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基本安置,除了要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外,政府还应该在农业安置、职业技术培训、提供就业机会、企业补贴等方面进行全面安置。这些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现金补偿所带来的缺点,提高农民的生存技能,妥善解决农民长期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为城镇化进程打下坚实的基础,达到重视与保护失地农民的目的,增强农民对征地工作的认可度、信服度,让农民对政府有信心,才能真正解决征地矛盾。让征地补偿这一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下去,利益分配机制得到各方认可,使农民、村级组织、政府在失地过程中形成真正的组合机制,有效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建立工作模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方式,缩短因为失地带来后遗症的时间,真正走上经济发展的快速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结束语
        农村征地主要是借助一定的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让土地的性质发生变化,使其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旨在推动城市的发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将如何维护好农民基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政府必须要从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引入市场定价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建立代表多数农民利益的组织,完善利益分配制度,改进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从而保证农村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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