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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文对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前置程序”;要求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习总书记这些要求,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但在实践中,一些党支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前置泛化、权限紊乱、责任模糊等问题,使“前置程序”效果打折扣。
1落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是国有企业的重要政治原则。近年来,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部分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保证国有企业党委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必须在制度机制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落实到治理机制上。推动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在公司章程中,一般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明确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设立党委的要明确党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具体内容、基本程序和运行机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推进企业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推进企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健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沟通协商制度,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与担任董事的党委委员、其他企业内部董事充分沟通对接,同时听取企业外部董事的意见建议;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经理层决策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负责相关工作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经理层进行沟通对接,并协调抓好落实。
2“前置程序”的提出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形成责任分明、运行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往往被边缘化。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2015年6月,中央深化改革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指出,“要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决策机制是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于当年10月31日联合下发了《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其中提出“完善“三大一大”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实行党组织的研究和讨论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前置程序”已正式成为所有国有企业必须采用的决策机制。
3实行“前置程序”的实践意义
3.1实行“前置程序”是落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的制度保障
设计“前置程序”,把党对国企公司的治理写入公司章程,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框架中,让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有了合规的制度安排,让国企党组织在高管决策前进行审议,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3.2实行“前置程序”有利于实现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机融合,满足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党建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来说,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不仅要做好党交给的政治任务,还要保证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创新党建工作模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与党建工作良性互动,实现党组织领导作用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完美有机融合,引领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4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前置研究”泛化,将董事会、经理层所有决策、决定事项,无论问题大小,全部预先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甚至拍板决策,所谓“党委过一过,总是没有错”,决策正确则“你好我好全都好”,决策失误则“我错你也错,谁都跑不了”,结果造成党委“包办”了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
5落实“前置程序”的关键内容
5.1研究讨论范围
当前,在落实“前置程序”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企业把大量的决策事项都拿到党组织会上去讨论甚至决定,党委会或党组会常常开,而董事会特别是经理办公会几乎就很少开了,这导致党组织包办一切。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前置程序”的设计初衷,因为前置程序的要求规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问题事无巨细都需要将党组织的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只有属于“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才需要上党委会或党组会进行研究讨论,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在这个环节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议事范围中的条目过于笼统。
一些企业制定了党组织议事范围,但还是难逃所有决策事项都上党组织会的结果,原因就在于范围中的条目都太原则性了,当面对具体的决策事项时很难辨别、区分,为此,关键是要把边界划分清晰,进而提升整个议事范围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5.2研究讨论程序
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有确定决策议题,根据议题组织调查和论证,企业各成员在会前要进行深入沟通、讨论,在正式做出决策之前,党支部也应深入调研,及时沟通,充分酝酿,通过党支部会议形成党支部参与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时,通过进入企业经营班子的支部委员将党支部集体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来,确保党组织意志在最终决策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实施中,依靠高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保证决策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迅速部署和落实,党建工作及时开展舆论宣传,并组织活动调动职工积极性支持决策落实。例如,支部委员未进入经营班子,则应更注重支部会议决策和经营班子决策后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纠正。
5.3研究讨论结果
在落实“前置程序”的过程中,个别企业在党组织会上直接就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使党组织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决策机构,而董事会、经理层沦为执行机构,显然这也不符合“前置程序”的要求。因为要求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而非“党组织研究决定”,而且“前置程序”还强调“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也就是明确了决策权还是在董事会、经理层手中,党组织在重大问题特别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是参与决策,不是直接作出决策。党组织参与决策还是党组织作出决策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以公立医院为参照,《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虽然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发挥的都是领导作用,但显然公立医院中的院级党组织是要最终作出决策的,而且在功能定位中也有明确的“作决策”的要求,但在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功能定位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作出决定。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中,将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是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的。
5.4要明确前置研究的重点和方式
党内博弈的初步研究主要是研究此事是否符合以国务院产业定位和企业战略规划为基础的地方政治的中心方针和决策,而不是对讨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而是在较高的政治地位上提供“指导”。党组织不能作为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指挥的直接决策指挥中心,因为它们不能依靠和加强党的充分领导,这与企业党的职能地位不符。
6如何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
6.1明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具体事项
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关键是要确定好需要研究讨论的事项。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明确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其次,在工作要求上,要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确定须经过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事项”,不能“上下一般粗”“你我都一样”。第三,在具体内容上,要将“前置事项”归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畴,不要事无巨细,什么事项都纳入。第四,在判断标准上,要认清“前置事项”就是需要党委把关的事项,把关重点是看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6.2确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法定地位
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是党的领导法制化的重要渠道。一方面,通过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厘清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推动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同频共振,促使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制度化、具体化。“党建入章”不应区分党组织建制,属法人单位的党组织,都应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要做到“应进必进”。
结束语
总之,“前置程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是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一以贯之”的生动体现,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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