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警官学院 610213
摘要:武装冲突法是规范交战双方及中立方之间战时行为的法律,它的渊源大多来自于国际习惯,并被《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确立。战争中采取的军事行动的目标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能攻击平民和民用设施成为了人道主义中的最基本认知。如何识别军事目标成为了武装冲突法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本文将从武装团体及其人员、参加敌对行为的平民以及物体三个方面来区分战争状态下的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
引言:武装冲突法又被称为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一个法律分支。武装冲突法是指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方之间、交战方与中立方之间交战行为和战时人道主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则制度的总称。其中,武装冲突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区分原则,在战争中区分什么是军事目标,什么是非军事目标对于促进战争正义实现、控制战争范围与提供人道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战争应是在“军事必要”及“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范围内进行,才有可能是正义的战争。
一、武装团体及人员
许多人对军事目标的第一反应是武装团体及其人员。诚然,武装团体及其人员是战争冲突方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属于军事目标且可以进行攻击的对象。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武装团体是冲突一方展开敌对行为的组织。武装团体由司令部、武装部队等团体或单位组成。一般来讲,国家的正规武装部队毫无疑问属于武装团体,因为国家级别的武装部队具有最完备的组织且能够实施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且,国家武装部队的这些特征和性质都明确的规定在了该国的法律中。但有些组织却难以判断是否为军事目标,比如叛乱组织或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活动一般比较隐蔽,也很少能得到它们规模、构成或性质的信息的文件。判断这些组织时,不应仅以名称来进行军事目标的识别,而应以其组织程度、军事行动是否协调、行动是否具备持久性来判断是否属于冲突的一方。在以上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即使这些非国家实体不具备国家武装部队一样完备的组织程度,也应被视为武装团体。
至于武装团体的人员的识别,总体上说,隶属于武装部队的每一个人,除医务人员和为保障战争受难者肉体和精神救治的宗教人员外,都属于武装团体的人员。国家武装部队以军服、徽章或其他身份标识来识别其武装团体人员的身份,而非正规军队人员的识别在国际社会中一直存在争议,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取得共识的认知。有的学者认为非正规军的武装团体人员的识别应该参考《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有的学者认为应以“持续作战职责”为判断标准,而以色列国家则认为应遵照国际习惯法的做法,只要隶属于武装团体,就属于武装团体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负有“持续作战职责”。
二、参加敌对行为的平民
战争状态下的平民一般不属于军事目标,不应受到攻击。但平民如果直接参加了敌对行为,那么就失去了日内瓦公约中对平民的保护,而成为了一个可以被攻击的对象。“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的判断标准也比较简单,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即是以故意造成敌对分武装团体及其人员、装备物体及平民伤亡的目的为判断的标准。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使用武器、做情报工作,也可能只是承担运输工作。
攻击参加敌对行为的平民的时间是受限制的。
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一条,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的平民在参加敌对行动之外的时间中是受到公约的保护的,也就是平民只有在参加敌对行为的同时才能被攻击。但这样的规定显然造成了一个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此条执行,那么在实践中平民就可以通过规律的参加敌对行为而免受攻击,在平民和可以被攻击的军事目标的身份之间来回切换并因此获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2009年发布的《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中重申了《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对这一条文进行了严格的解释。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国家认为多次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的平民在休息时间或两次行动间歇时间内也是可以被当作军事目标而被攻击的,因为这种间歇时间被认为是为了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的准备。
三、物体
可以被识别为军事目标而进行攻击的对象除了人之外当然还有各类为敌对行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物体,包括武器装备、军营及各种对军事行动有贡献、摧毁之后能为敌对方提供军事利益的物体。有些设施可能并不直接与军事相关,但因为它的位置或功能为军事行动提供了帮助,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军事目标,比如处在关键位置的桥梁、机场与高速公路。
判断一个物体是否为军事目标的时间视角应当是产生敌对行为的“当下”,一个物体以前是民用属性,并不当然在当下就是民用属性,比如以前用做教堂的建筑在当下被设为指挥部,以前的仓库被用作武器存放点,在当下这些民用设施都属于军事目标。反之,以前具备军用属性的设施,如果在战时被转为民用性质,比如以前的军用仓库被转为战时安置平民的防空洞,那么这个设施就不属于可以被攻击的军事目标。攻击民用设施时应当更加慎重,仅凭怀疑就对民用设施的攻击是要承担巨大的国际舆论的压力的,如果确实该民用设施没有被用作军事目的,那么这样仅凭怀疑的攻击毫无疑问的违反了武装冲突法。即使在有把握的情况下,攻击民用物体也应当注意留存视频、照片等证据,避免在舆论攻击中处于被动地位。
结束语
在武装冲突法中,军事目标的识别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战争中敌对方只能攻击对方的军事目标,而不能任意的攻击平民或民用设施,这个规定不仅来源于国际习惯法,也符合国际人道主义的要求。是否为可以攻击的武装团体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具备完备的组织、可以开展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判断是否可以攻击平民的标准在于其是否直接参加敌对行为,判断物体是否可以攻击则需要考虑其当下的属性是否能带来军事利益。
参考文献:
[1]朱路.论国际人道法中的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解释性指南》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32(11):98-105.
[2]周晓玲,陈高东.目标选择的合法性考量[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26(05):97-101.
[3]周江.论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J].现代法学,2012,34(03):143-153.
[4]马科•萨索利,王祥山.现代武装冲突中的目标选择[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04):58-61.
作者简介:
蔡修齐2000年8月8日 男 汉 福建宁德 武警警官学院五大队十四队 学员 本科 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