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视角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

发表时间:2020/11/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8卷第19期   作者:张博
[导读]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全面发展、低谷等发展阶段进行分析
        张博
        紫光展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100191

        摘要: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全面发展、低谷等发展阶段进行分析,提出基于公司治理视角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政策、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实现全新的组织形式,以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来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司治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传统公开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是基金的运转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一种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投资者提供资金投资项目[1]。在投资结束后,通过适当的管理可以有效增加其效益,最终以上市、并购等形式将股权进行转让,从而既能够顺利退出,又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可以说是当前金融行业下,创新性最强的投资项目。未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其地位也将逐渐提升[2]。当前,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已经成为金融领域中最具热点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逐渐开始通过这样的基金投资形式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三种,分别为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和项目资金使用人。根据不同的身份及地位,各个主体均需要负责相对应的职责,但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常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基金组织常常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基于此,开展公司治理视角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研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阶段分析
1.1起步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主要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在起步阶段会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积极鼓励并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这一阶段,引导其出台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具有良性的依托作用,为基金的后续稳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3]。自科技技术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后,创业投资理论产生,逐渐明确了创业投资在法律层面上的概念,体现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境内发展的重要性。但在这一阶段,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较小,并且大部分企业仍然处于观望阶段,但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鼓励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了缓慢但平稳的发展。
1.2全面发展阶段
        度过起步阶段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加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长期进驻基金的战略当中。随着社会经济及资本主义市场对该类型基金的广泛关注,逐渐掀起了相关风险投资的浪潮[4]。产生了大量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的企业,同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也对传统企业的入资产生影响,在风险防控和政策的层面上,政府也逐渐开始为风险投资建立相关的保障体系,出台针对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建议和要求。根据风险投资主体、投资对象等做出更加合理的方向性指引,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及基金组织方式做出实务操作规范。
1.3低谷阶段
        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进入到了低谷阶段,既包括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又包括相关监管政策不完善的影响。虽然在发展阶段,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有效促进了各类新兴技术园区合伙制投资的发展。但针对现实大环境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碍。同时,在促进其新发展的措施上,产生了与低谷阶段现状相反的现象。出现了一定积极政策与倡导,并引发正面的高效影响,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一定意义上,也为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后续走出低谷阶段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2基于公司治理视角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
2.1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政策
        针对在低谷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以公司治理目标为出发点可以看出,当前该基金性质自发展以来,都是处于摸索的状态下前行,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完善均是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发展不断完善的。因此,结合国外成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实际投资案例,将其作为基础,根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以经济市场的实质环境,出台符合基金组织发展及运行的政策。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公司首先应当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地位,虽然不同形式的基金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但在其发展阶段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其次,公司应当逐渐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范围,进一步规范涉足金融机构中的标准,提高组织的准入门槛。最后,根据当前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基金组织的创新,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基金组织要求的募集方式[5]。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入的基金可以投资形式或风险可控信托产品的形式存在。除此之外,还可在组织政策当中引入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达成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合伙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合伙制不具备纳税资格,同时也不承担税赋,根据在公司当中的不同角色,承担不同责任,以此,加强基金组合的策略创新,从而防止基金组织过程中产生风险,将投资人的自身利益提升到最大化。
2.2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治理监管制度
        站在当前公司治理角度分析,立足已有相关制度,还应当建立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有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首先,应当从隐私信息保护、登记备案等方面进行加强监管力度。其次,在向国外先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成功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将建立监管制度为主、行业监管制度为辅的形式,成立公司监管体系,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组织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合理防控。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一定基础,但相关监管机构的目的仍然不够明确。虽然目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等组织过程中都已经具备了相应监管基础,但针对证券投资行业中的备案手续、履行登记等内容,还需要由专业的法律机构给出具体的法律意见书。当前大部分的监管法律规定均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统一颁布的,因此在当前大的投资环境下,必须将传统管理局势转变,以规范的监管体系为前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的公司监管法律体系、制定公司个人信用评级登记制度等,从而提升其组织和发展的速度。
3结束语
        当前大部分公司已经将社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当中,加之居民存蓄存款等资金,将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后续的研究中还将对该类型基金有利的“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组织形式进行深入研究,从而逐渐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市场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许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基于新三板企业2011—2016年的数据[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4(03):74-83.
[2] 倪宣明,张俊超,赵慧敏,等. 二次效用函数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设计研究[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20,40(09):2314-2326.
[3] 刘英东. 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研究——基于房地产基金的运作机制和风险管控视角[J]. 项目管理技术,2020,18(09):137-141.
[4] 杨咏梅,陈美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财会研究,2020(07):10-14.
[5] 刘晶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完善研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视角[J]. 法学杂志,2020,41(02):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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