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64400
摘要:随着“三农”问题被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农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了机遇和挑战。目前农村宅基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是在管理效果上依然存在着缺少村庄规划、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滞后以及监管力度不到位等问题。探讨农村宅基地的有效管理,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
引言: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的同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出现了诸多问题,各种类型的宅基地纠纷事件层出不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并且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新时期国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针对性的对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措施,为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迈向新的台阶提供了理论保障。
1.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少村庄规划
我们频繁听到的是“城市发展布局与规划”,而很少听到“农村村庄布局”以及“村庄内宅基地选址”等内容,这就足够说明相关人员以及当地村民极度缺少村庄规划的做法。造成此尴尬局面的原因在于:首先,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农民对于农村空间布局意识极其淡薄,从思想意识上缺乏重视度;其次,缺乏专门、专业的管理、规划人员,导致该项工作即使上级有部署,但是由于部门不完善、人手不充足导致农村规划这项工作被架空;另外,基层政府以及相关组织对于村庄规划的认识严重不足,导致农民不配合农村布局规划的相关工作,形成“年年规划,年年村庄无变化”。
1.2农村宅基地空置率上升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和推进,一些村庄受到自身发展条件的限制而在投入和产出比例达不到农民的收入预期时,青壮年农民长期外出务工的比例不断提高;而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毕业后选择回农村务农的学生也明显减少;受到城乡教育水平的差异影响,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地教育,部分农村家庭选择到城市务工、居住。现在很多的农村村庄长期居住者多为老年人,农村宅基地空置率明显上升。
1.3宅基地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城乡二元结构凸显。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中,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被征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游转。但房屋与宅基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农村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房产、地产割裂,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之间矛盾难以调和。
1.4宅基地违法建设执法难
当前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该法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具体规定不够详细,内容不全面。在没有其他专门的规范性法律颁布的情况下,给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点便是,对于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执法难度增加,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措施仅限于拆除,造成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乏基本的灵活性。而即便是强制拆除,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还需要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相关手续,为执法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1.5监管力度不到位
从客观上来说,农村宅基地管理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分散,不便于管理和控制。从主观上来讲,我国基层管理部门设置的专门人员不足,管理力量不足,加上国家给予的执法设备严重不足。无论是从客观在角度,还是从主观角度,都限制了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管效力。
2.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一个比较沉重而深层次的问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并不像立法者设计的那样令人满意。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土地资产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其矛盾越显尖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努力寻求一套符合新农村实际、即合法又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办法。
2.1转变群众观念,解决思想上的难题
农村宅基地管理之所以长期存在难解决的问题,表面上看是政策、管理等方面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要想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提高各级干部的积极性、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是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农房改造到哪里,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就需要跟进到哪里。要切实提高镇村干部的责任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农村建房工作开展指导,对违法建房进行严厉打击,杜绝违章建设。尤其是村干部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农村建房要严格管理,下定决心,树立公心,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要把村民满意,急村民所需作为第一标准,在宅基地分配上做到公开透明,在旧房拆除上带头示范。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典型引路、政策鼓励等方式,改变他们一些落后的观念,充分调动他们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2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
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农村宅基地以及其他性质的的土地之间界限得以清晰,并且彻底打击了“一个住户多套住宅”等现象,促使农村宅基地组早日走上登记发证的道路。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之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在全村范围内做好对宅基地的排查准备工作,分清宅基地以及其他性质土地的区别,并且建立起数字化档案信息;其次,为了解决农村建设资金缺乏等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收益应用到整体利用农村土地上,缓解土地整理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
2.3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规划
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进行预测,在根据新一轮土地规划编制工作,对村庄建设开展试点工作,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宅基用地的规模。要充分发挥出村庄规划的引导作用,对农民居民点进行整合优化,有步骤、有计划的改善农民的生活现状。除此之外,还要对村庄进行整治,对使用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进行明确,保证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收益,要禁止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从事房地产开发,要对规避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审批,从而构建起切实有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2.4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失范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民申请宅基地应首先向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再有村集体组织经过会审后,对符合条件者上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批准。而对于那些符合审批条件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应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赴拟建址实地考察,再次审核其建房的合法性。而对于经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应给予公布,努力做到公开透明。
2.5积极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
现如今,农村宅基地流转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要求。为此,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可能性,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宅基地流转操作规则,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范围、程序、分配等进行明确规定。此外,还要建立农村土地公开交易场所,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制度,在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对土地的利用程度,实现了对耕地的保护。
结束语: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未能跟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无论是管理形式还管理手段都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不仅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而且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着力改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成为了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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