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作为现代国家建立有效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其影响十分深远。法治社会之所以稳定是来自于其中权利的制衡,即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要防止权利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权利制衡的前提就是分权。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涉及到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之间的制衡,目的在于崇尚实现真正的公民政治自由。
关键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法制建设;启示
分权的学说首先最早是在17世纪由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当时只是用于巩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在18世纪的启蒙思想时期,孟得斯鸠在理性主义的思想下为欧美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巨大作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法律思想被认为是他最重要的法律政治思想,他站在前英国学者洛克的肩膀上,研究了和分析了君主立宪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弊端,并充分结合自己的政治自由、法治等法律思想,由此发展形成了著名的三权分立法律思想。其主要内容阐释了国家行政、司法、立法这种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解决了在该民主政治制度下极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法治体制问题,成为建立民主制度的有力理论保证。保证公民的思想政治自由,避免统治阶级独裁专政是三权分立的主要目的。其实该学说的理论基础前提也是为了避免的国家权力分配而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在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当今,尽管时代变迁,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三权分立的地位和作用仍然是不可撼动地屹立于法治学说中。
一、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制衡思想
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的立法权、国王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以这种分权的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滥用权力实施暴政。“三权”相互分离却又互相制衡,并且保持平衡。孟德斯鸠把权利制约思想还上升到了理论层面,使之系统化、法制化和制度化。
提起孟德斯鸠, 最先想到的大概都会是他的“ 三权分立” 学说。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以英国政体为原型所展开,同时又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资本主义宪政原则里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权力制约权利,才能防止人性对权利的滥用,权利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的制度才能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孟德斯鸠还认为,只有划分权力的国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既可以从政治理论的发展来看,也可以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权力间相制约的法理理论,他对人类社会法治的发展无疑都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它不仅对早期西方现代化国家的政治起到了启蒙作用,而且直至今日,对后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也产生巨大的影响。三权分立制衡的思想在产生的初期体现了阶级分权的重要性,孟德斯鸠用它为贵族争取权力,大大削弱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对权利的滥用与专治统治。
(二)分权制衡其目的在于追求政治自由
在孟德斯鸠的学说中,法律上的自由可以让人们做任何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即“法无禁止皆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人们享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可以遵照自己的意志做事;政治上的自由是给予人们的一种安全感,使人们处于一种至少自己认为是安全的状态下,拥有受法律所保护的安全感。他认为自由是一种可以使公民心态得到平静使然的状态,同时也是孟德斯鸠在他所处时代里超前的追求与思想境界。
孟得斯鸠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力量。
”在孟德斯鸠看来,司法权应当保持独立,如若和任意一权利合一都将可能造成一权的独大从而失去权利间的制衡,因此保持彼此独立且相互制衡的状态,才能更好的实现政治自由。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虽然也存在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划分,但权利与权利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较小,略微缺乏权利制衡的思想,对权利之间的约束基本靠“自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虽看似与我国国情不搭,但权利的制约在法治国家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在法理学的层面,孟德斯鸠提出的政治自由、分权其思想对后世具有借鉴价值。
(一)加强公民监督力度,防止立法权的滥用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享有立法权,而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为其下平行的两种权利,缺少了对我国立法权的制衡。这个时候需要发挥我国人民群众的力量,即加强公民的监督力度,民意将对立法权形成有效的制约。这也是我国区别与欧美国家的一大特征,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们的司法体制虽无法让三权相平行、相制约,但人民群众广而重的力量是最为不可忽视的。民水也,君、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亘古不变的道理,我国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发挥民众对立法权的监督,必能保持我国立法权的廉洁性与先进性。
(二)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大监督力度
从目前来看,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也存在着易被滥用的情况,因此,需要大力推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要贯彻落实人大的监督制度,使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增强,同时,司法机关也能配合人大对行政部门的监督,从而形成一股人大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制衡,减少行政机构权利的滥用现象。此外,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也至关重要,需要国家严格司法考试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总体素质能力,并且做到严惩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培养司法人员队伍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三)坚持司法独立,追求司法公正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应加强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杜绝以公谋私、司法牟利不正的风气产生。加强司法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扩宽的公开渠道也让司法正义可信可见。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收到有效的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并且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人员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其流动状态都能成为摒弃牟利不正的方法。在我国不断追求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使我国司法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
三、结语
总而言之,分权制衡并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特例,在我国也同样可以体现,不过我国的权利制衡不仅体现在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同时也体现在监督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要不断探求符合国情的方法与道路,吸取精华去其槽粕,积极尝试探求三权分立在新时代环境下的启发,合理借鉴它的内容、方法和模式,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外来文化,才能真正为我国所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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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冬蕾.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313.
[3]马霞.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5-99.
【作者简介】马铭遥(2000.12-),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华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