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 王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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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有很多变化。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进行分析与探讨,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一)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与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有新的变化,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对比分析
此规则并非新创设,现行《合同法》也有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不过是散见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中。此次修改,也将部分不定期有名合同,上升到合同法的一般概念,突破了《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限制。《民法典》将其规定在通则中的合同编,所有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的,即有始即有终,不定期合同只是在合同约定时未设立具体终止时间,往往以达到某一目的为合同履行完毕和合同终止的标志。若当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达到时,给予双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一定的必要,但出于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行使该权利的人也应给相对人预留一定的寻求合理替代安排的时间。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一)新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规则,即“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以公力救济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制度。
(二)对比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仅明确规定了要以通知方式行使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即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直接通过自力救济通知解除合同。但第九十六条后半句又赋予了接到通知方的异议权,这就导致对本条规定的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即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是否就已解除。故司法实践中除了直接通知解除合同的方式之外,还有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已通知解除以及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以下具体变化:一是在直接通知解除方式中又细化规定了自动解除规则,即通知债务人限期履行,否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即解除,无需在限期履行的通知之后再次向债务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二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公力救济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且规定了此种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点为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当然前提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通过该条规定,细化了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明确了以公力救济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具有极大的意义。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一)新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则为《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最大的一个变化。
(二)对比分析
现行《合同法》仅是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使期限。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报》2013年第10期)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而《民法典》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统一了裁判规则。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对期限明确,规制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不同裁判,统一了裁量标准。
作者信息:
高华 女 (1970.10-) 汉族 本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金融保险证劵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科科,男,(1989.9)汉族 本科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国资国企、投融资、建筑与房地产、债券发行、私募基金、民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