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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招投标的概述,分析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的问题,并提出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成为国家大力支持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开展关系到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因此,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不可避免的是,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详细论述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及其对策。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招投标概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政府投资并建设,涉及到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土建、给排水等,属于城市的基础性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及环境卫生保护设施,这些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发展必不可缺,不仅促进了城市发展也为公民提供了方便。
招投标相互对应,即是说,招投标是工程、货物的招标方按相应的市场规则程序将招标对象的一些基础信息对外公开,以此来吸引有意向的投标方,并进行良性的价格竞争来进行投标。招投标实际上是市场交易中的两个对立面,参与交易过程的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保证了招投标双方在合理的经济成本投入上都能获得相应的收益。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对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设计工期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在招投标环节问题,将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
1、招标程序与审判程序不兼容。法定招投标切入点与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存在矛盾,导致市政基础设施设计难于招标或虚假招标。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经规划部门获取批准后的规划意见书和从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获取项目批准文件后才能实施招标。然而,无论是在申请立项,还是规划审批时,都要求提供建设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通常没有能力编制这些方案和报告,一般会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这使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就开始与设计单位进行频繁的接触。设计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需投入大量的人物力,还需协助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进行沟通,针对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多次、反复修改方案设计等,以便促使方案得到规划部门批准。
2、以工程总额确定的设计招投标范围过低。当前,民用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招标投资额采用同一标准,但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规模通常比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大很多,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都必须招标,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的数量和各方的负担。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激市政府89号令》规定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依法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总投资3000万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依法招标”。然而,1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费不足几万元人民币,若再去除投标成本等,设计单位的盈利空间小甚至难以盈利,设计单位投标的积极性和设计质量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对招标单位而言,招标也增加其建设成本、延长了工程周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此外,有些招标单位将本应招标的项目,拆分成多个小项目以逃避招标。
3、未中标单位无补偿导致投标单位积极性不高。设计单位在准备投标的过程中需投入相当的人物力,但最终只有一家设计单位中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强制要求招标单位给予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更没有给出可参照的补偿标准,未能中标的投标单位能否得到一定的补偿一般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
因此,投标单位如没有一定的把握,一般不愿意参加投标,进一步加剧了流标现象的发生;另外,也导致了“陪标”、“围标”等不良现象的多发。
4、评标时间过短,评标专家人数偏少。目前,我国市政工程在施工和即将施工的工程多,评标专家数量有限,使评标工程的评标质量得不到保证。首先,评标专家是随机抽取,被抽中的专家可能把正在进行的工作暂停来抽空评标,未有充足时间去熟悉该工程基本情况,这样对评标质量有影响;其次,评标时间往往较短,有时间投标单位在场外焦急等候,招标单位和纪检人员也在等待评标结果,受此影响,评标人有可能加快评标速度,但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标书的阅读和判定,评标人只能以标书厚度、报价高低来直接判定标书质量,这样评审结果往往不但没有尊重客观事实,从而影响评标质量。久而久之,投标人也会受这种现象的误导,围绕如何对评标专家“短时间内认可”的标书想方设法做文章,无法真实反应出设计投标单位应有的工程管理水平。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1、调整设计招标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兼容。1)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企业应开展设计方案招标,由中标的设计单位完善设计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取得项目各项审批后,继续承担该项目的初设、施工图设计工作;2)企业可通过方案竞赛或方案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将方案竞赛、方案比选的内容和程序与设计招标的内容和程序结合起来,方案竞赛或方案比选确定的优胜设计方案是招标中标的设计方案,优秀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即为设计单位。同时,在进行方案竞赛或方案比选后,无需再进行招标或补办招标手续。另外,建设、勘察、设计主管单位应建立设计单位业绩和诚信考核制度,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不同需求,委托考核良好的设计单位,而不需再进行设计招标。
2、拓展设计招标范围。基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复杂性和大规模的特点,工程设计招投标的任务量较重。为了提高工程设计的适用性,一方面需在确定招标范围后,对具体的招标内容进行细化,做好细节处理,消除质量隐患;另一方面要依靠完善的故障制度,确保招标能高效地开展,间接地节约成本。近年来,部分城市在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中,尝试引进动态招标机制,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不同,对具体的招标范围、邀请招标的方式等进行动态调整,提高了招标工作与工程设计间的适应性。从市政工程承建单位角度来说,也需尽快制定免于招标的判断标准和实施细则,不但为项目审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参考,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招标范围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3、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库,充实评标专家数量。为保证不同工程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完善评标专家库制度,充实专家库人员的力量,提升市政工程设计评标质量。对不同地区可采用专家不定期交流的方式,来提高评标人的知识面和视野面。对目前市政工程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应对年龄有所限制,尽量使评标队伍年轻化,以适应信息化、标准化的设计评标理念。同时,要对评标专家数量不定期扩增,以此充实评标专家库,不同专业都要有各自对应的专家组,不能出现非本专业评审专家评审。
4、推行电子招标制度。电子招标是基于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型招投标方式,能显著提高招投标效率,节省其成本。近年来,各省市为了满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的需要,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与制度,为电子招投标的推广提供了便利。如2009年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建筑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其中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电子招标的具体运用做出了明确说明。在规范化的制度出台后,建设单位在电子招标过程中,可减少误操作,发挥出电子招标的技术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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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小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及对策[J].市政工程,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