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途径

发表时间:2020/9/1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5月13期   作者:李增华
[导读] 地震是地球板块相互挤压、相互碰撞引起的地质灾害
        摘要:地震是地球板块相互挤压、相互碰撞引起的地质灾害。如果没有有效的保护,必然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巨大伤害。我国是一个地震高发国家,国家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由于台站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社会冷漠,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不足。为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首先是切实增强地震台站队伍建设,从而有效提高台站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力度,逐渐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地震监测网正常有序运行。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
       
       
        前言:随着社会进步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力度不断加大,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使得气候频繁出现异常,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地震是地球板块相互挤压、相互碰撞,造成板块边缘和内部错位、断裂的一种自然现象,其破坏性极大,由此可见,有效预测地震到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能够大大减轻地震带来的伤害。早在1998年,我国就已经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干扰和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防震减灾工作质量。
        1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现状
        1.1国家重视
        中国一直都非常重视和关注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需要依照相关法律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设施和环境。”相继颁布和实施了《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并详细规定了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职责、保护范围规定、对地震观测环境等产生影响的补救措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对地震监测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
        1.2社会漠视
        现阶段,在地方保护主义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没有足够了解和掌握《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各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进而对玉树州乃至全国许多地区的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了深浅不一的破坏。比如,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发生6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发生在7点49分,地震震中位于玉树市区附近。地震救援初期治安状况较差,非法活动相对频繁。救援现场人员复杂,数量庞大,影响救援效率。少数不法分子趁机偷走救灾物资,更有少数境外敌对势力,以僧人、志愿者以及非政府组织名义,打着慈善救援的名义进行不法活动。这些不法行为严重违反《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内容,因此,对此,青海省政府于4月15日作出决定,要求在路口设卡,核实去往玉树人员的身份,严禁非救援人员进入灾区,实行通行证制度,劝返周边地区不合格的志愿者,并抽220名特警武装奔赴灾区,负责现场治安。由此可见,这些事件严重干扰地震台站监测工作,表明社会上有些人对地震监测台站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薄弱,与高水平的地震形成较为明显的对比。
        1.3台站无奈
        作为直接受害者,面对目前的情况,该站真是束手无策。地震台站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一旦缺少地方政府的支持,他们在谈判中会遭到鄙视、诽谤甚至残酷的殴打。他们很难有效地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
        2.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策略
        2.1加强地震台站队伍建设
        地震台站的工作人员,是台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执行者,也是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行为的惩戒者,国家及地方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需要有地震台站队伍来贯彻落实。

因此,必须要提高台站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督促工作人员不断学习,熟知各项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地震监测的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同时,明确地震台站的主观部门,协调好地震台站内部的工作,细化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保护职责,并加强与交通、电力等部门的沟通,为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2.2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力度
        国家重视,社会漠视,使得各地防震减灾工作策略无法落实到实处,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屡禁不绝。归根结底,在于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众人都知道地震的危害,但是却没有意识到地震就有可能发生在自己生活的地方,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意识不足,由此引发了不良的行为,比如说某些企业为了利益将地震应急通道堵截的事件。《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增强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减少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事件,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2.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我国是地震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国家对于防震减灾工作尤为重视,相继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且各个省市也根据当地地震发生的风险,制定了对应的规章制度。在实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时,应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中,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并将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明确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这些策略如果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将大大提升保护力度。
        2.4加强地震系统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
        在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市地震局、地震台站、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台站的工作不应局限于地震观测,而应密切关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台站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自行解决。而对于那些超出台站能力和权限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当地地震部门和省地震局,不要破坏或干扰事件已经形成的事实,使事件更难处理。地方地震部门拥有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沟通的巨大优势,并具备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协调、协商和行政执法在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监测中的巨大作用价值。省地震局各职能部门必须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台站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措施,从而正确指导台站,积极应对。遇到特殊事件时,将派出工作组到事故发生地处理问题,甚至积极寻求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指导。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的交汇处。由于太平洋板块、印度洋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作用,地震断裂带十分发育。大地构造位置确定,地震灾害发生频率更高,波及范围更广。台湾及其邻近海域、西南、西部、东南沿海地区共有23条地震带,其中四川、山东、青海、福建等地,发生地震的可能性极高。从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到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国遭受了巨大的地震损失。无数人流离失所,失去亲人。因此,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斌,周健,梁雪萍.讨论地震台站监测环境的保护问题[J].高原地震,2008,20(2):57-59.
        [2]李超,周大为,吕坚,等.浅谈如何加强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J].山西地震,2013(1):38-39.
        [3]姚伟中,冯武,许传仓.从宿迁地震台情况探讨观测环境的保护[J.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6,8(3):65-68.
        [4]陈冬柏,张璐.地震台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实践与思考———以西安基准地震台为例[J].高原地震,2011,23(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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