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

发表时间:2020/7/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任俊儒
[导读] 摘要:目前,为了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胜利成果,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人民法院执行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紧迫性。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丹东  118000
        摘要:目前,为了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胜利成果,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人民法院执行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紧迫性。而执行长效机制构建的核心则是管理机制的完善。因此,本文论述了长效执行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以期推动执行工作始终朝着长远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法院执行管理;长效机制;构建
        1构建执行管理长效机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1构建执行长效管理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构建和执行长效管理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为强化对执行案件的有效监管,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执行办案流程管理系统。法院内部,上级法院通过办案系统能够全程监管到下级法院每个案件的执行进度;法院外部,在执行办案系统中的执行节点行为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系统实时向当事人推送。这样,一方面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办案的监管,避免了监管举措无法有效落实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执行信息公开促进案件当事人对执行办案的监管,有效避免执行中的难题[1]。
        1.2执行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实现执行价值目标
        执行工作首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率,所以执行统一管理机制的首要价值预设就应该是提高执行效率。执行统一管理机制能否实现各方权益的效益最大化是其能否实现效率价值的核心要义。而效益最大化又取决于执行机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能否在执行中获得效益最大化。对于法院执行部门而言,在“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下(执行力量被统一指挥、执行案件被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被统一协调),不仅增强了上下级法院间、执行人员间监管与被监管的力度,同时在执行力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司法资源予以合理集约调配,使执行部门成本被有效抑制,并使执行时间缩短,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对于申请人而言,在统一管理机制下,执行力量被有效整合,执行规范度被极大提高,相应使执行时间被有效缩短,从而获得其最大化收益。对于被执行人而言,统一管理机制加强了对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的监管,则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执行行为也会相应减少。因此,执行统一管理长效机制能够实现执行效益最大化。执行工作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执行统一管理机制的另一根本价值追求。通过法律价值分析法对执行统一管理机制进行评价。对于实体公正这一价值追求,由于执行统一管理机制有效调配使用执行资源,执行力度得以强化,从而迫使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主动接受强制执行的愿望空前增大,从根本上有利于缓解执行纠纷。
        2构建执行管理长效机制的路径
        2.1构建与执行模式相适应的集中管理模式
        积极顺应团队化执行模式改革的要求,减少管理层级,构建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主导的管理中枢的垂直、集中管理模式,实现信息传导与责任到位双同步。一是由单纯监督向服务协同兼顾的管理方向转变。随着指挥中心职能的不断拓展,目前指挥中心已经由最初的仅提供技术服务,拓展到集约化办理大部分事务性工作。将管理于服务之中,予服务于管理之中。二是明确执行团队的权力与责任清单。科学界定执行团队的职责,尤其是明确执行法官必须亲历的事项及不需亲历的操作性事项,并制定相应权力职责规范,避免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同时也明确了管理的边界。二是强化指挥中心的集中管理职能。在司法机构扁平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层级式管理结构必将向扁平化管理结构趋近,此时,更应突出指挥中心在执行局全局中的集中管理、整合调配执行资源的中枢核心地位,突出扁平化、短平快管理,即于上应直接对执行局局长负责,于下通过执行指挥管理权限管理执行团队,于中负责协调执行局局长与团队执行法官之间的决策反馈。


        2.2强化执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完善“三统一”指挥平台是执行管理机制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以管理需求为导向,以有效管理为根本,对新出现的管理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信息化系统支持,彻底弥补信息化漏洞,以更合理的保障管理工作顺畅开展。比如,对于事项委托平台功能,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办结确认权交由委托法院,同时给委托法院限定收到确认申请后的24小时确认时间,在避免受托法院无故不予办理或不完全办理的同时,也避免了委托法院拖延不予确认情形的发生[2]。
        2.3加强执行队伍管理
        一是加强执行法官的专业化建设。由于新时期执行工作强化统一管理、强化业务监督指导的要求,一方面,执行裁决法官要通过审理异议复议案件发挥指导监督职能,即纵向的层级指导监督管理作用;执行实施法官要发挥团队实施工作中的判断命令权,即横向的命令管理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上级法院还要肩负起对下级法院系统管理的责任,这项工作也需要执行法官主导管理。因此要建立既懂办案又懂管理的专业执行队伍。二是强化对执行人员的管理。目前,对人的管理是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功能的发挥,实现以案管人的目的,实际上,这一目的实现的关键途径就是案件流程节点的监管。但该功能目前囿于系统对接、标准的复杂性、不统一性等原因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即便充分发挥作用,也是通过督办,通报等方式来对执行人员进行警戒,无法触动其实体利益。所以,要想实现管人的目的,必须实行对执行工作的人事管理,包括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查办、执行人员的任免升迁等,建立统一管理的组织人事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从管案,管事到管人的延伸[3]。
        2.4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2.4.1执行团队绩效考评
        对执行团队的绩效考核是一个新的绩效考核类别,旨在对一个团队完成设定目标情况、整体工作及运转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就团队考核与部门考核而言,执行团队的考核是为部门考核提供数据支撑,部门考核的结果也由执行团队的考核反映;以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而言,只有个人完成岗位职责,团队才有可能完成工作任务;但执行团队业绩也不等同于团队成员个人业绩的简单相加,团队成员的配合、写作,团队的建设、发展等影响团队业绩的因素在个人业绩考评中无法完全体现。
        2.4.2团队成员绩效考评
        团队成员个人绩效考评可以理解为执行部门的“人员分类考核”,按照岗位性质和职责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类别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法院执行团队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来看,执行实施团队的岗位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官助理岗位轮换比较频繁,而且职责分工较为均衡。执行审查团队的岗位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这些岗位不具同质性,职责、工作要求差异较大,而且从考核结果运用、个人发展等方面也有不同安排,因此,执行团队成员的个人业绩考评应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4个岗位来分类、分别考核。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指挥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行团队,承担执法办案任务明显较少,工作内容差异较大,不能适用执行团队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执行团队各岗位成员的个人业绩考评办法,应在贴合其工作实际构建单独的执行指挥中心考核办法和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的个人业绩考评办法。
        3结束语
        构建执行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了对上级执行工作的具体落实,更实现对人员的精准管理,极大提升了司法能力。为其他法院探索建立符合自身事情的执行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1]王启江.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构下的立审执衔接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9(11):30-40.
        [2]陈恒.执行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J].法律适用,2019(11):41-49.
        [3]谢耀宗,皮德智.基层法院执行绩效考评长效机制的构建——以M区法院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9(11):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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