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经济的认识也越来越多,认识到农村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村庄规划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对村庄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实用性;村庄规划
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越来越重视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贫困问题。因此,国家必须重视当前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问题,国家开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对村庄地区进行有效规划。同时,村庄规划也是我国十九大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要求工作人员积极落实行动。
1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农村地区经济振兴战略的配套设施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村庄规划是实施的重点。同时,村庄规划必须在实践中开展,这对振兴村庄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农”问题是指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通过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人民的衣食住行问题,改善农民的生活。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村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运用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有很大关系。为了改变当前经济落后的实际情况,国家应该重视农村居民文化的培育,提高民族文化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社会主义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应该从基层做起,提高我国农民的经济地位,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要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划好农村,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只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提高,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保障。
2 基于乡村振兴建设战略做好村庄规划的措施
2.1基于国土空间分类建立底线约束的空间指标系统
乡村地区的法定规划应承接上位规划并完善底线约束系统。新时代的背景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在我国长期以来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空间规划种类众多、规划内容交叉重叠、审批流程周期繁琐、规划管理时效性差等问题。不同类型的村庄除了需要匹配自然资源部的法规外,根据不同空间边界范围和主导功能的不同所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法规也有所不同,编制法定村庄规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并予以匹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法定规划的约束系统,在空间层级上刚性传导到乡村地区需要根据乡村所在的生态空间进一步细化优化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
2.2 基于乡村发展多样性建立分类推进的共治策略
精准实用的村庄规划首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基于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实现“利益共同体”的发展方向迈进,寻求从“单兵作战”向“联动发展”的转变,坚持不同类型村庄分类治理的创新驱动原则。法定的村庄规划是以法治政约为基础保障的,但追求实用的村庄规划,还要兼顾“用”的主体和对象,凸显乡村自治的特征,建立自治民约型的非法定规划,作为村庄规划必然的补充。乡村规划目标实现的是“政策共识”和“个体共识”,如果忽视村民的自治因素必然无法促成村民达成基本共识促成其共同选择,“自治发展共同体”演绎了乡村内外价值和利益的再平衡的各种可能性。
具有自治属性的村民规约与行政属性的法定村庄规划相互配,才能使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必然性。
2.3基于多元规划主体建立价值驱动的共融系统
“眼中有数,心中无人”是很多形式主义的村庄规划的通病,这些问题规划没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也就是规划主体的问题上,大多站在“政”、“地”和“产”的角度对乡村规规划划。乡村规划必须回归主体,如何将原子化的村民组织化起来是乡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以乡村主体为分类为乡村建立价值驱动的策划与规划是切中乡村发展要害的。基于乡村多元主体的价值述求可以分为,导引型规划(自发型、开发型)、基于价值主张的规划和法定型规划(综合型、专项型)、基于治理策略的规划。基于底线管控逻辑形成“研究‒规划‒评估”的治理策略型规划,基于发展价值逻辑形成“研判‒策划‒共建”的价值主张型规划的两类乡村规划实施路径。发展价值逻辑和底线管控逻辑的双路径共生系统构架,是尊重多元主体,通过多义和多视角的方法寻找规划的共识。治理策略型规划注重复合协调,价值主张型规划注重创新。多元化的规划模式可以为法定规划提供前期研究,有利于多元主体的价值融合,针对不同的国土空间管控、社会治理管控以及经济价值管控真正形成共治型的规划共融系统。构建规划共融系统是乡村建立和提升自身组织能力的重要工具,以应对不同地域条件、市场发展情况和政策行政管理水平,才能使得乡村组织具有规划能力,规划具有实用性。
2.4尊重村民意愿建立乡规兼备民约的乡村治序
在当前参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乡村规划的主角很容易模糊。一方面,缺乏村民参与的传统乡村规划建设容易脱离实际需求,产生规划实效性差问题;另一方面,中国乡村地区单一的集体利益逐渐分化,形成了政府、市场和村民三者利益动态博弈的关系。为此,乡村规划要实现权威和实效的平衡,必须从三者动态博弈关系来解决。对于编制和审批主体而言,规划要实现从蓝图式规划到陪伴实施型规划的转型,通过建立参与乡村建设或者陪伴乡村发展的机制真正编制好用、管用和实用的村庄规划;对于实施主体而言,规划要实现从传统的技术型思维向治理型思维转变,在村庄规划与建设中应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意愿”,激发村民的愿景力与行动力,达成广泛的共识并付诸行动,实现规划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乡村规划是沟通治理中合法化与社会动员两大作用机制的桥梁,充分体现了规划在多元治理中的“共同行动纲领”作用。构建乡村治理新秩序体系(乡村治序)的核心是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让中央、地方和农民,以及乡镇政府、村干部和农民三者之间回归到合理的平衡关系。2020年3月农村农业部强调了在优化乡村治理系统的村庄规划中,以尊重村民意愿为基础,应充分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形成;尝试村民自治、合作治理与共治的多种探索;意愿征集避免流程化;将条块化政务管理融入多元化的村务治理;还应重新审视乡规民约与村庄规划的关系,倡导参与式与陪伴式乡村规划的组织模式创新,培养陪伴乡村成长的乡村规划师。
总之,虽然工业化瓦解了乡村的内生秩序,城镇化重构了乡村的空间价值体系,但是在新时代注重生态文明的国土空间规划为修复乡村社会创造了新机遇!注重因地制宜的乡村建设实践,注重因时制宜的乡村治理重构,注重因人制宜的乡村新型经营组织培育,建构多元共生的空间系统并为乡村社会注入再生产能力才是注重实效的村庄规划,真正做到:“心中有人,眼中有数,手中有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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