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20/6/16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8期   作者:李黎 马娟
[导读] 本文首先对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摘要:本文首先对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然后对国外经验进行充分分析,最后提出提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发展的措施和建议,旨在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经验分析;措施研究
1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根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规定,各地征地补偿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加安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往往采取货币补偿这种单一的方式,较少采取安置等其他方式。且被征收人(农民)也更愿意接受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补偿,因为他们对这两者接触的最多,更能直观感受到其价值性。但这两种征地补偿无法解决被征收人后续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1.2补偿权实施混淆
         享有补偿权的主体不明确,是征收补偿中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在征地补偿实施的相关文件中,“被征收人”是被作为明确地提出获得补偿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于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不再设上限,目的就是为了给以后面临土地征收的农民一个长期生活保障。“农民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理论上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农民集体”又可细化为三级主体:村民小组、村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但目前这三级仍处于混淆现状,所以就出现了补偿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1.3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①土地征收审批程度过于抽象,不利于监督审查,使得土地征收权在实际行使中出现较大的可操作空间。②土地征收程序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往往变成了政府的内部通知。土地征收听证的对象十分有限,仅对征地方案之后的结果进行公开听证,对于这些结果形成的重要的制定过程,除参与制定人外,外界得不到一点点信息。③土地征收未能充分体现公民参与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前土地使用权主体通常在征地行为发生后才能参与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且对最基本的认定合法征收目的不能发表意见,只能对制定出来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提出有限意见,或者提出要求进行听证的建议,而没有提出反对的权利。
1.4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不足
         我国土地征收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救济机制,主要由信访制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组成。行政复议是纠正行政机关内部错误的一种重要方法,但在现实中,政府具有当事人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致使其在进行争议解决时很难保持公正。除此之外,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政府和需用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损害被征地人的合法土地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致使被征地人权益受损时往往诉求无门。
2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借鉴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对征收原因和补偿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因方面,为限制公共权力,其公共利益被完全列举出来。在补偿方式上,日本采用以货币补偿为主,同时采取提供替代地、改造耕地、改造宅基地、代为实施生活再建、代为迁移等多种多样、灵活多变的方式,值得借鉴的主要有耕地开发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 在征收补偿范围上,以公用征收所带来的损失为限,且只能是实际损失,同时,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被普通人客观判断出来的,对于精神损害则不给赔偿。


3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路径
3.1积极实行新土地管理法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取消了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上限,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每隔三年调整一次。
3.2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
         农民大多都是知识水平较低,只能依靠体力劳动生活,无法获得一份长久的工作,所以一次性货币给付很容易使农民迷失自我,不能为其后期生活进行打算,为城市日后良好发展建设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改变征收补偿方式,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物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经营,突破原有单一的补偿方式,为被征地农民作出长远地考虑和计划,也可以为本地区甚至是全国的未来建设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征收补偿范围方面,目前各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普遍存在过于狭窄的缺陷,应将一些必要的其他损失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3.3明确农民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的主体
         应直接明确农民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的主体。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大的概念,它通常被认为是由承包地、宅基地、公用地上的所有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是农民个体使用权的总和。 [18] 因此补偿权的主体应明确为农民个人,最终的补偿费应被农民个人所有,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中间机构,可以获得一定的公共服务管理费,但不应该获取所有的补偿费。
3.4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被征收人的重要权利,应该设立一套严格的征收补偿程序来给予保障。目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由政府主导的,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实践中无法得到保障,致使程序正义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各地的征收机关在土地征收中,应在征收补偿协议制定前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多元化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关键点向被征地人进行公告,采用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保障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真正保障被征地人的财产权益。这样可以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减少被征收人的逆反心理和征地阻力与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3.5设立征收纠纷的司法解决渠道,完善农民权利救济程序
         征地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为本城区的快速发展铺好路。征地机关若没有良好的解决机制,极易引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申诉和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各地的平稳发展十分重要。行政裁决是我国目前对于征地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其固有短板,政府最终作出的决定很难被被征地人接受和信服。因此,我国应建立起对土地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某些特定征收行为可以不进行复议前置,直接进入司法领域进行调解解决,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热点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问题进行充分地研究和理解,结合我国实际的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法律保障渠道,对于土地征收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吕小娜.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河南大学, 2011.
[2]乔宁. 集体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探析[D]. 中国政法大学.
[3]杨静. 我国农用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 法制博览旬刊,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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