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湖南益阳 4134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城管执法工作对于城市快速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近年来我国城管执法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笔者基于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对城管执法中的实际问题及解决这一课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当前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的提升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引言
实现城市精准化、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精准化、精细化程度还不足,面临体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智慧化、人文关怀等诸多问题,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不少差距,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城市管理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新时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更好的参考和借鉴。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城管执法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解决了一部分执法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当前一个时期,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激化期。建立法制社会或者完成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需要城管部门合理使用职权、妥善执法,不仅能够对城市进行管理,而且能够化解矛盾冲突。城管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一层屏障,为法制社会的建成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完成提供有益帮助。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体制的末端,直接管理服务于群众,有着不可复制的末端检验的作用。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仅能发现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漏洞和问题,而且能提高政策的水平。综上所述,城管执法有存在的必要。
2问题分析
2.1执法体制:顶层设计缺失,体制尚未健全
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列入全面深化改革议程。根据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各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探索。但有些地方在改革中仍然存在“拨拨动动、不拨不动”的情况,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迟迟不能确定,导致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事项繁杂等问题出现,在实际工作中处于无党组、无人员、无执法权的“三无”状态。一方面城管执法机构与其他部门协调不力,多头管理、重复执法与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现象并存;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不愿意配合城管执法,致使城管部门时常陷入“单打独斗”的局面,不利于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例如,有些地方每年有上百场农村集市,农户们经常将摊位摆在路面,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城管部门虽联合交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委会等单位共同执法,但仍无法有效解决混乱无序的集市问题。
2.2执法依据:相关法律缺失,执法依据散乱
在实际工作中城管执法依据零散不一,不同执法事项需要适用不同领域的法律依据,例如涉及规划事项要适用《城乡规划法》,涉及湿地保护事项要适用《湿地保护条例》,涉及市容环卫事项要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诸多散乱的法律依据会让一些法律功底不扎实的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此外,目前缺乏较为统一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城管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不利于保障城管执法。
3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优化
3.1建立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体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体系是防止暴力执法和滥用职权最为有效的措施。在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等方面入手,使绩效评估体系能够准确的衡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绩效评估主体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上级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社会民众。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需要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进行准确的评估,执法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主要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社会公众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执法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判。这种链条式的评估方式不仅能保证绩效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同时也能够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本质目的。同时在三方评估的体系当中,绩效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也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防止执法机构出现内部包庇的现象。绩效评估的对象是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法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为民众切实解决了多少问题,在工作中是否令民众感到满意;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是否出现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现象。绩效评估工作要与奖惩机制相关联,对于表现优异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于违法违规的现象要予以严肃惩处。此外,绩效评估的结果要向公众集中展示,使整个绩效评估过程完全透明化,从而提升绩效评估工作的监督力度。
3.2坚持党的领导与城市管理相结合
切实发挥党城市管理的领导作用,把城市管理事务都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用以规范社会关系和调解社会矛盾。②注重政府主导与推动社会参与结合。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大众参与”。一方面,通过政府统筹来集中力量推动一些符合长远利益的城市管理公共服务,通过制度规范来保障城市民众利益,尤其是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另一方面,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并借助于城市公民咨询委员会、城市管理民众联络所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倾听民众对城市管理的呼声,同时向民众传递政府城市管理政策,争取民众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支持。③注重人文关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注重塑造共同的城市管理价值观,培养市民爱护家园管理家园意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社会环境。大到城市管理一些重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小到一些具体项目的执行,尤其是公共场所的使用,都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有很强的操作性。
3.3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
根据行政法理论,程序保障了依法行政和公平正义。不健全的城管执法难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执法的效率和成果。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有利于实现行政和保障公民权利,遵循程序对客观裁量尤为重要。我国行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程序,如出示有效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的法律事由,行政相对人能够进行辩护等。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严重,我国城管执法人员时常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使用强制化的暴力手段和模式,过于强制化的执法手段和模式并不能让民众信服,而且与我国提倡的民主与法制观念背道而驰。
结语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方利益,在体制编制、职责权限、执法协同等方面,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在实践中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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