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锦曦
高邮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江苏 高邮 225600
摘要:文章合理的从政府角度出发,以政府为主要逻辑分析点,并且从政府的内部边界以及政府的外部边界两个方向作为论述的主要出发点,围绕着职责边界所列出了相关理论、影响因素、基本原则,从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部门监管职责边界确立和运行的现状进行简单分析,并且通过分析建立出安全生产领域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边界问题的解决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政府监管职责边界的优化。
关键词:安全生产领域;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边界;
前言
综合安全生产领域中政府监管职责边界角度分析,发现其具有实质性的理论依据,并且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是较为复杂的问题。针对理论角度而言,所涉及到的是对于政府职责的解析,并且确定政府监管的合法性以及正当性原理,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出政府监管基本的理论性知识。只有拥有清楚的认知,政府监管理念才能够将监管职责边界进行方向性以及原则性的确立。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如果政府的职责边界不清,那么整体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依据以及整体的追责界限就会模糊。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企业安全,而且影响全社会和社会稳定。安全是企业的利益,安全是员工的福利。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福利是企业党组织的责任。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独特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运行,切实树立安全生产效益。
1.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职责边界的相关理论
“监管职责”的实质就是指政府应充分的发挥自身的功能,并且在安全生产出现问题时能够合理的承担自身所肩负的责任。“边界”这个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文中所提到的“边界”的意思主要是指与周围事物的界限。安全生产领域政府监管职责边界的实质就是指综合安全生产领域考虑,政府监管职责与周围事物应保持一定的界限,并且将政府事务合理的划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方向[1]。针对政府整体的外部方向而言,指的是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政府监管职责与市场、社会、公民个人的关系应划出一定的界限;综合整体内部方向而言,安全生产领域政府监管体系的内部综合监管与行业线的监管、属地间的监管应保持着相互关系界限。
2.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边界的现状
(1)监管职责与社会自治的边界定位不当
综合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边界的现状进行分析,截止到当前为止,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八项,并且行政处罚事项多达几百项。综合这些行政处罚事项分析,发现其对于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着过分干预的现象。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综合社会自治方向研究,总结出社会自治包括了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两个方面。综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来看,政府监管要充分的提升社会上的行业协会自律、自治、自我管理作用的重视程度,并且能够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例如,如果接到公民的投诉、举报等社会问题,政府监督时就要建立合法的立法初衷,并且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综合当下全国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角度分析,多数安全监管机构在发挥社会自治作用以及自我管理方面的探索能力与整体实践能力较弱,并且地区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2)政府监管职责与公民关系界限不当
综合当前我国生产领域政府监管职责与公民个人关系界限分析探讨,发现界限不当主要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政府将多数公民个体不恰当的作为监管的对象[2]。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界定的对象应是生产经营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指的是通过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个体,包括企业法人、合作伙伴、合作组织以及个体商户在内的所有经营主体,这些群体是《安全生产法》关于监管对象的全面性解释,在此归类中人也是生产经营主体,因此在整体实践过程中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实质性活动会对公民的个人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其次,在安全监管机制建设过程中,职工个人的整体参与度不够充分,综合当多个企业调查走访发现多数企业中职工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度整体低下,并且整体认知能力也有待提高。
(3)政府内部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边界模糊
各个地区政府部门要参照上级标准将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分工,明确分工职责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行业之间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整体的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边界、综合监管与属地监管的边界落实过程中,所有的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全新的企业业态、全新的经济模式顺应时代发展应然而生,因此,很多事物在归纳总结过程中,无法确切其实的归纳到某一确切的部门中,由于客观事物具有复杂性的原理,所涉及的部门以及归属地较为广泛,因此给部门履行职责边界的确立带来的一定的困难性。
2.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政府监管职责边界问题的改善措施
(1)完善立法
针对立法角度而言,职责边界的确立应从立法角度出发,要满足立法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做到立法的权责一致,同时具有一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并且要将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到合理统一,以便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有理可依、有据可依。
(2)注重政府体系内的合理分工
针对于政府内部自我治理角度而言,政府要合理的综合自身的监管能力,从而规定出监管成本、优化监管效率。将自身的系统内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合理的分工既要在政府横向部门间实施,也要在政府上下级别部门间实施。我国在2015年所推出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能够较好的明确政府各个部门间的监管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实施意义。
(3)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的自我管理作用
李克强总理曾经在报道中说明,“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的整体职能,并且要让市场与社会肩负起自身的职能。”安全生产领域的政府监管要做到张弛有度,并且政府在此过程中没有必要实施全面式的管理方式,在职责确立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主体或者社会主体,将市场与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3]。虽然我国在发展以及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全能型的政府机构,但是政府机构在职责履行过程中,要退出微观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同样能够提升监管的整体效能。
(4)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合理的把控监管的层面,并且不能够将职责扩展到公民的个人利益层面;除此之外,还要提升作为职工的公民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在公民参与过程中,监管部门要综合职工的需求角度出发积极相应公民的需求,从而促进我国民主社会的整体发展与进步[4]。
(5)重视生产事故的案例示范推动作用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政府机构要对生产企业或个体充分的展示生产安全事故,并且强调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带来的结果,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起到警醒的作用,具有实质性的推动性和示范性效果,并且能够从侧面推动各个部门间职责的明细程度,从而明确各个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助于职责界限优化的贯彻落实。
结束语:
通过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边界的现状分析,总结出提升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边界的措施,从而优化我国的政府的整体效能,从根本上发挥政府的执行能力、引导能力与实践能力,适当的优化政府内部与外部的监管能力,并且对于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商户要确定好责任关系,从而促进我国行政部门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范立娜.安全生产领域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边界探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9(4):185-186.
[2]淄博市临淄区委编办.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研究[J].机构与行政,2019(7):33-35.
[3]管跃庆.对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边界的思考[J].国有资产管理,2018(12):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