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决策中信息选择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20/6/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3期   作者: 俞勇
[导读]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信息已成为人类社会实践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信息已成为人类社会实践中不可缺少的资源。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管理机构,在进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以摒弃盲目性和纯经验决策,实现科学化决策。然而从我国公共决策的实践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公共决策系统的信息子系统不完善,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信息选择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从而导致诸多公共决策失范问题的产生。
         关键词:政府;公共决策;信息选择;不利因素
         引言
         公共决策是公共组织实现其基本功能和目标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贯穿于公共组织运行的始终。公共决策需要准确、全面、可靠的信息作基础。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各类信息高度膨胀,其中不乏非精确性、错误、失真的信息。因此,公共决策者应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信息进行适度选择,目的在于提高决策信息的质量。本文拟对公共决策信息的必要性、信息选择的价值追求进行分析,提出数字化智能处理是实现公共决策信息最优选择的途径。
         1信息选择于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性分析
         政府进行公共决策需要以信息为“食粮”,离开了信息,公共决策将成为“无米之炊”。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决策的过程实质上是信息的流动与转换的过程,信息原则是公共决策的基本原则,信息是决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依据,没有信息,这些活动就无法展开。换言之,公共决策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不断搜集各有关方面的决策信息资料,并对其进行加工处理,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把握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趋势,以保证公共决策的顺利进行。信息的质与量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程度紧密相关,因此信息对公共决策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2政府公共决策中影响信息选择的不利因素分析
         2.1职业归属感缺乏致使政策过程不规范
         公务人员是社会的特殊职业人员,是受全体公民委托的代理人,应承担代理人职责,以登哈特为首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民作为被服务的对象,公务人员应该为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公务人员从事的是特殊职业,却缺乏特殊的职业归属感,即缺乏服务于民的意识,以及从为人民服务中获得乐趣的感受。相比于普通行业而言,公务人员不仅需要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还需要廉洁奉公、公平正义、依法行政等,在认同职业道德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对本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目前我国部分公务人员缺乏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认可,身在特殊的工作岗位却没有放弃私人利益,整体的职业归属感较为缺乏,因而在政策过程中容易出现缺乏律己意识,导致政策过程不规范的现象。
         2.2信息选择能力
         信息存在的客观价值需要通过决策者的努力发掘才能实现,且信息价值能够转化为信息效益的程度,由决策者的信息选择能力所决定。所谓信息选择能力,是指决策者对信息搜集、加工和处理的能力。决策者在进行信息选择时,对外界新信息的感受、理解能力都会受到其信息选择能力的影响,信息选择过程存在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习惯性。例如,当决策者的信息选择受到能力的限制,对某些信息的加工需求已超出个体认知范围时,决策者对这些信息的选择性接触的可能性会减小,而对那些在其选择能力范围之内的信息的偏好选择可能性则会相对增大。这样可能会致使有关决策的关键信息被忽略或遗漏,导致决策者在信息接触过程中产生信息的选择偏差,从而不利于其客观冷静地从大量复杂的信息中选择出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决策信息。信息论中的选择性定律表明,决策者对信息的译码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同一决策信息,不同决策主体会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这是由译码过程中决策主体的知识背景、信息素养各异,信息选择能力良莠不齐造成
         的。


         2.3责任意识匮乏致使政策监控缺失
         责任是构建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近些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越来越强调问责的重要性,问责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主体和具体承担的任务,但目前我国的公务人员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对自身的责任认识还不够明确,缺乏对公共权力和权力所有者即人民负责的意识。公务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法律制度能够明确规定的公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主观责任则是由于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所导致的难以用法律来具体规范的一些责任。主观责任意识的匮乏导致政策监控的缺失,缺乏对政策执行中出现偏离政策目标现象的预防和及时调控,导致政策过程和结果出现偏差。政策的公共性不仅需要保证制定、执行环节的科学合理,也需要严格及时的监控,公务人员责任意识的缺乏导致监控缺失,影响政策的公共利益导向。
         3消弭政府公共决策中不利因素对信息选择影响的途径
         3.1健全信息选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
         在公共决策的信息选择过程中,由于决策集体价值偏好的多元化,再加之某些高权力决策个体对信息选择过程的干预,很有可能会造成决策者在进行信息选择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的概率大大增加,使信息选择偏离公共决策的根本利益取向,使决策目标在不同的利益取向之间处于游离状态。因此要使决策目标同公共决策的根本利益取向相一致,就必须建立明确的制度加以规范。决策过程不仅是采纳由严谨分析问题而得出的最适宜结论,更是一个诉诸合法化的过程,不仅选择何种信息重要,将有用的信息纳入到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去更重要。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努力来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政策和法律,将政府决策者和信息的联结通过法律程序合法化。信息政策和法律可以通过提出信息选择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明确信息选择的公共利益要求,对有限理性利益人的信息选择行为予以规范和监督,从而可以加强公共决策中信息选择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决策信息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
         3.2营造和谐信任的政策主体伦理关系
         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虽然是公务人员,但其在政策过程中仍需要与其他非正式主体进行配合,特别是公民群体,因而公务人员和公民需要建立双向信任合作的关系。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职能是服务,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是基于信任和平等的对话前提。公务人员需要树立对公民信任的观念,一方面,现代社会提供给公民与政府平等对话的权利,既然公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需求,公务人员就应充分相信公民所提出的诉求是基于现实的合理需要,关乎其生活保障的客观问题;另一方面,公务人员应信任现代公民具备一定的参与能力,主动打破政府信息垄断地位,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并提供反馈途径,将公民切实纳入政策过程中。同时,政策过程中公民应该真实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这就要求一方面相信政府是以公平和正义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要信任政府具备科学分析公共问题并制定政策的能力。只有建立了公务人员与公民的这种双向信任关系,才能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结语
         总之,科学化的公共决策必须以高质量的信息作保证,信息的质量问题又取决于信息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和科学。信息选择的行为过程是实现信息物质化的必要条件,但其中又存在着种种主客观的不利因素,影响着信息子系统为公共决策提供可靠适用的信息。如何科学实现信息资源的物质化和利用的有效化,直接关系着政府公共决策的成败。因此,加强对信息选择过程的规范和监督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詹姆斯·E.安德森著.公共政策制定[M].谢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劲歌.公共决策过程中决策者的伦理建设途径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7).
         [3]侯猛.最高法院的公共决策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J].北大法律评论,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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