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摘要:随着保险业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保险诈骗随之呈现多发高发的态势。本文将从多发性、典型性保险诈骗案件入手,研究通过多种方法预防、制止保险诈骗案件发生,构建警保联动反欺诈长效机制,进而通过法律震慑、案件威慑、舆论影响,形成高压态势,达到普及保险诈骗知识、有效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避免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目的。
关键词:保险公司;公安;保险诈骗;预防措施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空前,保险业作为发达国家成熟产业已经发展数十年,在我国属于起步阶段,但发展势头迅猛。随趋势变化,保险诈骗随之呈现多发高发的态势,保险诈骗案件作案方式更加隐蔽,作案手段更加多元,作案地点更为广泛,“难发现”、“难打击”、“难根除”成为进一步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难点。此类案件在车辆保险、人寿保险等领域尤为突出,给保险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内外很多政府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对于保险诈骗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是,对于如何有效预防、充分发现、尽早制止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如何构建警保联动反欺诈长效机制的研究,尚未形成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研究成果。
我们将广泛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实践经验,深入公安机关、保险企业以及相关部门调研保险诈骗实际情况,为普及保险诈骗知识、有效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避免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从保险诈骗案件概述、方式及社会危害,防范、打击保险诈骗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对保险诈骗案件的方法和措施,构建反保险欺诈的长效机制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为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一、保险诈骗案件概述、方式及社会危害
(一)保险诈骗案件概述。
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诈骗案件方式及社会危害
1.保险诈骗案件方式。保险诈骗犯罪的基本逻辑结构方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支付保险费→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保险费→保险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欺骗手段是指: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某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2.保险诈骗案件社会危害。多发性、隐蔽性是保险诈骗案件的基本特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必将愈演愈烈,进而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防范、打击保险诈骗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诈骗案件多为团伙作案,职业欺诈案件高发,犯罪手段隐蔽、反侦查经验丰富,跨公司、跨险种、跨区域作案,传统反欺诈方法难以识别,导致案件线索少、查证难度大。
(二)保险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甄别发现能力有限,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保险诈骗行为,或者即使发现,也无法准确查证、定性、减损,难以有效应对处置。
(三)保险行业竞争压力大,很多企业出于公司形象、自身利益等原因,存在“破财免灾、花钱买平安”的想法,容忍退让,不愿追究责任。
(四)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应对保险诈骗案件缺少信息共享,不能有效沟通,没有形成联动机制,缺乏应急处置措施,无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五)个别保险从业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参与其中,内外勾结作案,给发现、打击此类案件带来诸多困难。
三、应对保险诈骗案件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行业协会、保险企业联系沟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定期协商、常态化联动机制,打压保险诈骗存在空间,形成打击合力,保证打击效果。
(二)有效利用科技手段,针对传统反欺诈方法难以识别的跨公司、跨险种、跨区域欺诈风险,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研判系统分析,开展模型串并和案件信息排查,识别并打击团伙欺诈和职业欺诈等。
(三)鼓励保险企业借助有合法资质、具备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的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调查疑似保险欺诈案事件,成为发现、甄别保险诈骗案件的有效辅助力量,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打好坚实基础。
(四)加强保险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法纪监督惩处力度,确保内部人员心存畏惧,不敢参与其中。
(五)建立保险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纳入社会诚信档案,促使投保人意识到保险诈骗得不偿失,减少犯罪主观诱因。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构建反保险欺诈的长效机制
(一)搭建网络信息平台,构建警保双方“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二)整合各方力量,构建反保险欺诈数据分析研判机制。组建由保监局、公安机关、保协、保险业相关市场主体多方共建的研判机构,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推送和通过多渠道调取的涉嫌保险欺诈数据开展反保险欺诈数据研判工作。
(三)依托行业信息资源,构建保险诚信积分机制
(四)引入有合法资质,有专业素质、有业务能力的社会第三方力量,构建反保险欺诈社会第三方力量准入、备案机制。
参考文献
[1]肖文彬:《保险诈骗概述》,广东,金牙大状律师网,2017年9月
[2]李有祥:《保险欺诈典型案件汇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年9月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恐怖政策与措施》,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本文用于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2019年重点课题“保险诈骗案件研究”(课题编号:Z030620190001)结项。
作者简介
何义成,男,教授,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副院长,从事反恐业务研究。
张欣,男,副教授,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教师,从事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