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军民融合战略的国防动员建设研究

发表时间:2020/3/3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   作者:张斌1 赵晓宁2
[导读] 摘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作为坚定实施的七大发展战略之一,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1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正营职干事  030013;2中国人民解放军93705部队政治工作部组织科科长  064200
        摘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作为坚定实施的七大发展战略之一,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国防动员建设作为和平时期积蓄国力、巩固国防的战略性工程,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应密切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突出区域优势,把握发展重点,突出科技导向,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转化效能,创新实践探索,不断推动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向全要素、深层次、高效益的深度融合发展。
        关键词:军民融合;国防动员;协调;高效
        引言
        国防动员是将国防动员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途径,亦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间的纽带和桥梁。新时代,我们要围绕党的强军思想,以保障打赢为根本目标,以军民融合发展理念为切入点,优化国防动员体系,不断夯实应战应急保障的基础支撑。
        1军民融合与国防动员
        1.1国防动员是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有力抓手
        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就是进一步拓展军民融合领域,坚持发展与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军民融合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6+6”发展格局中国防动员体系就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六大重点领域之一。因而,以国防动员体系建设为抓手能够真正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国防动员体系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物流、服务等社会方方面面,具有军民深度融合的广阔空间和现实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国防动员,尤其是国民经济动员一直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纽带和桥梁,国防动员建设为军民融合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长期实践形成的国防动员工作体系,尤其是国民经济动员体系自身就为军民融合组织架构搭建奠定了基础。许多省市的军民融合委(军民融合办)就是以此前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为基础组建的。同时,国防动员长期探索的就是军地关系,因此,“国防动员人”是最早理解、运用军民融合理念的,在思想上和工作中更成熟、更高效,也更容易进入角色。而国防动员整体运行机制也可以为军民融合提供一些借鉴,充分发挥中央军民融合委员会的议事协调职能,真正形成“党政军一体化”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
        1.2我国的区域经济规划布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深化改革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2国防动员建设的主要任务
        2.1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升国防动员法制化水平
        固化动员法律保障当前国防动员领域,《国防动员法》从顶层设计高度宏观规范了国防动员的机构、权益、相应的动员程序等。但一部法律无法形成国防动员法规体系。依法动员的现实要求国防动员领域积极形成国防动员法规体系。首先,围绕国防动员的组成元素,积极补齐体系短板,即国防动员组成部分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国防动员体系完整化。其次,为了提升可操作性,依据《国防动员法》,有计划、成体系地细化和制定地方性国防动员条例,明确潜力调查、资源利用、产品采购、物资征用,以及民用企业参与国防发展等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措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要具体且符合地方特色,明确军地各部门的权责,并确定任务牵头单位,真正实现依法动员,动员有法可依。最后,针对应战应急两套体系的现实问题,未来急需对应战应急法规体系进行清理和续订,从立法之初就考虑应战应急一体化,确保国防动员法规体系与目前应急法规体系相辅相成。
        2.2军民融合发展一般法规定的具体事项具有综合性
        有学者将军民融合发展的单项立法与专门的综合性立法对应,其所指的单项立法应当就是指军民融合发展特别法,而专门的综合性立法应当是指军民融合发展的一般法,其所谓的“专门”应当是特指“军民融合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一般法并非针对军民融合中的某一专门事务进行调整,例如,国防动员、武器采购、国防科研、国防生产等,而是需要对军民融合发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军民融合发展体制、组织领导、基本原则、组织实施、部门与职责分工,内容涵盖规划实施、技术开发与应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保障、人才建设、社会支持等多个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军民融合发展一般法的综合性更加明显。鉴于此,各界所谈的加快制定军民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更多的是指制定军民融合发展的一般法。
        2.3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条件下,充分发挥光纤通讯和高速宽带通讯网等基础设施优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扩大通讯容量,建立安全可靠的通讯保障体系,为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硬件基础。依托我国政务纵向网、军队网络等,加快完善国防动员信息化平台,优化动员流程,提高互联互通效率。依托云数据库、数据挖掘、“互联网 +”等多种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动员虚拟仿真动员演练、预案生成、决策支持等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分布在陆海空天的多维度传感器、数据平台收集、共享数据,进一步强化信息整合、挖掘能力,提高信息共享效果,为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提供软件支撑。
        2.4进一步加强动员基础性工作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预案编制等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动员能力转化为战争实力保障的前提。抓牢抓实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国防动员基础。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部门在国防动员基础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建立运行规范、高效顺畅的国防动员基础工作运行机制,为工作运行机制常态化打好基础。建立适应信息化战争需求为导向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进一步完善动员潜力调查指标体系和潜力数据获取、报送、核查和评估制度。加快国防动员预案体系建设,并定期进行各类预案对接,强化动员预案与应急相关预案的衔接,形成集应战、应急于一体的预案体系。以配合部队军事演习和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为契机,结合军地有关部门组织的演练活动,开展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动员演练,以检验动员预案的实际可操作性。
        结语
        国防动员建设是和平时期积蓄国力、巩固国防的战略性工程,推动国防动员建设军民深度融合,是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必然要求。在军民融合的视角下,国防动员建设突出区域经济特色,实施重点领域深度融合,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双重效益的最大化。从应对战争威胁的国防战略需求上,优化传统产业融合、强化新兴产业融合、深化智力资源融合,有利于抢占战略布势先机、赢得战略主动。推动国防动员建设向产业园区汇聚、向产业全链延伸、向民营企业拓展的实践探索,既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形态转变的要求,也有利于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厚植国防动员资源潜力,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国防动员建设战略转型的主动策略和实施途径。
        参考文献:
        [1]陈昱澍,李善东等.富国强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M].北京,长征出版社,2015-05:123.
        [2]刘峥.中国地缘政治的战略选项[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2:177.
        [3]白茹,董亮.建议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法》立法进程[N].成都晚报,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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