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5/25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4期   作者:白子义
[导读] 自董仲舒被汉武帝重用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摘要:自董仲舒被汉武帝重用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因而,儒家所忠信的“礼制天下”与“伦理法”的思想体系便以正统思想的身份深深地影响着古代中国官方的思考模式。因此这种官方的思想体系自然会渗透到治国之法当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审判的标准和依据,使得我国传统法律在历朝历代都无一幸免的有着过于主观化的倾向。
关键词:春秋决狱;儒家思想;中国传统法律精神   
一、“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产生
        在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所奉行的“仁义”“礼制”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然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汉初需要恢复社会生产,秦法的严苛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并且,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也不可能不按照他的思想和主张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儒学开始对法律领域逐渐渗透,并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二)“春秋决狱”的发展
        “春秋决狱”的发展其实就是儒学法律化的过程。它是由汉代大儒董仲舒开始提出并应用的,这是儒学向司法和法理领域渗透的体现,但在汉代并未形成有体统的法律条文。汉宣帝时由于发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政治的局限性,于是他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儒家吸收了法家的理性思维,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入律”“官当入律”,使儒学法律开始成为有一定规范和法典的法律体统,进一步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步伐。
        到了唐代,“春秋决狱”更为成熟和广泛,以儒家学派为基础的国家法律政治达到了鼎盛。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唐代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最为成熟的阶段,其证据就是《唐律》的出现。这本法典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影响的集中体现,并完成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家的吸收,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这是一部礼法合一的法典,至此,中国法律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清代直到民国时期, 《春秋》决狱一直是司法实践上的一条重要原则, 几乎贯穿了封建司法领域审判与裁决的始终。
二、“春秋决狱”对于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
        必须说“春秋决狱”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及特殊的案件上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纵观中国传统法制历史、剖析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便发现其积极的意义并无法弥补其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因此,在学术界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呈现出一片批判之声也是必然的。
(一)人情与道德强加在法律之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规定人行为的一个标尺,可以说法律是需要社会道德作为基础的,然而如果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使法律屈从与道德却是对于法律的践踏和摧残。


        由于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渗透,其以“礼”为主的思想更是渗透了法律的精髓,汉代“纳礼入律”“春秋决狱”后,更是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更为模糊。法律以道德为主,道德是成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手段,而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法律只是为了实现道德的教化要求,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而且,除了法典内容掺入了礼的概念,被儒家的伦理思想支配以外,审判决狱也是被儒家思想深深地影响着,因此法律判决除了法律条文外,更取决于儒家的伦理学说。到了唐代最终“礼法合一”, 道德成为了法律的化身,法律也因此失去了其特定的客观性和威严。
        法律与道德虽有近似之处,但却不可以混合而论,不能等同视之,法律的道德化势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感大大降低,那么法律在治国之中的地位也自然受到撼动,走向了人治主义的道路。对于维护统治阶级的专政政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使社会走向了极端的方向。
(二)滥用私刑
        《春秋》本为鲁国的编年体史书,其语言简短精练不明确,语义深奥暗含褒贬,为后人所研究和解释。也由于其这个特点,为春秋决狱带来了更大的望文生义、牵强索引、穿凿附会的可能性。在法律审判上,纵使是正常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很难避免主观臆断,然而由于《春秋》的微言大义,使得司法官员凭借《春秋》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徇私舞弊,歪曲法律和案情事实来达到自己的政治利益。这样一来表面的法律条文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背后的隐秘交易, 熟不熟悉法律条文也就显得无关紧要了。这不仅成为了官员腐败的基础和途径,也危害了更多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做出贡献的清官良民,更加践踏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这样腐败的封建统治更加腐败,受苦的清官良民更加受苦,不健全的法律破坏了法制,却使人治更加突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统治阶级肆意横行的压制着被统治阶级,加剧了社会的不和谐和不安定。
(三)破坏了法律严谨性与严肃性
        法律本身具有严谨性和严肃性,这是一个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的治国基础。然而“春秋决狱”过分的主观臆断,使得司法官员可以肆意按照自己的利益去审判案件,由于这些人熟知律法,更加方便了他们穿凿附会的变着法子的去歪曲事实,利用法律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为即使有了规定也可以按照《春秋》大义而进行审判,因此这大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谨性,使得法律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
        在古代中国,百姓在重重伦理道德的约束下本就不敢诉讼,不愿诉讼,再加上诉讼的结果往往是在官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敛财下进行,使得百姓对于法律抱有更多的抵触和怀疑的态度,那么法律所要保护的个人权利,所要维护的社会稳定都无法达到,久而久之,法律成了统治阶级的刽子手,完全沦陷在道德包装的利益中,使其本身所特有的严肃性消失殆尽,只是统治阶级利益层面的傀儡。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的伦理法制来源于儒家的思想体系,作为儒家思想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手段,中国的传统法律精神就是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和结果,“春秋决狱”自始至终的贯穿了并实现了法律儒家化及形成中国伦理法传统的有效工具。这种法律传统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人治方针,破坏了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地位,并深深的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和现代法治的健立和健全,对于中国法制体系有着不可磨灭的消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俞荣根.中国法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2000版
[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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